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保险合同主体概念是保险法中的一组基础概念,对其界定是否完整、准确,关系到保险法上的权利义务能否得以科学合理的分配。本文以保单所有人为中心,分五个部分对保险合同主体间的法律关系进行了较为系统的分析。引言部分指出了保险合同主体概念对于保险法理论研究及保险实务的重要性,在简单介绍了我国保险法理论界对“保险合同主体概念及相互间关系”这一问题研究现状的基础上,指出在目前情形下本文研究的意义和价值。第二部分首先介绍了我国现行保险法对于保险合同主体的相关规定,指出由于现行保险法缺乏“保单所有人”的概念导致保险合同主体关系混乱、权利义务无法科学合理分配的现状,并从四个方面分析了导致立法疏漏的原因。第三部分讨论了由于缺乏“保单所有人”概念产生的若干问题和在现行立法框架下的解决方案,主要分两个部分来阐述。首先,指出了立法疏漏导致的“与保险人相对一方规定不明确”、“保险利益归属规定不科学”、“有关受益人的若干规定不合理”及“对保单转让与抵押的规定缺位”等问题;其次,介绍了我国学者对于上述若干问题提出的解决方案并分析了这些方案所存在的缺陷。第四部分是文章的重点。以保单所有人为核心,分别论述了其与保险人、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以及受益人之间的关系。首先,介绍了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关于保单所有人的规定,并分析立法中所存在的若干不足,进而指出成为保单所有人所应具备的实质条件;其次,分析了保单所有人和保险人之间的关系,基于“保险是一种商品”、“保单是一项财产”的认识,指出二者关系的实质乃投保人与保险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演变与转化;再次,分析了保单所有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之间的关系,指出保单所有人和投保人乃合同主体在不同阶段的称谓,并以“保险利益归属”、“保险金请求权归属”为重点,分析了保单所有人和被保险人之间的关系;最后,从“受益权的性质”和“指定受益人的权利”两个方面分析了保单所有人和受益人之间的关系。第五部分结合第四部分对保险合同主体间法律关系的分析,并参考两大法系对于保险合同主体的安排制度,对完善我国保险合同主体立法提出了若干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