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地理标志是受到当今国际社会广泛关注的一项重要的知识产权。地理标志同时也是巨大财富的代称,其本身往往代表着巨大的商业利益。地理标志保护制度是当今世界上多数国家,为适应日益激烈的全球化市场竞争,有效保护本国的特色产品所采用的主要作法。因为我国地理环境、气候环境的多样性,以及悠久的农耕文化历史决定了我国拥有丰富的地理标志资源,但是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对于普通百姓来讲还是比较陌生的。自1985年3月19日我国加入《巴黎公约》起,中国才真正踏上地理标志保护的世界舞台,目前正处于地理标志法律制度发展的关键时期,有许多地理标志法律制度缺陷、问题正等待解决。随着我国对地理标志保护理论研究的不断深入,目前在立法、实践中已经取得了初步成效:继有关地理标志规定被首次体现在1993修改的《商标法》中之后,1999年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颁布了第一部地理标志专门规章《原产地域产品保护规定》,2005年该规章演变为《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在此之前,《商标法》对地理标志的规定也越来越完善。但是,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作为主管部门的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制度与由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作为主管部门的地理标志证明商标、集体商标制度之间冲突也愈演愈烈。本文先从地理标志的概念入手,分析了地理标志概念的演变及其与相关概念的区别。然后具体介绍了地理标志的发展历史和其特有的价值,从而使读者对地理标志有一个初步的了解。第二章主要介绍了在地理标志的发展道路上起着重要作用的国际条约,主要包括《巴黎公约》、《里斯本协定》及《TRIPS协定》,再结合世界上主要地理标志国家立法的分析,为我国地理标志法律制度的完善提供值得借鉴的宝贵经验。本文最重要的是文章的最后一部分,首先对我国地理标志的立法演变及存在的各种缺陷进行了详细的分析,然后结合我国实际情况提出了适合我国国情的法律模式的选择,笔者建议分两步来逐步完善立法:第一,弥补我国现行的地理标志法律制度的不足,逐步扩大地理标志影响力,使之成为部分地区的经济支柱。第二,建立完善地理标志方面的专门立法,提高地理标志的法律地位。完成用实践引导法律,让法律促成实践的发展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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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Abstract引言第1章 地理标志概述1.1 地理标志相关概念1.1.1 货源标记的概念1.1.2 原产地名称的概念1.1.3 地理标志的概念1.1.4 货源标记、原产地名称和地理标志的比较分析1.2 地理标志的历史演变1.3 地理标志的价值1.3.1 地理标志的经济价值1.3.2 地理标志的政治价值1.3.3 地理标志的文化价值第2章 主要国际条约对地理标志的保护2.1 《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2.2 《制止商品产地虚假或欺骗性标记马德里协定》2.3 《保护原产地名称及其国际注册里斯本协定》2.3.1 原产地名称概念2.3.2 地理标志的保护范围2.3.3 国际注册制度的确立2.4 TRIPS协定中对地理标志的保护2.4.1 TRIPS协定谈判中有关草案文本对地理标志的保护2.4.2 TRIPS协定对地理标志的保护2.4.3 TRIPS协定中地理标志三层结构保护2.4.4 TRIPS地理标志保护的例外第3章 世界各国对地理标志的法律保护3.1 法国对地理标志的法律保护3.1.1 立法过程3.1.2 注册程序3.1.3 法国原产地名称管理机构3.2 印度对地理标志的法律保护3.2.1 普通法保护阶段3.2.2 商标法保护阶段3.2.3 专门立法保护阶段3.3 美国地理标志法律保护3.3.1 商标的保护3.3.2 明商标和集体商标的保护3.3.3 葡萄酒地理标志的保护第4章 我国地理标志保护4.1 我国地理标志立法演变4.1.1 前期工商行政管理局的行政保护阶段4.1.2 地理标志保护立法发展阶段4.2 我国地理标志保护制度4.2.1 明商标和集体商标的保护4.2.2 地理标志产品的保护4.2.3 原产地标记的保护4.3 我国地理标志保护制度对"三农"的重要意义4.3.1 地理标志有利于提高农产品的竞争力4.3.2 地理标志能够产生农民增收效应4.3.3 地理标志能够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4.4 我国地理标志保护制度的评价4.4.1 商标保护和地理标志产品保护之间的矛盾4.4.2 多重管理造成行政资源浪费和社会成本的增加4.4.3 注册成功后忽视产品的质量,缺乏品牌意识4.4.4 地区之间地理标志保护的不平衡4.5 我国地理标志保护法律制度的选择4.5.1 制度选择的原则4.5.2 笔者建议结语参考文献致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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