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在人类社会发展进程中,自然灾害种类繁多,其中威胁人类生存与发展最大的自然灾害有水灾、旱灾、地震等,这些灾害所造成社会财富损毁,成为制约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因素。同时,灾害的严重后果,不仅在于造成社会财富的损失,更在于造成众多灾民的伤亡并直接影响到遭遇灾害的社会成员的生存条件。如果国家和社会缺乏有效的救助灾民的保障措施,灾民便很可能难以自救,陷入生活的困境之中,甚至倾家荡产、流离失所、人身伤亡;大面积的自然灾害又容易造成疾病流行;凡此种种,遭遇灾荒的地区就会失去控制,中国历史上历次农民起义与朝代更替大多是以大灾荒的爆发为背景,表明了灾害问题的破坏作用会产生连带效应,因此,在中国古代,统治者对灾害也采取了相应的救灾措施,我们把这些措施统称为荒政。但由于灾害的发生具有偶发性与不平衡性,不以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在时间和空间分布上又是不平衡的,而遭遇灾害袭击的社会成员的生活困境也是暂时的。因此政府的灾害救助的具体实施又往往是非经常性的。这种非经常性又容易造成我们对一些救灾制度的具体认识上产生模糊。本文的着眼点正是我国封建社会的鼎盛时期——唐朝,也是政府救灾体系形成的承上启下时期。从救灾的表面行为措施中,找出一些规律性的东西,为今天的社会发展提供经验和借鉴。本论文共分三个部分,第一部分阐述唐朝政府在灾害预防方面所采取的具体措施,第二部分归纳唐朝政府在灾害发生后采取的救助措施,第三部分在总结前两部分论述的基础上,探讨唐代政府救灾制度中的深层次理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