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一人公司法律问题初探(论文文献综述)
赵冰[1](2020)在《“夫妻公司”债务承担中的人格否认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说明“夫妻公司”的性质,在实践和理论上均存在争议。将“夫妻公司”认定为一人公司,或者在处理公司债务纠纷时适用一人公司的规定,要求夫妻股东对公司财产独立性承担举证责任,在不能提供充分、有效证据时,判令夫妻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这种将“夫妻公司”认定为一人公司的做法,实质上扩大了一人公司规定的适用范围,甚至造成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滥用。首先,该裁判思维违反慎用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基本要求;其次,该裁判思维与《公司法》中关于一人公司及其人格否认的规定、《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中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规定存在冲突;再次,该裁判思维根本否认了夫妻两人的独立人格;最后,上升至商法基本原则,该裁判思维未充分尊重商法公示主义和商法外观主义;甚至落脚于鼓励“万众创业”和鼓励交易的社会大环境,“夫妻公司”都不应等同于一人公司。“夫妻公司”属于一种介于一人公司和普通二人公司之间的特殊公司类型,本质上仍为二人公司。当然,由于股东之间夫妻关系的存在,公司财产与债权人利益被侵害的风险加大。因此,对“夫妻公司”应采取比普通公司更为严格的规范标准。在实行严格的工商登记制度、信息披露制度和完善公司内部治理结构的基础上,“夫妻公司”人格否认的适用依据应为《公司法》第20条第3款。
单梦珂[2](2020)在《论我国反向刺破公司面纱制度的构建》文中研究说明传统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在我国建立后,对稳定法人制度有着重要意义。可是随着社会的进步和新的公司形式出现,传统的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已经无法应对股东为逃避个人债务而向公司转移财产损害股东债权人利益、母公司为逃避债务向子公司转移财产损害母公司债权人利益、姊妹公司间利用实际控股股东转移财产损害某个姊妹公司债权人利益等情形以及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因此,作为与传统的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相应的反向刺破公司面纱制度(后简称为“反向刺破制度”)的建立就尤为重要。本文在查找相关文献和案例,对比我国与美国的司法实践、在分析我国构建该项制度的必要性和可行性的基础上,从完善相关制度、设计具体规则两大方面为我国构建反向刺破制度提供一些建议。本文正文共三部分:第一部分首先是将反向刺破制度与传统的法人格否认制度进行比较来说明二者虽具有相同的价值追求,但二者在具体适用上还是有差别的。其次从反向刺破制度具备的公平正义价值、利益平衡价值、禁止权利滥用和诚实信用原则等方面说明反向刺破制度具有一定法理基础。最后通过对目前已有救济措施不足以完全解决现有问题、该制度的经济价值来说明构建该制度的必要性,从司法实践中总结现有判决存在的问题来说明建构反向刺破制度具有可行性。第二部分主要是想通过对域外(主要是美国和日本)反向刺破制度的理论和实践进行论述并从中得到一些启示,例如适用反向刺破制度是非常慎重的、构成要件既要精细化又要有弹性、在适用时一定要进行利益衡量、除股东之外是否还有公司其他人员也会实施滥权行为?第三部分就是构建反向刺破制度的具体内容设想。反向刺破制度涉及更多利益主体。因此我首先从构建该制度应当平衡的利益方面论述,通过对法人制度的稳定性、公司善意股东、公司债权人以及社会公共利益的保护等方面来消除学界的担忧。再者,我又从构建反向刺破制度所要注意的问题和应该有的态度两方面来说明构建该项制度必须是严肃的。最后是反向刺破制度的具体规则构想。我分别从立法层面和具体的规则设计两方面来阐述。立法层面例如增加修改相关法条、制定相关司法解释以及发布指导案例等,在具体规则设计上,我主要是从反向刺破制度的适用公司的类型、具体构成要件、举证责任、责任承担方式等方面来进行详细论述。
孙艳容[3](2019)在《家族财富的法律风险问题研究 ——以夫妻公司的财产风险为视角》文中指出家族企业是随着改革的春风不断发展起来的,由于国家对市场经济的重视,有关非公有制经济制度已经过四次的宪法修改并予以确认,从公有制经济的一枝独秀到现在各种所有制经济的百花齐放,这一系列政策红利让家族企业驰骋市场,到如今已有四十个年头。经济的不断发展对家族企业的要求不断更新,现代企业的建设冲击着家族企业的发展,也给这样权威式控制权高度集中的企业带来挑战,而以夫妻这种关系存在的夫妻式家族企业更是如此,相关资料显示,在家族企业中夫妻公司就将近一半。夫妻公司有着传统家族企业的所有权集中、注重亲缘关系疏远外来人员、经营理念陈旧等特点,在他们的治理中更希望社会声誉的提高以及规避风险的能力从而得到财富的传承,但越是追求风险减小越是因为自身的弊端让风险环伺,由于大多数论文和着作都是围绕着管理学和经济学对家族企业的研究,所以对于风险防控更需要法律制度的规范构建以及利用法律措施来规避家文化导致的财产混同、法人人格否认、股权纠纷等风险。