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物权法》第181条 ——兼论浮动抵押制度

评《物权法》第181条 ——兼论浮动抵押制度

论文摘要

《物权法》以第181条为核心规定了浮动抵押制度。但从学者建议稿到《物权法》颁布,第181条经历了独立成节到散见于一般抵押制度的变化,这种变化是现代化思维模式与现实性思维模式的妥协。以第181条为核心的浮动抵押制度是一种全新的制度,但它存在着缺陷。较之该制度健全的国家,浮动抵押制度抵押人范围过于宽泛、抵押物范围过于狭窄、主债权范围无限制、无执行程序设计、与《担保法》及其解释在登记制度和实现顺序上也存在着冲突。本文在对第181条演进路径进行比较分析,将我国浮动抵押制度与英国、日本等国浮动担保制度进行比较分析的基础上提出建议,解决立法者对第181条所可能带来风险的担忧,对第181条进行拓展以发挥物权“物尽其用”的立法思想。认为应当以司法解释或单行法规赋予以第181条为核心的浮动抵押制度独立的立法地位;公权力应当参与认定浮动抵押确定的程序;应吸取破产财产管理人制度的经验,规定浮动抵押财产管理人;对“严重影响债权实现”之情形予以明确,使之更具有操作性;对限制性条款应当有进一步规定;明确浮动抵押权实现顺位;扩大浮动抵押物范围。

论文目录

  •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章 对《物权法》第181 条之一般理解
  • 第一节 《物权法》第181 条是《物权法》现代化思维模式的体现
  • 第二节 《物权法》第181 条是对传统担保制度的扩展
  • 一、浮动抵押与传统担保制度之区别
  • 二、浮动抵押与固定抵押特有之区别
  • 三、浮动抵押与动产质押特有之区别
  • 第三节 第181 条及相关条款是浮动抵押的框架性规定
  • 一、对第181 条及其配套条款的理解
  • 二、第181 条在内容上属框架性规定
  • 三、第181 条在立法体例上屈于从属地位
  • 第四节 《物权法》第181 条之立法始末
  • 一、两稿学者建议稿是现代化思维模式的体现
  • 二、《物权法(草案)》(第二次审议稿)是现实性思维的流露
  • 三、现代化思维模式与现实性思维模式的妥协
  • 第二章 以《物权法》第181 条为核心之浮动抵押制度特征
  • 第一节 第181 条对浮动抵押特征进行了描述
  • 第二节 浮动抵押自由处分权之来由
  • 一、自由处分权理论
  • 二、自由处分权的界定
  • 第三节 与《物权法》第181 条相似之制度
  • 一、浮动担保制度的起源
  • 二、浮动担保制度与各国法律制度的融合
  • 第三章 以《物权法》第181 条为核心之浮动抵押运行
  • 第一节 浮动抵押的构成要件
  • 一、浮动抵押生效要件
  • 二、浮动抵押的无效认定
  • 第二节 浮动抵押中重要的非构成性要件
  • 一、浮动抵押的对抗要件——登记
  • 二、浮动抵押合同中的限制性条款
  • 第三节 浮动抵押的实现
  • 一、浮动抵押的确定/结晶
  • 二、浮动抵押的实现程序
  • 三、财产管理人制度
  • 四、优先于浮动抵押权受偿的债权
  • 第四章 实践《物权法》第181 条需进一步深化之问题
  • 第一节 解决第181 条及其配套规定与《担保法》及其解释之冲突
  • 一、登记为浮动抵押权对抗要件
  • 二、担保物权登记程序和部门混乱
  • 三、浮动抵押效力之比较时点应区别于传统担保制度
  • 第二节 解决立法者对第181 条的担忧
  • 一、第181 条应强调对抵押人自由处分权的限制
  • 二、浮动抵押之确定应由公权力认定
  • 三、《物权法》应规定浮动抵押的财产管理人以配合第181 条的适用
  • 四、对主债权实现产生严重影响的事由应当明确
  • 第三节 从“物尽其用”的目的出发,拓展第181 条之适用范围
  • 一、浮动抵押的实现顺序应当被明确规定
  • 二、对限制性条款在实践中之效力的探讨
  • 三、可以考虑扩展浮动抵押物范围——对应收账款质押的扩展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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