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本文以民法的眼光,研究康德的私法思想,理清康德哲学在私法中的系统体现,从而希望在理论上矫正我国民法理论某些哲学误解,以达到对我国民法理论的启示作用。本文的重点在于阐释康德私法思想的基本原理。全文共三章。第一章导论,介绍康德私法思想哲学基础。第二章总论,介绍私权与私法。第三章分论,介绍私权的类型。第一章导论:康德私法思想的哲学基础。康德的哲学被称为批判哲学,其中最主要的是理论理性批判和实践理性批判。从私法的角度,这两种理性批判分别从本体论和方法论方面促成了康德私法思想“如何可能”,构成康德私法思想的哲学基础。第二章总论:私权与私法。私权作为一种自然法上的概念,经过康德理性批判从而上升为一种普遍有效的先验理性概念(理性法)。私权如何可能,首先源于自由意志的基本公设,在该自由意志进向经验的过程中,私权必然表现为一种人与人之间的实践关系。私权是指,“外在地要这样去行动:你的意志的自由行使,根据一条普遍法则,能够和所有其他人的自由并存”。这种先验演绎的研究方法对我国民法理论研究方法具有启示。私法是相对于私权概念而言,具有理性的私法与实证的私法两种概念。理性的私法可以等同于私权,而实证的私法则为“立法者意志的体现”。对于实证的私法而言,同样通过自由意志的先验演绎,使得“立法者意志的体现”成为可能,即私法成为可能。私法如何可能还需要满足私法形式的私权结构化的必要条件。这对我国民法典的编章结构、体系安排具有启示。第三章分论:私权的类型。私权的类型包括物权、对人权和有物权性质的对人权,相当于我国民法上的物权、债权和亲属权。该三种类型的私权,将“自由意志”引用到实体、因果和相互关系的范畴的结果,充分体现康德哲学的逻辑思维以及康德私权的逻辑结构,从而具有极强的综合性、概括性和科学性。私权的类型如何可能,康德继续探讨这些类型的私权的一些基本条件。在论证方法上,则以正题、反题和合题的逻辑结构进行先验推演。在对我国民法理论的启示中,所限篇幅,本文只进行轮廓式的梳理分析。在物权中,大致体现在研究方法、关于占有的论述、关于物权法的范畴和共同状态等方面。在对人权中,以关于债权的研究方法、关于债权地位、关于意思自治、关于物权行为与债权行为的区分等为启示。在有物权性质的对人权中,表现为关于对亲属权进行研究的方法、关于亲属权(亲属法)的本质、关于婚姻的本质、关于父母与未成年子女的关系、关于家庭成员的权利等。本文的创新点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认为理论理性和实践理性分别从本体论和方法论方面证成了康德私法思想“如何可能”。第二,认为潘德克顿法学派和《德国民法典》的体系结构的逻辑性来源于康德的实体、因果和相互关系的三大逻辑范畴,从而具有高度的哲学抽象性、逻辑性和科学性。第三,认为康德私权的具体类型原理的分析应采正题、反题和合题的逻辑结构,并在此结构基础上构建具体的原则、制度。第四,在康德私权类型中,创新点在于对我国民法理论的启示中,包括:康德的“占有”概念促成法律行为制度、意思自治仅适用于对人权、康德首先区分物权行为与债权行为、亲属权不具有伦理性的本质、婚姻的本质为“性的共同体”(区别于伦理或契约)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