其中,夫妻公司最容易出现的就是财产混同,公司与家庭的财产不分开使用,很多公司的款项用来维持夫妻的家庭生活,或者家庭的财产给公司使用而不签订任何借款协议,夫妻的个人账户收取公司的钱财等现象,所以在适用法人人格否认时,不能一概认定为一人公司而适用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还要夫妻公司完善会计审计制度加强财务管理。此外,因为夫妻关系引起的股权纠纷也不在少数,在一方是公司大股东的情况下,另一方的股权会被大股东擅自转让出去,这时为了保障善意第三人的利益,会认定为表见代理去保护交易安全,而不顾配偶方的股权利益,解决这一问题,需要我们将夫妻作为股东时的商事关系和夫妻作为配偶时的身份关系区分处理,不能一概认定为表见代理。为了防范法律风险,在财产保护方面还要优化企业结构、定期的进行风险评估、加强财务的管理,配套签订财产协议、购买人寿保险、设置家族信托。因此本文会结合管理学、经济学、《公司法》、《婚姻法》的相关知识对夫妻公司出现的几种风险进行研究,提出相关法律建议,优化公司治理从而保护夫妻公司的财产,避免陷入风险导致公司破产。本文分为四部分:第一部分针对国内外对夫妻式家族企业的的研究进行罗列,梳理论题研究存在的不足与现状,得出如今的夫妻公司在财产方面存在的法律风险。第二部分对家族企业的定义和分类进行罗列进而分析夫妻公司存在的法律特点,并对夫妻公司产生法律风险的影响因素进行分析,查找夫妻公司存在法律风险的根源。此外,还从国内外研究的风险管理理论、行为代理理论、社会情感财富理论中分析夫妻公司发生风险的理论依据。第三部分是针对夫妻公司存在的违法出资、股权转让、股权出质、法人人格否认、离婚时股权分割的风险分别以列举案例的方式对实务中的做法进行分析。第四部分是根据夫妻公司易出现的法律风险提出相关建议,如对文中的五个案例的风险防范提出完善建议,对夫妻公司的治理结构进行优化、做好风险评估管理以及财务管理,防止财产混同等风险,还要通过夫妻双方签订财产分割协议、购买人寿保险、设置家族信托的方式预防夫妻公司的法律风险,进而保护夫妻公司的财产。
李坤海[4](2019)在《公司越权担保合同效力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随着法律对公司担保能力的确认,公司也越来越多地作为担保主体参与到担保法律关系中来。公司以其信用和财产作为担保,不仅对交易安全提供保证,也对公司利益产生重要影响。由于公司担保受到章程规定、代表人意思表示等因素的影响,公司越权担保纠纷成为司法实践中公司担保的主要案件类型。加上我国关于公司担保法律规范内容不明确,公司越权担保合同效力的司法裁判一直受到困扰。本文试图从公司越权担保基础理论出发,理清公司越权担保基本特征和分类来源。再从司法案例研究角度归纳总结我国公司越权担保合同效力裁判困境,并在对各种影响因素进行分析的基础上采用类型化的研究方法,进一步探讨公司越权担保合同效力。正文分为四部分,主要内容如下:第一部分:公司越权担保合同效力研究基础理论。本部分主要内容为越权行为分类以及公司越权担保的基本特征。从越权行为历史发展轨迹出发,英美法系国家越权行为侧重于指代目的外越权行为,大陆法系国家则更多地指代公司代表越权。结合越权行为本身的法理基础要素:主体、标的、意思表示,整体上归纳出越权行为基本分类:目的外越权、代表越权、法律外越权。从理论上进一步论证三者关系:法律外越权适用的优先性、目的外越权和法律外越权既有联系又有区别。在此基础上,回归到本文研究对象—公司越权担保,总结出三个特征:内外有别、表现形式多样、效力界定模糊。第二部分:公司越权担保合同效力司法实践。通过对裁判理由和裁判类型数据的整合,对公司越权担保合同效力的影响因素以及判决结果进行总结归纳。通过对最高法颁布的典型案例研究,窥探当前我国司法实践中对于公司越权合同效力裁判路径,其中裁判理由多样也是司法困境的集中体现。通过实证分析总结出公司越权担保合同效力主要问题:公司法第十六条性质争议较大、裁判价值取向不统一、相对人注意义务标准无法确立、一人公司和上市公司越权担保合同效力判断的特殊性、裁判路径与理由多样。第三部分:公司越权担保合同效力判断考量因素分析。公司法第十六条颇受争议的管理性强制性规范说、效力性强制性规范说、区别对待说对案件裁判具有重要影响。引用利益平衡理论将越权担保合同双方利益进行综合考量,既要考虑公司方中小投资者利益保护又要保护善意相对人的诚信利益。对公司而言,主要介绍公司章程在公司担保中的对世效力。对于相对人而言,则是引入注意义务进行判断。着重介绍四个问题:是否引用注意义务、注意义务具体内涵、注意义务的类型化以及具体范围和标准。最后得出一般情形下公司越权担保合同效力判断模式。第四部分是公司越权担保合同效力特殊表现形式。在基础理论部分涉及的目的外越权、代表越权、法律外越权,以及在司法实证分析一章中归纳的一人公司和上市公司形态下的越权担保,都是分类表现。法律外越权违反公法上强制性规定而无效,所以主要对其他类型进行阐述。由于公司越权担保的上位概念主要是公司代表越权,所以文章主要从代表越权的角度进行分类描述。代表越权主要体现为:超越法定权限越权、超越章程越权以及超越公司决议越权。
