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区域贸易安排成员间如何实施保障措施一直是一个颇有争议的问题,不仅在WTO规则体系中没有明确规定,在具体的争端解决实践中也未予以澄清。区域贸易安排的成员之间能否互相适用保障措施,在实施保障措施时能否将同为区域成员的其他国家排除在外,是解决区域贸易安排成员实施保障措施问题的核心所在,也是本文所要重点探讨的问题。本文第一章分析了区域贸易安排成员间实施保障措施时陷入的困境。现行WTO法律框架对区域贸易安排和保障措施两个问题的规定缺乏应有的衔接,造成了各区域贸易安排根据自身规定各行其是,WTO争端解决机构无法可依的局面。本文第二章讨论了区域贸易安排成员之间保障措施的互相适用问题。无论是从保障措施的性质、功能和区域贸易安排的现实状况来分析,还是探究GATT第24条的条文含义,都强烈地支持了区域成员之间可以适用保障措施的观点。本文第三章讨论了区域贸易安排成员之间保障措施的互相排除问题。侧重对有关法律条文进行分析,为区域选择性保障措施提供支持,即应当赋予区域贸易成员在适用保障措施时对同一区域的其他成员予以排除的权利。本文第四章讨论了WTO对区域贸易安排成员实施保障措施问题的应有规制。WTO争端解决机构在争端解决实践中侧重于设置严格的条件——平行原则来规制区域贸易安排背景下保障措施的实施问题。平行原则虽然没有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却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对区域选择性保障措施进行规制,具有很大的实践意义。本文第五章是对中国参与区域贸易安排的实践中保障措施实施模式选择的探讨。采用完全排除模式不符合我国目前的实际情况,存在较大的风险;统一适用模式较为合法和理想,是兼顾区域和多边的选择;选择适用模式在我国目前的实践中也具有特殊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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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摘要ABSTRACT引言第一章 区域贸易安排下WTO 保障措施规则遭遇的尴尬第一节 法律上的盲点一、GATT 第24 条二、《保障措施协议》第2 条及脚注1第二节 实践中的两难一、主要区域贸易安排的迥异规定二、WTO 争端解决实践中的踌躇难断第二章 区域贸易安排成员之间保障措施的互相适用问题第一节 区域贸易安排成员之间适用保障措施的合理性一、基于保障措施的性质和功能的分析二、基于区域贸易安排的发展现状的分析第二节 区域贸易安排成员之间适用保障措施的合法性一、实质上所有贸易的限制二、GATT 第24 条第8 款中例外清单的性质第三章 区域贸易安排成员之间保障措施的互相排除问题第一节 GATT 第24 条提供的支持一、援引GATT 第24 条抗辩的可能性二、援引GATT 第24 条抗辩的条件第二节 GATT 第19 条保障措施实施要件之要求一、GATT 第19 条和《保障措施协议》的关系二、实施保障措施的门槛——“未预见的发展”和“受履行GATT 义务的影响”第四章 平行原则——WTO 对区域贸易安排成员实施保障措施问题的应有规制第一节 WTO 争端解决机构确立的平行原则一、规则基础二、基本要求三、新的发展第二节 对平行原则的评析第五章 中国参与区域贸易安排的实践中保障措施实施模式的选择第一节 中国参与区域贸易安排的现状一、亚太经合组织二、中国一一东盟自由贸易区三、《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及《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第二节 中国在区域贸易安排中的保障措施实施模式选择一、完全排除模式二、统一适用模式三、部分适用模式结语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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