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为了保护物质医药用途,欧洲专利局创造性地提出了瑞士型权利要求。瑞士型权利要求的实质是将一种物质的医药用途撰写成物质在制备治疗疾病的药物中的用途,巧妙地将医药用途变成了制药用途,从而不会对医生的行医自由产生影响。最近几年,欧洲专利局对于瑞士型权利要求的认识有了非常大的变化,并且已经在去年否定了瑞士型权利要求仅局限于药物制造过程的传统观点。同时,新修改的《欧洲专利公约》已经不再接受仅仅局限于制药用途的瑞士型权利要求,转而接受涉及医药用途的权利要求。我国的专利制度在建立时参照了欧洲专利局的专利制度,因此将医疗方法明确排除在可授予专利权的客体之外,并认为物质的制药用途(即瑞士型权利要求)能够获得专利授权。随着各国专利局对于医疗方法(包括瑞士型权利要求)认识的不断发展和进步,我国对于医疗方法(包括瑞士型权利要求)的制度设计和安排已经不能适应新形势的发展。本文首先论述了瑞士型权利要求在欧洲的产生和发展,阐明了瑞士型权利要求的本质是物质的医药用途。在第二章中,本文论述了瑞士型权利要求在我国的适用,包括《专利法》和《审查指南》中对于瑞士型权利要求的相关规定,以及专利复审委员会和司法审判机关对于瑞士型权利要求的认识。在第三章中,本文论述了瑞士型权利要求在欧洲的新动向,包括以治疗对象、给药剂量和给药方案为区别技术特征的瑞士型权利要求。在第四章中,本文从专利制度宗旨、中医药保护、立法统一和专利制度国际化等方面分析了必须对新型瑞士型权利要求进行专利保护,并提出了对《专利法》和《审查指南》进行修改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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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的抗击探讨药品相关专利的特殊性[J]. 中国发明与专利 2020(03)
标签:瑞士型权利要求论文; 制药用途权利要求论文; 医疗方法论文; 医药用途权利要求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