张霞明[5](2016)在《夫妻公司若干法律问题的案例分析》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夫妻公司作为一种极富特点的公司形式活跃在我国经济生活中,具有灵活、高效等优点,亦具有债权人利益易受损、公司人格与股东人格易混同等缺点。我国《公司法》未将夫妻公司作为一种特殊的公司形式进行特别规定,司法实践中存在相关案件法律适用困境。本文通过多则真实案例分析,旨在查找夫妻公司表现突出的法律问题,分析问题成因,提出解决问题的对策。本文除引言和结语外,共分为五章内容。第一章为夫妻公司概述。通过对夫妻公司概念的明确以及特点的分析,查找法律问题产生的根源。通过两则案例不同审判观点的分析,介绍关于夫妻公司性质的四种不同观点,并分析各自不足,最终提出本文关于夫妻公司性质的观点。第二章为夫妻公司设立凸显的法律问题及对策分析。夫妻公司的形成方式呈多样性,作为一种特殊的公司形式,人们通过其外在表象很难发现其本质属性,有必要在公司设立环节运用登记公示手段解决其本质属性的隐蔽性,增强交易相对人进行商事活动预判的有效性。第三章为夫妻公司股权特性及法律实务问题分析。夫妻共有股权的行使应当兼顾公司和个人的利益。夫妻公司股权分割在法律适用方面存在困境,股权分割能否产生新股东及股权价值额分割具体方法均是实务中争议较大的问题,解决上述问题需要完善相关法律制度。第四章为夫妻公司责任承担特殊法律问题分析。夫妻公司股东间特殊的身份关系使得抽逃出资等出资违法行为更多发,通过对外担保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更常见,除此之外还有高工资转移公司利润及低价转让公司资产等行为,立法上应当针对上述问题作出相应制度设计。第五章为夫妻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适用分析。夫妻公司的人格易与股东人格相混同,司法实践中关于夫妻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适用较为混乱,解决这一问题,除了完善相关立法,还应当规范诉讼活动。
陈萍[6](2014)在《中法单位(法人)刑事责任比较研究》文中指出法国在1992年7月22日通过、1994年3月1日生效的新刑法典中全面引入法人犯罪的立法规定。其后不久,中国也在1997年3月14日通过、1997年10月1日生效的刑法中全面确认单位犯罪的处罚规定。中法两国在如此相近的时间点,采用如此相近的立法方式,来回应20世纪以来日趋严重的单位(法人)犯罪,让人不禁想对其中的必然和偶然之处探究一二。时至今日,中法两国刑法为单位(法人)犯罪设立的刑罚机制已经运作近20年。此间,两国刑法发挥过什么效用,经受过何种考验,做出过哪些改变,都是宝贵的历史财富。它们曾经是两国单位(法人)刑事责任理论的直接成果,现在是两国单位(法人)刑事责任理论的发展基础。本文以刑事责任理论为主线,串联起中法两国单位(法人)犯罪的立法特色、历史根据、学说创设和现实问题,以探索两国单位(法人)犯罪刑事责任体系理论和实践两方面的共性与个性。法国刑法中的法人刑事责任制度,作为大陆法成文法典吸收英美法判例的创新典范,从产生之日起就是中国刑法学界的关注重点,经常被论及、援引和参考。但囿于缺乏原始资料,中国学界的眼光仅仅徘徊于法国刑法的立法规定之上,难免流于粗浅,又易生误解。本文将全面介绍法国法人刑事责任的立法背景、司法判例、学说理论和最新发展来弥补该缺陷。以此为基础,对其加以研究,重新观照中国单位犯罪的具体问题,在正视两国国情差异的前提下,进行有限度、有深度的借鉴和反思。本文包括绪论、正文和结语三部分,其中正文包括如下六章内容。第一章中法单位(法人)刑事责任确立进程之比较。本章回顾中法两国引入单位(法人)犯罪刑事责任的立法背景、学术准备、现实依据。中法两国均非单位(法人)犯罪的发现国度,其确立都是面对日益猖獗的法人犯罪的功利性政策选择,也都得益于英美法的理论发展和国际社会的潮流驱动。但是,在正式引入单位(法人)犯罪时,中法两国的历史阶段并不相同,刑法理论发展水平也有差异,某些具体立法目标也不完全重合,因此,两国刑法的具体规范存在千差万别。正是它们深刻影响着两国单位(法人)犯罪治理的命运发展。第二章中法单位(法人)犯罪刑事责任归责理论之比较。1997年中国刑法并未对单位犯罪的归责要件予以明确规定,因此,学界一直致力于单位犯罪归责理论的探索,其间硕果颇丰,但或失之于创新不足,或失之于难以自洽,或失之于无法实践。中国法对单位犯罪的归责理论以单位意志为中心,可解决大部分司法疑难问题,但仍未跳出自然人刑事责任的理论思路,从单位犯罪理论的发展走向来看,实非明智之举。1994年法国刑法典在总则中即明确规定法人承担刑事责任的两个要件——犯罪行为由法人机关或代表、为了法人利益而实施。据此,法国刑法学界发展出了属于法国法的“代表责任”理论,其与英美法中的替代责任论、身份等同责任论和组织体责任论,密切相关,但却并不雷同。从最新的立法选择和司法判例来看,法国法中更是出现了法人“自主责任”的发展契机,值得期待。第三章中法单位(法人)犯罪刑事责任主体之比较。本章从资格能力、形式分类和实质结构三个角度来分析单位(法人)犯罪主体。中国法中的“单位”和法国法中的“法人”,两国立法用语选择并不仅仅是不同的代名词而已,背后有深刻的社会制度的烙印和理论发展的刻度。中国法中的“单位”并非严格法律用语,从而产生诸多问题,比如,单位是否需具有法人资格,如果不是,单位的判断标准为何;一人公司法人资格在刑法中是否认可;机关应否是单位犯罪的主体;单位犯罪主体是单位还是自然人(一元论)亦或是单位和自然人(二元论)等等久讼不决。法国法采用“法人”这一通用法律语言,法人刑事责任主体必须具备法人资格;但法人中的国家不负刑事责任,地方行政部门及其联合团体只在特定情形下才承担刑事责任;法人犯罪主体是作为机关或代表的自然人;因此,法国法中法人刑事责任主体的争议较少,其某些相关法律规定存在值得比照和反思之处。第四章中法单位(法人)犯罪刑事责任罪名范围之比较。中国法中单位犯罪需由刑法分则特别规定方可处罚,这同样是法国1994年新刑法典的立法选择。但法国在2004年通过立法改革,抛弃了法人犯罪需例外规定的原则,目前在法律层面,法国法中的所有罪名均可归责于法人。