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对于医疗损害赔偿的处理,我国目前的司法适用呈现行政法规和民事法律的二元分化,导致法律体系的不统一。本文试图通过对不同的司法案例进行分析,提炼焦点,结合民法特别是侵权法相关理论知识,对我国现行的医疗损害赔偿法律体系进行分析,揭示法律适用“二元化”的不合理之处。同时对医疗损害赔偿相关理论如以“医行为”作为界定医疗损害的标准、按不同情况分别适用全面赔偿或限额赔偿作为赔偿基本原则、重构医疗损害鉴定机构等进行探讨,以构建统一的医疗损害赔偿法律体系,从而最大限度的在立法层面上消除医患纠纷。本文除引言和结语外,共分三个部分:第一部分通过列举的不同司法案例,从中提炼出案件焦点,揭示当前医疗损害赔偿法律适用“二元化”所导致的实践困境,并阐述医疗损害赔偿的相关理论。在本部分中,着重介绍医疗损害的概念内涵及构成要件、分析医疗损害的责任性质、归责原则及责任性质,对医行为的概念作了重新界定,为下文的论叙奠定理论基础。第二部分是对我国目前的医疗损害赔偿法律体系的反思,指出二元化的本质是行政法干预民事赔偿,并分析了“二元化”导致的诸多问题,如法理冲突、概念混淆、实践困境等,并对由于法律适用“二元化”而致使的鉴定模式“二元化”的弊端进行了揭示。第三部分是建立统一的医疗损害赔偿法律体系的构想,其中包括概念的明确构建,损害赔偿原则的选择适用和相关规则的重构。在该统一体系中,将医疗事故纳入医疗损害赔偿范畴之中,还原医疗损害赔偿的民事赔偿性质,确定赔偿的基本原则为以全面赔偿为主、限额赔偿为辅,并对鉴定和赔偿标准作了相应的完善,从而建立中立公正的医疗损害鉴定制度及合乎原则的损害赔偿标准。医疗损害赔偿作为民事赔偿的一部分,却长期以来受行政法规与民事法律的双重指导,并且在个案中没有形成一致的适用原则,有悖于我国法制统一的趋势,本文通过上述三个部分的论述,希望构建一个统一的医疗损害赔偿法律体系,消除法律适用上的“二元”分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