论文摘要
不动产善意取得以登记——公众可以合理信赖的权利外观——为前提,肯定和认可取得人的权利,保护信赖登记的善意第三人,体现了交易安全优先保护的价值理念。它对促进不动产物权的利用和流转、维护交易安全意义重大。本文在我国法律制度框架中主要对该制度的构成要件进行分析,为我国物权法法律适用略尽绵薄之力。全文分为前言、正文和结论三部分。前言部分主要介绍论文写作的背景和意义,内容包括国外及我国不动产善意取得现状的简单概述、论文写作方法等。正文共分六章,第一章提出不动产善意取得的问题。第二章、第三章、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分别从意思表示、不动产登记、出让人无权处分、取得人善意、合理有偿转让要件五方面对不动产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进行分析,并对我国《物权法》的相关规定予以评价。不动产善意取得,如果取得人要取得不动产物权,那么,不动产物权必须发生变动,即不动产物权通过法律行为发生变动,处分人将不动产转让。由于物权法的公示原则,不动产必须进行公示,不动产的公示方式是不动产登记。不动产物权,经过登记,才发生效力。处分人要进行处分,必须享有处分权才行。否则,处分人无权进行处分。处分人无权进行处分,就是无权处分。无权处分人缺乏处分权,故不能根据其意思支配处分标的,该处分效力未定。在追认权人拒绝追认时,处分人处分行为无效。为保护交易安全,取得人善意取得的,应保护其合法权益。无权处分,取得人善意,相得益彰。不动产善意取得,还要满足:以合理价格有偿转让该不动产。第一章首先对三个典型案例的分析,提出问题并对不动产善意取得的概念、构成要件进行分析和阐述,引出本文论述基础。第二章,意思表示。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通过转让,才能进行不动产善意取得,满足不动产善意取得的具体要件的要求。第三章,不动产登记。当事人完成登记,不动产完成登记,不动产进行公示,不动产通过登记完成物权转移,满足不动产善意取得的具体要件的要求。第四章是无权处分。没有无权处分,就不可能会存在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交易方不是权利人,无权处分,根据民法原理,第三人取得物权缺乏正当性,第三人的利益与原权利人的利益冲突。现代民法为解决此利益冲突,衡平保护各方利益,保护交易安全,民法创造了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使善意第三人取得物权。第五章是第三人善意。交易方不是权利人,处分人不享有权利而进行处分,处分人侵害了原权利人的权利。但是,第三人也是无辜的,第三人为了取得不动产也支付了相应的对价。如果,不许可原权利人取回不动产,原权利人的利益得不到法律的保护。如果,许可原权利人取回不动产,取得人将得不到法律的保护。如何才能既保护原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又能保护取得人的合法利益呢?现代民法为解决这个问题,使各方利益均得到有效的保护,创造了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使善意第三人取得物权。其中善意补足处分权的欠缺,使第三人取得不动产具有正当性,善意满足不动产善意取得的具体要件的要求。第六章是合理有偿转让。不动产转让,必须以合理的价格,有偿进行。这样,不动产善意取得,才具备制度价值:衡平保护各方利益,既保护原权利人利益,又保护善意取得人的利益。如果取得人没有以合理价格有偿进行,那么保护取得人的利益,而以牺牲原所有权人的利益为代价,就失去了应有意义。最后,总结整篇论文,概括本文的中心论题,以为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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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意思表示论文; 不动产登记论文; 出让人无权处分论文; 取得人善意论文; 不动产善意取得论文; 合理有偿转让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