法国法的做法尽管较为大胆,但如此规定有效避免特别规定会产生的规制不公和空白,也有助于形成统一的法人刑事责任归责理论。中国法中单位犯罪的例外规定也同样具有上述理论问题,具体表现在单位犯罪立法模式的差异性、单罚制单位犯罪的合理性、单位实施非单位犯罪的刑事处罚等不同方面。基于立法慎重之考虑,中国法不宜直接尝试法国法的最新变革,对现有立法条文进行整理和重纂则实为当务之急。第五章中法单位(法人)犯罪刑事责任刑罚原则之比较。中国法中单位犯罪以“双罚制为主,代罚制为辅”,单位犯罪的“直接责任人员”在归责基础、主体范围和刑罚配置方面非常独特,但其合理性颇受质疑。1994年法国刑法典规定对法人犯罪采取双罚制,但其在司法实践中并未得到系统适用,司法机关越来越倾向于优先单独处罚法人,2000年关于轻罪过失的立法改革更是在立法上明确了单独处罚法人的情形。法国法中法人刑事责任并不会影响作为共犯或正犯的自然人刑事责任,法人与自然人之间责任完全分离,两者越来越倾向于独立自主。第六章中法单位(法人)犯罪刑事责任刑罚体系之比较。中国法中对单位仅处以罚金刑,轻重失度,数额区间不明,难以实现最初的刑罚目标。法国法中法人的刑罚自成体系,既全面又细致,且兼顾刑罚个别化,颇值借鉴。本文的研究结论是中国刑法中单位犯罪的立法、司法与理论研究并未实现有效互动,对于单位犯罪治理思路仍不清晰,方向也不明确。法国刑法中法人刑事责任机制有其鲜明特色,更在于其自我修复和改进的能力。中国刑法要改变目前的断裂现状,应当从完善立法规定开始,但不止步于此。
王海龙[7](2014)在《一人公司关联担保法律问题研究 ——基于担保行业的视角》文中指出从现实情况来看,一人公司的关联担保的问题,已经不是可以或者不可以之争,而是如何有限制的允许关联担保,在此过程中,信息公开和构建是关键环节,建立健全完善,细致,及时、高效、快捷、准确、信息联网系统,能够有效改善企业与外部利益相关者的在获取信息上的差异,一定程度规避一人公司关联担保带来的风险问题。在立法上,建立、完善关于一人公司担保和关联担保的相关规定,在允许一人公司担保的同时,通过立法对一人公司关联担保的行为限制一定的行为边界。此外,相关利益主体,如担保机构也要苦练内功,加强从业人员的法律风险意识,识别关联风险。最后还要在人格否认制度的运用上,更加坚决。做到救济有保障。从立法、信息资源获取和严格执行人格否认制度上入手,从前端和后端两方面尽可能预防和救济一人公司关联担保带来的风险。本文分五部分对一人公司关联担保问题进行探讨,第一部分介绍当前我国一人公司关联担保的现象,从两个案例引出此现象当前已较为普遍,但相关文献综述和相关研究却不足,提出应当深入研究和关注这种现象。第二部介绍了当前一人公司主要的关联担保模式,一人公司关联担保泛滥的原因,可能引发危害。提醒大家注意,一人公司关联担保是一个我们当前不能忽视的现象。第三部分从一人公司对法律的突破,对一人公司本身限制性规定的规避以及司法实践中人格否认的谨慎来揭示对一人公司关联担保的风险防控和事后救济困境。第四部分通过法益的平衡与比较来确定对于一人公司关联担保现象的指导思想——许可但是应给其行为限制一定的边界。在指导思想下,从禁止为自然人股东提供担保,公司担保备案登记联网制度,司法实践者应当适当运用人格否认四方面给予细化的建议。第五部分通过以上三方面的论述,最后得出一个总结性的结论,希望一人公司关联担保能够良性运行。
曹小清[8](2012)在《我国一人公司相关法律问题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随着新《公司法》的颁布推行,2006年后我国商贸活动中的一人公司得到了飞速发展,极大地推动了我国经济的蓬勃发展,但同时也暴露出许多问题,因而一人公司相关法律问题的研究受到了当下商贸学界的高度重视。那么我国当前一人公司法律体系发展现状如何?存在哪些问题?又该进一步完善和发展?本文将对这些问题进行分析。
林懿欣,朱莉,魏国君[9](2010)在《2009年商法学研究动态与综述》文中研究指明回顾和检阅2009年商法学研究成果,可以发现:在全球金融危机的背景下,商法学的研究日趋理性和成熟。商法学者们更加重视商法制度价值中的安全与效率、强制与自治之间的辩证关系,并在商事法律规则的设计和诠释以及商事司法实践中展现出更加理性的利益平衡观;更加重视商法理论与实践的交互影响,用敏锐
黄伟林[10](2010)在《公司转投资法律问题研究》文中认为公司转投资是指公司将自有的法人财产投资于其他企业,从而成为其股东,享有其股权的一系列法律行为。公司转投资是在社会经济推动下的公司制度不断发展的过程中产生的,是经济发展及资本流通的必然产物。公司转投资既是公司独立人格的体现,也是公司资源优化配置的需要。从世界各国家及地区关于公司转投资的立法来看,大陆法系国家对公司转投资行为的立法规制经历了由严守“越权原则”转向“放宽限制”的一个过程。早期的公司法将公司的行为严格限制在经法律授权的经营活动中,而随着公司逐渐成为最重要的市场主体时,“越权原则”成为了公司有效发展的束缚,各国法律开始改变关于公司转投资的立法。《德国股份公司法》、《法国上市公司法》等诸多国家法律开始承认公司转投资的合法性,与此同时又配置一系列如限制表决权、信息披露等相对限制性的规定。与大陆法系类似,英美法系也将对公司转投资的严格限制逐渐放宽,有的国家对“越权原则”进行了修正,承认了公司转投资的合法性,同时通过运用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深石制度”等进行限制。我国台湾地区公司立法一直承认转投资的合法性,其对转投资限制是不断波动而逐渐放宽的。较之于世界其他各国及地区,我国公司法律制度发展相对更晚,但发展的速度较快。