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公司资本在公司存在和运转的过程中无疑是扮演着极为重要的角色。因为历来我们认为:来源于全体股东的公司资本是公司获得独立人格的必备法律要件,因此它不仅体现了股东对公司的义务,也是股东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的物质前提;公司资本是公司的财最重要的组成部分,因此在公司整个存续期间,公司资本也构成公司对外信誉的重要基础,是公司举债及债权人实现其债权的重要保证。我国的具体国情决定了其公司资本制度的独特性。然而,公司法实施以来的诸多实践已经暴露出现行资本制度的缺陷,我们应当如何认识这些缺陷?从我国的具体实际出发,借鉴中国大陆以外的公司法的成功经验对这些缺陷加以弥补,是完善我国公司法的重要方法。我国公司法有限公司最低资本额制度的建立,确有保护债权人利益等初衷,但实行中问题不少,因此我们有必要重新构造有限公司最低资本额制度。在观念上,我们应重新定位价值取向,树立新的平衡观念,将信用基础转向资产信用。在规范层面上,应对资本制度在基本原则、制约规定、内部和外部保障方面仔细考虑、规划设计。从考察角度上来看,我们必须从有限公司最低资本额制度的原始依据出发,对有限公司最低资本额制度进行透彻的分析。着眼公司治理制度(公司自治理论)和公司资本制度(资产信用理论)两个方面,对有限公司最低资本额制度进行考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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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英文摘要第一章 绪论1.1 选题背景及意义1.2 国内外文献综述1.3 本文的主要研究方法和内容1.3.1 本文的主要研究方法和内容1.3.2 本文的研究主要内容以及创新之处第二章 有限公司最低资本额制度概述2.1 有限公司最低资本额制度的定义2.1.1 有限责任公司2.1.2 有限公司最低资本额制度2.2 有限公司最低资本额制度的意义2.3 有限公司最低资本额制度的目标及实际效果2.3.1 维持公司独立人格的功能2.3.2 债权保障的功能2.3.3 提醒慎重的功能2.3.4 保持秩序的功能2.3.5 缓冲损失的功能2.3.6 小结第三章 各国及地区有限公司最低资本额制度评析3.1 德国关于有限公司最低资本额的法律规定及成因3.1.1 德国有限公司最低资本额制度的法律规定3.1.2 德国有限公司最低资本额制度的成因3.2 英国、美国关于有限公司最低资本额的法律规定及成因3.2.1 英、美现行注册资本制度3.2.2 英国、美国有限公司最低资本额制度的成因3.3 我国台湾地区关于有限公司最低资本额的法律规定及成因3.4 对我国的启示第四章 破除有限公司最低资本额制度路径依赖性的必要与可能4.1 我国有限公司最低资本额制度的发展沿革4.1.1 我国公司注册资本制度的确立4.1.2 我国《公司法》关于公司注册资本制度历史发展4.1.3 我国现行公司注册资本制度的特点4.2 我国改革有限公司最低资本额制度的必要性4.2.1 摆脱建构论唯理主义的需要4.2.2 从资本信用到资产信用的过渡4.2.3 有利于市场经济的发展4.2.4 体现公司法的公正原则4.3 我国改革有限公司最低资本额制度的可行性4.3.1 动力源泉4.3.2 信息障碍的克服第五章 废除有限公司最低资本额制度后的制度构建5.1 建立有限公司设立公证制度5.2 资本不足相关问题解决机制5.2.1 名义资本不足5.2.2 实质资本不足与人格否认制度参考文献发表论文和参加科研情况说明致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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