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城市排水对策
1城市排水业的发展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城市环境综合治理的深化,以及各流域水污染治理的力度加大,加快了城市排水事业的发展。国家为加强排水行业管理,更好地促进和推进城市排水事业发展,制定了相应政策法规及标准。《城市排水当前产业政策实施办法》,规定城市排水的发展要“以国家当前产业政策为导向,加快城市公共排水设施建设的速度,逐步建立起与城市发展相协调的城市排水体系”,“城市排水应统一规划,纳入国家和各级人民政府的建设规划,与城市建设协调发展”的基本原则及排污水单位应执行“节水、减污、净化、再用”的技术政策,同时对发展序列、保障政策和实施措施等也做了明确规定。为推动产业政策实施颁发了《关于加快城市污水集中处理工程建设的若干规定》对污水处理工程建设的有关问题做了规定。为确保排水设施安全正常运行,进一步控制超标污废水进入排水设施,避免造成人员伤亡事故及损坏排水设施,制定了相应运行管理标准和,《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城市污水水质检验方法标准》、《城市排水监测工作管理规定》,同时为加大对污废水的监测力度,建立了《国家城市排水监测网》并对监测网的成员单位,进行了国家级城市排水监测计量认证。城市排水建设资金,基本上形成了多渠道、多层次、多元化的筹资体制。建设资金的增加加快了城市排水设施的建设速度。按行业划分,城市排水设施的建设固定资产投资为160.18亿元,平均每年投资32.04亿元。固定资产投资增加116.09亿元,这部分投资大部分作为“引资贷款”的配套资金,用于城市污水处理厂建设,部分用于排水管网建设。加大资金投入(含贷款)对加快城市排水设施建设,"偿还"排水设施欠帐起了促进作用。城市排水科学技术研究水平不断提高,科研成果丰硕。随着城市现代化进程的加快,对城市环境质量要求的提高和污水中污染物质的复杂化,我国城市排水工作者在城市污水处理工艺,专用设备的研制开发、自动化仪表、药剂、污泥处理利用、沼气利用及污水回用、国外设备的引进、消化吸收等方面都取得了可喜成果,部分专用设备已国产化并进入国际市场。应当看到,尽管我国城市排水事业发展较快,但与城市社会经济的发展速度相比还是缓慢的。究其原因,除资金严重不足、资金渠道单一、多渠道、多层次、多元化筹措资金还有一定困难。长期以来,对城市排水及污水处理设施实行无偿使用,城市污水处理厂建的越多,政府包袱越重。有不少污水处理厂建成后,因无运行经费而停产。更严重的是对城市排水设施在城市建设中的地位和重要性认识不足,甚至把城市污水处理厂作为污染源和排污大户来对待,并向污水处理厂收取排污费,这种政策上的误导也制约排水事业的发展。这些问题有待通过深化改革加以解决。
2提升城市排水应解决的问题
搞好城市排水工作除须有相应的政策措施保障,同时要解决好以下问题:
2.1提高思想认识,完善法规政策城市是一个工业和人口,能流和物流高度密集的人工生态。在这个系统的物流中,工业三废和人类消费污染日益增加,其输送和处理是不可忽视的问题。城市排水设施不仅是维护城市生态物质代谢功能的重要前提,也是保护城市水质资源和居民生活环境的重要措施。是实现污水资源化系统工程中不可缺少的环节,它具有明显的市政设施和环境设施双重性,城市污水处理厂的功能是处理污水,减少污染削减污染量,经处理后的水可达到排放或回用标准,因此不能作为污染源,更不能以排污大户对待,更不能收取排污费,否则这种政策性的误导将严重制约城市排水事业的发展,加剧城市环境的污染。要实现城市水污染控制,对城市排水设施建设要给予充分的重视和支持,需要得到国家计委、财政、物价、税收等有关部门的共识,在政策法规制定、建设资金筹措等方面给予政策扶持和倾斜。
2.2理顺管理体制,加强排水管理目前,城市排水体制不顺,管理部门有责无权,难以发挥行业主管部门的作用。城市排水设施的规划、建设、运行与管理长期以来就由城市的市政部门管理,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部“三定方案”中明确规定了“研究制定城市建设和市政公用事业的发展战略、产业政策、中长期规划、体改方案和法规”,并指导全国市政设施。但在实际运作中,难以行使行业管理职能,形成排水设施“建管者无权、不建不管者受益”以及“多头监督、重复收费”的极不正常现象,使本该用于城市排水设施建设的资金和运行费大量流失,挪做它用。而城市污水处理厂则由于缺少资金不能运行,造成设备闲置浪费和腐蚀损坏,水环境污染依旧。管理体制不顺,必然政出多门,相互扯皮,各级政府及企事业单位在执行中无所适从,监督管理与行业管理职能要分清不能越俎代庖,为此,按有关部委“三定方案”,确定部门职责势在必行。加强城市排水的统一管理,有利于有效资金的利用,有利于设施养管专业化、养护机械化、促进城市排水事业的发展。
2.3拓宽投资渠道,保证资金到位我国排水设施长期滞后于城市社会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提高对环境的需要,除认识和经济政策原因外,资金不足是主要的制约因素。城市排水设施的建设资金长期以来是依靠国家单一的投资渠道解决。除用好现有资金渠道外,应按照“污染者付费、利用者补偿、破坏者恢复”的原则,理顺收费渠道,使城市排水设施的建设资金,运行及养护维修费有固定的资金渠道。根据水污染防治法改革收费制度,凡向城市排水设施排放污废水的企事业单位、个体经营者及居民由城市建设部门征收污水处理费,超过排入下水道水质标准的污废水排入下水道和处理设施,应由城市建设部门征收超标排污费。直接向水体排放的污废水,由环保部门征收排污费和超标排污费,并主要用于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建设。为解决城市排水设施运行及养护维修和设施建设的固定资金渠道,依据水污染防治法和污染者付费的原则,国家计委、建设部、国家环保总局,联合发出“关于加大污水处理费的征收力度,建立城市排水和集中处理良性运行机制的通知”,通知中按照污水处理成本加大污水处理费的征收力度,是城市排水逐步走向良性循环的一项极为有力措施。目前,城市污水处理费的征收标准距达到污水处理成本还有很大距离,需要有关部门加大督促协调力度,争取早日达到按处理成本收费,以保障污水处理厂正常运行。排入城市下水道水质是否达标是保证排水设施正常运行的关键,城建部门对排入下水道的污废水有严格要求和规定,城建部门必须加强监督实行排水许可管理。对排入城市下水道的污废水要进行监测以控制超标排污和超量排污。改革污水处理厂经营管理体制,逐步从依靠政府拨款的事业单位向企业化过度,作为产业经营,加强成本核算实施有偿服务,逐步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完善的企业经营机制。
上述问题的解决有助于逐步加快城市排水设施的建设与发展,改善城市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