我国在结合我国公司制度发展的实际情况、借鉴其他国家公司转投资立法的基础上,进行了从1993年《公司法》的严格限制向2005年《公司法》相对限制的转型。我国2005年《公司法》扩大了转投资对象的范围、取消了转投资主体例外的规定、取消了对外投资数额比例的限制,以及规定了公司章程对转投资的决策权。我国《公司法》在对公司转投资规定仍有诸多不足之处,如公司转投资增加了股东投资风险、经营者滥用表决权控制股东(大)会、资本虚增、关联企业规避责任,以及一人公司转投资风险等。针对公司转投资立法的不足之处,可以从事先防御和事后救济的角度进行规制,如完善公司资本制度、公司法人否认制度、一人公司制度、信息披露制度、限制表决权行使、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的行使、完善公司转投资责任等一系列法律措施。
二、一人公司法律问题初探(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一人公司法律问题初探(论文提纲范文)
(1)“夫妻公司”债务承担中的人格否认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选题背景和意义 |
二、研究综述 |
三、研究方法与创新 |
第一章 “夫妻公司”的界定 |
第一节 “夫妻公司”的概念及特征 |
一、“夫妻公司”的概念 |
二、“夫妻公司”的特征 |
第二节 “夫妻公司”的类型 |
一、原生型“夫妻公司”和衍生型“夫妻公司” |
二、形式“夫妻公司”和实质“夫妻公司” |
三、闭锁型“夫妻公司”和开放型“夫妻公司” |
第三节 “夫妻公司”的性质 |
一、“夫妻公司”性质之实践争议 |
二、“夫妻公司”性质之理论争议 |
第二章 “夫妻公司”人格否认的适用现状 |
第一节 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基本理论 |
一、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源起 |
二、一人公司人格否认制度举证责任倒置规则 |
三、《公司法》第20条和第63条的关系 |
第二节 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在“夫妻公司”中的适用及评价 |
一、适用原则:慎用法人人格否认制度 |
二、“夫妻公司”人格否认的司法现状 |
三、“夫妻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适用简评 |
第三章 适用《公司法》第63条否认“夫妻公司”人格之裁判思维的不当性 |
第一节 与法律规定的冲突 |
一、现行法律不禁止夫妻持有公司全部股权 |
二、与一人公司规定的冲突 |
三、与婚姻法规定的冲突 |
第二节 与人格独立理论的冲突 |
一、夫妻法律人格的独立性概述 |
二、夫妻人格独立与财产制度 |
三、当代夫妻关系发展趋势 |
第三节 有悖于商法公示主义与外观主义 |
一、商法公示主义 |
二、商法外观主义 |
三、与商法公示主义、外观主义的冲突 |
第四节 不利于大众创业和鼓励交易的市场环境 |
第四章 “夫妻公司”人格否认的适用建议 |
第一节 正确定性“夫妻公司” |
第二节 完善“夫妻公司”相关配套机制 |
一、丰富“夫妻公司”工商登记要素 |
二、强化“夫妻公司”信息的披露 |
三、规范“夫妻公司”内部组织结构的设置 |
第三节 统一“夫妻公司”人格否认的司法适用标准 |
结语 |
参考文献 |
附录 |
致谢 |
(2)论我国反向刺破公司面纱制度的构建(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 选题背景和意义 |
(二) 研究综述 |
(三) 研究思路 |
1、研究方法 |
2、研究思路 |
一、反向刺破公司面纱制度概述 |
(一) 反向刺破公司面纱制度与传统的法人格否认制度之比较 |
1、传统的法人格否认制度 |
2、反向刺破公司面纱制度 |
3、反向刺破公司面纱与传统的法人格否认制度的比较 |
(二) 反向刺破公司面纱制度的法理基础 |
1、公平正义 |
2、利益平衡 |
3、诚实信用和禁止权利滥用原则 |
(三) 建构我国反向刺破公司面纱制度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
1、建构我国反向刺破公司面纱制度的必要性 |
2、建构我国反向刺破公司面纱制度的可行性 |
二、反向刺破公司面纱制度的域外借鉴 |
(一) 大陆法系国家——以日本为例 |
1、反向刺破公司面纱相关案例 |
2、日本的司法实践对我国的启示 |
(二) 英美法系国家——以美国为例 |
1、内部人反向刺破公司面纱的相关案例 |
2、外部人反向刺破公司面纱的相关案例 |
3、美国的司法实践对我国的启示 |
三、我国反向刺破公司面纱制度的构建设想 |
(一) 我国构建反向刺破公司面纱制度应当平衡的利益冲突 |
1、针对公司法人制度的稳定性 |
2、针对公司善意股东的利益保护 |
3、针对公司债权人的利益保护 |
4、针对社会公共利益的保护 |
(二) 我国构建反向刺破公司面纱制度应当考虑的问题和态度 |
1、应考虑的问题 |
2、应该有的态度 |
(三) 我国反向刺破公司面纱制度的内容设计 |
1、相关制度的完善 |
2、具体规则的设计 |
结论 |
参考文献 |
附录 |
致谢 |
(3)家族财富的法律风险问题研究 ——以夫妻公司的财产风险为视角(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第一节 研究背景、研究意义和创新之处 |
