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电子证据作为信息技术的产物,是信息世界的“证据之王”,在案件中扮演着不可替代的角色。随着我国信息技术的应用与普及,涉及电子证据的各种纠纷不断增加。电子证据作为一种独立的证据类型登上了诉讼舞台,随之而来的是有关电子证据在诉讼中的一系列法律问题。在电子证据研究方面,英美法系学者的研究已有相当长的历史,其对电子证据的可采性与证明力以及收集、保全、出示、质疑与认定电子证据的规则已经形成了较为成熟的看法。然而,中国关于电子证据的认识和研究起步较晚,在学术理论研究上,学者专家们对电子数据证据的法律定位、法律效力以及取证方式等重要法律问题也都存在着一定的学术争议。虽然也有关于电子证据的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并实施了《电子签名法》,但是这些规定简单且存在诸多冲突,特别是,在电子证据的法律地位、证据资格、证明力等方面都没有明确的规定,而有关电子证据的系统立法至今仍是空白。司法实践已经逐步采用电子证据,但由于电子证据对传统证据规则的冲击与挑战、电子证据立法及其证据规则的缺失与滞后,阻碍了电子证据的适用,司法实务中只能谨慎适用,甚至无所适从。所以,加快电子证据的研究和立法,既是司法实践的需要,也是证据制度发展的必然趋势。本文在前人的成果基础上,立足于我国的法律现状,并借鉴英美法系国家的立法经验,对电子证据在民事诉讼中的若干问题进行研究。本文除了引言和结语外,共包括四部分。第一部分从电子证据的概念出发,通过对其介绍、分析与评价,明确了本文所采纳的定义及研究范围。接下来简要阐述了电子证据的特征。最后,在电子证据的法律定位上分析并评价了各家观点,得出结论:电子证据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并应取代视听资料这一证据形式。第二部分首先分析了电子证据的认定原则,包括程序正义原则、非歧视原则、技术支持原则。接下来,在对自由心证制度研究的基础上,笔者认为我国宜采取相对自由的心证制度。这种法官心证制度,是对西方自由心证制度的扬弃,是符合中国现实司法实际的新的证据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第三部分结合案例探析电子证据的证据资格。只有具备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三个条件,一项电子证据才具有证据资格。第四部分研究了影响电子证据证明力的因素,包括相关性、可靠性、完整性和充分性。最后,提出认定证明力的几个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