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家庭的和谐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础。构建和谐家庭必然要求男女两性的平等和谐。然而,在现实生活中,夫妻之间侵权问题的日益凸现,这些问题破坏了夫妻之间的平等和谐,防碍了家庭的稳定,也成为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障碍。面对夫妻之间侵权事件的大量涌现,婚姻立法需要解决如何对受害当事人进行司法救济的问题,以遏止夫妻之间侵权行为的发生,维护家庭的和睦,社会的和谐。为此,构建完善的婚内侵权民事责任制度,对保护婚姻当事人合法权益,构建和谐家庭和和谐社会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本文分三个部分(除前言和结束语外),从应用性角度就婚内民事权利保护的可行性、婚内侵权的法律规制、规制婚内侵权行为之不足及完善立法的构想等方面进行了较为充分的论述。第一部分为问题的提出。主要简介了现行婚姻法实施前后的有关婚内侵权的不同司法案例并提出五个构建婚内侵权民事责任制度应注意的问题,同时,还就婚内民事权利保护是否具有可行性的不同学术观点进行了分析并阐释了笔者的立场与观点。第二部分为婚内侵权行为的法律规制。本部分围绕规制婚内侵权行为的法律规定、婚内侵权行为的类型、婚内侵权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婚内侵权民事责任的适用、婚内侵权民事责任的举证责任等方面探讨了婚内侵权民事责任的法律可规制性。第三部分为我国规制婚内侵权行为之不足及完善立法的构想。首先,从现行婚姻法对婚内侵权民事责任的立法缺失和婚内侵权民事责任在司法实践中的障碍这两个方面论述了我国现行婚内侵权民事责任立法及司法之不足。其次,针对立法及司法之不足,分别就婚内侵权民事责任制度与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之协调、婚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承担障碍之排除、婚内侵权请求权之创设,提出了完善婚内侵权民事责任制度立法的构想,提出了有意义的建议,以期供我国立法机关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