一、研究背景 |
二、研究意义 |
三、本文的创新之处 |
第二节 文献综述 |
一、夫妻公司法律风险的国内外研究 |
二、对国内外研究综述的评述 |
第三节 主要研究方法 |
一、文献研究法 |
二、案例研究法 |
第一章 夫妻公司家族财富保护的理论基础 |
第一节 夫妻类型的家族企业的相关概念 |
一、家族企业的定义 |
二、家族企业的分类 |
三、夫妻式家族企业 |
第二节 夫妻公司概述 |
一、夫妻公司的概念界定 |
二、夫妻公司的特征 |
三、夫妻公司的性质 |
四、夫妻公司内部风险的影响因素 |
第三节 理论基础 |
一、行为代理理论 |
二、社会情感财富理论 |
三、风险管理理论 |
第二章 夫妻公司产生的财产风险及案例分析 |
第一节 夫妻股东出资违法行为的风险及分析 |
一、股东违法出资情形 |
二、夫妻股东抽逃出资的案例回顾 |
三、夫妻股东抽逃出资的案情分析 |
第二节 夫妻公司一方擅自转让另一方股权的风险及分析 |
一、夫妻公司转让股权概述 |
二、夫妻股东一方擅自转让另一方股权的案例回顾 |
三、夫妻股东一方擅自转让另一方股权的法院裁判 |
四、对夫妻公司一方擅自转让另一方股权的裁判思维探寻 |
第三节 夫妻一方将股权出质转移共同财产的风险及分析 |
一、股权出质概述 |
二、夫妻股东一方擅自将另一方股权出质的案例回顾 |
三、夫妻股东一方擅自将另一方股权出质的案情分析 |
第四节 夫妻公司法人人格否认的风险及分析 |
一、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概述 |
二、夫妻公司法人人格否认的案例回顾 |
三、夫妻公司法人人格否认的案情分析 |
四、对法人人格否认的相关法条分析 |
第五节 夫妻公司遭遇离婚诉讼时的风险及分析 |
一、关于离婚诉讼产生的风险概述 |
二、夫妻公司离婚诉讼时股权分割的案例回顾 |
三、夫妻公司离婚诉讼时股权分割的案情分析 |
第三章 规避夫妻公司财产风险的对策 |
第一节 对案例中财产风险的完善对策 |
一、对夫妻股东违法出资行为进行事前监督 |
二、对夫妻股东一方转让股权的行为登记备案 |
三、对夫妻股东一方将股权出质的行为书面征求债权人意见 |
四、完善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法律规定 |
五、完善夫妻公司离婚诉讼时股权分割中的法律规定 |
第二节 规避夫妻公司内部财产风险的对策 |
一、优化企业的组织结构 |
二、加强企业的风险评估 |
三、配套财产保护的措施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在读期间的研究成果 |
(4)公司越权担保合同效力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公司越权担保合同效力基础理论 |
(一) 越权行为分类 |
(二) 公司越权担保内涵特征 |
(三) 小结 |
二、公司越权担保合同效力司法裁判 |
(一) 研究案例对象 |
(二) 裁判理由与类型数据分析 |
(三) 典型案例窥探裁判思路 |
(四) 总结 |
三、公司越权担保合同效力判断考量因素 |
(一) 公司法第十六条属性争议 |
(二) 公司担保中相对人注意义务 |
(三) 小结 |
四、具体情形下公司越权担保合同效力表现 |
(一) 一人公司、上市公司下的越权担保 |
(二) 法定代表人越权担保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5)夫妻公司若干法律问题的案例分析(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章 夫妻公司概述 |
1.1 夫妻公司的概念及特点 |
1.2 夫妻公司的性质界定 |
1.2.1 案例简介 |
1.2.2 案例分析 |
1.2.3 不同观点介绍 |
1.2.4 夫妻公司是一种特殊的有限责任公司 |
第二章 夫妻公司设立凸显的法律问题及对策分析 |
2.1 公司设立概述 |
2.2 夫妻公司设立情形及问题分析 |
2.3 夫妻公司设立的特殊制度解析 |
2.3.1“夫妻只能投资设立一个夫妻公司”观点的不合理分析 |
2.3.2 登记公示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分析 |
第三章 夫妻公司股权特性及法律实务问题分析 |
3.1 股权概述 |
3.2 夫妻公司股权的特性分析 |
3.2.1 案例简介 |
3.2.2 案例分析 |
3.2.3 夫妻公司股权的共有性 |
3.3 离婚诉讼中夫妻公司股权分割问题 |
3.3.1 案例简介 |
3.3.2 案例分析 |
3.3.3 相关制度的完善建议 |
3.4 广义夫妻公司股权分割的法律制度可行性分析 |
3.4.1 案例简介 |
3.4.2 股权分割产生新股东的合理性分析 |
3.4.3 股权价值额分割的方法分析 |
3.4.4 对《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十六条之修改意见 |
第四章 夫妻公司责任承担特殊法律问题分析 |
4.1 股东出资违法行为分析 |
4.2 公司对外担保问题分析 |
4.3 高工资转移公司利润行为分析 |
4.4 股东低价转让公司资产及相关行为分析 |
4.4.1 股东低价转让公司资产行为分析 |
4.4.2 相似行为区别分析 |
4.4.3 对策分析 |
第五章 夫妻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适用分析 |
5.1 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概述 |
5.2 夫妻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适用现状 |
5.2.1 案例简介 |
5.2.2 案例分析 |
5.3 夫妻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适用问题分析 |
5.3.1“一概否定”观点的错误性分析 |
5.3.2 相关立法的不完善分析 |
5.4 夫妻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适用之应然分析 |
5.4.1 立法完善建议 |
5.4.2 诉讼规范建议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6)中法单位(法人)刑事责任比较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研究背景 |
二、研究意义 |
三、研究思路 |
第一章 中法单位(法人)犯罪刑事责任确立进程之比较 |
第一节 中法关于单位(法人)犯罪的理论争议 |
一、中国关于单位犯罪的肯定论与否定论之争 |
二、法国关于法人刑事责任的支持论与反对论之争 |
三、中法两国肯定单位(法人)犯罪刑事责任的理论共识 |
第二节 中法引入单位(法人)刑事责任的立法进程 |
一、中国确立单位犯罪的立法进程简述 |
二、法国确认法人刑事责任的立法进程简介 |
第三节 中法引入单位(法人)犯罪刑事责任之比较 |
一、功利主义考量:中法引入单位(法人)犯罪刑事责任的共同立法动因 |
二、从例外到原则:中法引入单位(法人)犯罪刑事责任的共同立法进路 |
三、实现刑事责任:中法引入单位(法人)犯罪刑事责任的不同立法选择 |
第二章 中法单位(法人)犯罪刑事责任归责理论之比较 |
第一节 中国单位犯罪刑事责任归责理论的探索和分歧 |
一、中国单位犯罪刑事责任理论的历史沿袭及总体趋势 |
二、中国单位犯罪刑事责任归责理论的争议根源 |
三、单位意志:中国化的“身份等同责任”抑或“组织体责任” |
第二节 法国法人刑事责任归责理论的形成和发展 |
一、法国刑法中法人刑事责任的立法规定 |
二、法国刑法中法人“代表责任”的初步建立 |
三、法国刑法中法人“自主责任”的发展契机 |
第三节 法国法人刑事责任归责理论对中国之启示 |
一、关于法人刑事责任的形式要件 |
二、关于法人刑事责任的区别化 |
三、关于法人刑事责任的自主化 |
第三章 中法单位(法人)犯罪刑事责任主体之比较 |
第一节 单位(法人)犯罪刑事责任主体的资格能力 |
一、中国刑法中的“单位” |
二、法国刑法中的“法人” |
三、关于“单位”与“法人”不同立法选择的利弊分析 |
四、关于中国刑法中“单位”资格的判断标准 |
五、中国刑法中“一人公司”的主体问题 |
六、单位(法人)的“出生”和“死亡”:主体资格的时限确定 |
第二节 单位(法人)犯罪主体的形式分类 |
一、中国刑法中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 |
二、法国刑法中的私法法人和公法法人 |
三、中国刑法中“机关”应否成为单位犯罪主体 |
四、法国“机关法人”刑事责任及其借镜 |
第三节 单位(法人)犯罪刑事责任主体的实质结构 |
一、中国刑法中单位犯罪主体的实质结构和争议 |
二、法国刑法中法人犯罪主体的基本认定 |
三、中法单位(法人)犯罪主体结构差异之比较 |
第四章 中法单位(法人)犯罪刑事责任罪名范围之比较 |
第一节 中国刑法中单位犯罪的罪名范围 |
一、中国刑法中单位犯罪罪名范围的争议总结 |
二、中国刑法中单位犯罪立法模式的类型分析 |
第二节 法国刑法中法人承担刑事责任的罪名范围 |
一、法国法人刑事责任罪名范围特例原则简介 |
二、法人刑事责任罪名范围特例原则的批判 |
三、法人刑事责任罪名范围特例原则的废除 |
第三节 法国法人刑事责任适用范围对中国法的三重借镜 |
一、中国刑法单位犯罪总则规定的“徒有其表” |
二、中国刑法单位犯罪分则规定的“作茧自缚” |
三、中国刑法单位犯罪罪名范围的“正道坦途” |
第五章 中法单位(法人)犯罪刑事责任刑罚原则之比较 |
第一节 单位(法人)犯罪刑罚原则简介 |
一、中国单位犯罪的刑罚原则——双罚制为主,代罚制为辅 |
二、法国法人犯罪的刑罚原则——立法中的双罚制及其例外 |
三、中法单位(法人)犯罪刑罚原则的“大同小异” |
第二节 单位(法人)犯罪中自然人刑事责任的归责理论 |
一、中国单位犯罪中自然人的“直接责任”及刑罚配置 |
二、法国法人犯罪中法人负责人的刑事责任及其免除理论 |
三、中法单位(法人)犯罪中自然人刑事责任的归责理论之比较 |
第三节 单位(法人)犯罪中自然人刑事责任的主体范围 |
一、中国单位犯罪自然人责任的主体——直接责任人员 |
二、法国法人犯罪自然人刑事责任的主体——正犯或共犯 |
三、中法单位(法人)犯罪承担刑事责任的自然人范围之比较 |
第六章 中法单位(法人)犯罪刑事责任刑罚体系之比较 |
第一节 中国刑法中单位犯罪的刑罚设置及其缺陷 |
一、中国刑法中单位犯罪的罚金刑 |
二、中国刑法中单位犯罪罚金刑的缺陷 |
第二节 法国刑法中法人刑事责任的刑罚体系 |
一、法人刑罚体系的独立性 |
二、法人刑罚体系的差异性 |
第三节 法国法人刑事责任的刑罚体系对中国法之启发 |
一、构建以单位为主体的刑罚体系 |
二、完善单位犯罪罚金刑数额的立法规定 |
结论 |
参考文献 |
攻读学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及取得的科研成果 |
后记 |
(7)一人公司关联担保法律问题研究 ——基于担保行业的视角(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1. 问题的提出与文献综述 |
1.1 问题的提出——几个裁判案例的回顾 |
1.2 文献综述 |
1.2.1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2.2 结论 |
1.3 研究方法 |
2. 一人公司关联担保的类型、成因及其危害 |
2.1 一人公司关联担保的常见类型 |
2.1.1 纵向型(为股东担保) |
2.1.2 横向型(一人公司对外担保) |
2.2 一人公司关联担保现象泛滥的起因 |
2.3 一人公司关联担保的危害性 |
2.3.1 公司债权人利益受到威胁 |
2.3.2 金融安全受到威胁 |
2.3.3 劣币驱逐良币效应 |
3. 现行法律对一人公司关联担保的约束盲区 |
3.1. 对公司关联担保规则的规避 |
3.2 对一人公司规定的规避 |
3.3 人格否认制度在司法实践中运用谨慎 |
4. 问题解决的原则和建议 |
4.1 法益的平衡与比较 |
4.1.1 比较法的视角来看严厉与宽松如何取舍 |
4.1.2 相关者利益的平衡 |
4.2 几点细化的建议 |
4.2.1 禁止为自然人股东提供担保 |
4.2.2 公司担保备案登记联网制度 |
4.2.3 司法实践者不应在个案的人格否认问题上过于谨慎 |
5. 结语 |
参考文献 |
后记 |
致谢 |
(8)我国一人公司相关法律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1 目前我国一人公司法律体系发展现状 |
1.1 从法理上确立了一人公司 |
1.2 建立了比较完善的监管体系 |
1.2.1 规定了最低注册资本 |
1.2.2 对自然人再次设立一人公司进行了法律禁止 |
1.2.3 确立了“人格否认”制度 |
2 目前我国一人公司法律体系的不足 |
2.1 关于一人公司设立的规定不够全面 |
2.2 注册资本规定不科学 |
2.3 一人公司内部体系规定不够完善 |
3 完善我国一人公司法律途径的建议 |
3.1 完善一人公司的设立机制 |
3.2 完善一人公司的内部结构 |
3.3 完善“人格否定”制度 |
3.3.1 资本明显不足 |
3.3.2 股东人格和公司人格分离 |
(10)公司转投资法律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章 公司转投资的一般理论 |
1.1 公司转投资概念的法律界定 |
1.1.1 公司转投资的概念 |
1.1.2 公司转投资与相关概念的比较 |
1.1.3 公司转投资的分类 |
1.2 公司转投资的理论基础 |
1.2.1 公司转投资制度的产生背景 |
1.2.2 公司转投资的必要性 |
第二章 公司转投资制度的立法比较 |
2.1 世界主要国家和地区的公司转投资立法 |
2.1.1 大陆法系对公司转投资的法律规制 |
2.1.2 英美法系对公司转投资的法律规制 |
2.1.3 我国台湾公司转投资的法律规制 |
2.2 我国公司转投资立法沿革及相关立法的经验借鉴 |
第三章 我国公司转投资引起的法律问题 |
3.1 从股东的角度看公司转投资引起的法律问题 |
3.1.1 增加股东投资风险 |
3.1.2 经营者滥用表决权控制股东(大)会 |
3.2 从债权人角度看公司转投资引起的法律问题 |
3.2.1 债务人公司虚增资本 |
3.2.2 易形成关联企业规避责任 |
3.3 一人公司转投资引起的法律问题 |
第四章 我国公司转投资的立法完善 |
4.1 从预防的角度看公司转投资的立法完善 |
4.1.1 对公司间相互持股的法律规制 |
4.1.2 对公司转投资实行严格程序规制 |
4.2 从救济的角度对公司转投资的立法完善 |
4.2.1 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的适用 |
4.2.2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适用 |
4.2.3 转投资从属公司破产情形下对债权人的救济 |
4.2.4 违反转投资制度行为的法律责任追究 |
结语 |
致谢 |
参考书目 |
攻读学位期间的研究成果 |
四、一人公司法律问题初探(论文参考文献)
- [1]“夫妻公司”债务承担中的人格否认问题研究[D]. 赵冰. 湖南师范大学, 2020(01)
- [2]论我国反向刺破公司面纱制度的构建[D]. 单梦珂. 苏州大学, 2020(03)
- [3]家族财富的法律风险问题研究 ——以夫妻公司的财产风险为视角[D]. 孙艳容. 云南财经大学, 2019(02)
- [4]公司越权担保合同效力研究[D]. 李坤海. 西南政法大学, 2019(08)
- [5]夫妻公司若干法律问题的案例分析[D]. 张霞明. 兰州大学, 2016(11)
- [6]中法单位(法人)刑事责任比较研究[D]. 陈萍. 南京大学, 2014(05)
- [7]一人公司关联担保法律问题研究 ——基于担保行业的视角[D]. 王海龙. 西南财经大学, 2014(02)
- [8]我国一人公司相关法律问题研究[J]. 曹小清. 中国商贸, 2012(08)
- [9]2009年商法学研究动态与综述[J]. 林懿欣,朱莉,魏国君. 中国商法年刊, 2010(00)
- [10]公司转投资法律问题研究[D]. 黄伟林. 南昌大学, 201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