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前诊断失误之损害赔偿责任研究

产前诊断失误之损害赔偿责任研究

论文摘要

通过产前诊断,医师可以检测到胎儿在妇女妊娠期间的健康状况。在现代社会,通过产前诊断来确保健康小孩之出生,已成为共识和惯例。但是,世界上每年仍然有许多患有先天缺陷的小孩出生。原因之一即在于医师在进行产检的时候存在着过失,使得本应能检测出的胎儿的严重先天性疾病未能检测出来,导致带有严重先天性疾病的小孩出生。小孩的父母及小孩本人基于医师的此种过失,向法院提出损害赔偿请求。国内外法院在面对此类请求时对于是否应给予原告救济陷入了进退两难的境地。这类诉讼在国外已经有了相当长的发展历史,相关的理论研究也比较完善。近几年来,国内此类案件也日渐受到关注。原因在于此类案件的发生率呈明显的上升趋势。许多满脸泪水的父母抱着带有严重先天性疾病的小孩,在媒体的批露下指控医师在产前诊断中的过失,导致他们产下了患有严重出生缺陷的子女。但是,与国外相比,我国对此类案件相关的理论研究还比较滞后。司法实践中,当事人、律师对此类案件的认识往往大相径庭,不同法院对此类案件的处理也千差万别。这违背了公民的权利受法律平等保护的民法基本理念。基于此,本文拟通过对国外相关案例及理论的借鉴,在分析我国此类案件的现实状况基础之上,对此类案件中的争议解决提出自己的看法,以期能为司法实践中关于此类案件的处理提供一些参考意见。除引言与结语外,论文共分五部分。引言部分主要介绍了此类案件的研究意义、研究范围。第一部分是此类案例在美、英、德、法等国家的基本情况。在英国和美国,此类案件被分为“不当出生”和“不当生命”两种诉讼,这两种诉讼是以侵权责任作为请求权基础。这两种诉讼的不同之处仅在于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主体不同:“不当出生”之诉的请求权主体为父母,而“不当生命”之诉的请求权主体为小孩。通过研究我们发现,在英美国家“不当出生”之诉一般都能获得法院的认可,“不当生命”之诉则往往被法院拒绝。在德国和法国,此类案件存在着以契约责任和以侵权责任作为请求权基础的两种模式。在德国、法国以父母作为请求权人提起的损害赔偿诉讼一般也能获得法院的支持,而以小孩为请求权人提起的诉讼也往往遭到被拒绝的命运。第二部分是对我国民事审判中此类案件的分析,通过对我国此类案件的观察发现我国在如何解决此类案件时存在着许多争议,主要是围绕着损害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而发生。对于医师存在医疗过失,人们没有多少争议,争议主要在于是否存在损害和因果关系。另外,关于此类案件的请求权基础问题和损害赔偿范围问题,人们也存在着不同的认识。第三部分是关于此类案件请求权基础的再认识。本文认为在此类案件中以侵权责任作为请求权基础更有利于原告,因为采用两种请求权基础所应承担的举证责任相当,但是因侵权责任而产生的赔偿范围和请求权人范围却都广于违约责任。以侵权责任作为请求权基础时,此类案件属于一般医疗侵权案件。第四部分是关于此类案件中损害赔偿责任构成要件争议的再认识,包括损害和因果关系两要件。关于损害的再认识,通过分析,我们可以发现医师的过失行为侵害了怀孕夫妇或妇女终止妊娠的权利和决定生育一个健康小孩的权利,这两种权利都包含于生育权中的生育决定权。因此,此类案件中损害赔偿责任的损害要件乃怀孕夫妇或妇女的生育决定权受到侵害,而非小孩所患之严重先天性疾病。怀孕夫妇或妇女因生育决定权受到侵害进而遭受了财产损害及精神损害。小孩在此类案件中没有权利被侵害,因而不能向法院主张损害赔偿请求。关于因果关系的再认识,由于先天缺陷常常先于疏忽,有些法院未能找到疏忽和缺陷之间的因果关系。本文认为:因为医师的过失造成的损害是原告的权利受到伤害及随之而生的财产损害和精神损害,而这些损害要不是医师的过失行为都是可以得到避免的。所以,此类案件中的因果关系应是:医疗过失行为与父母的生育决定权被侵害间的责任成立的因果关系和医疗过失行为与父母的一般扶养费、特别扶养费用、怀孕费用和精神损害间的责任范围的因果关系,而非医疗过失行为与小孩的严重先天性疾病之间的因果关系。第五部分是对赔偿范围的研究,在此类案件中初次划定的损害赔偿范围包括怀孕费用、一般扶养费用和为满足小孩疾病特别需要的医疗费用和教育费用等特别抚养费,父母的精神损害也应得到赔偿。这些损害赔偿还应在适用损益相抵规则和过失相抵规则后再次划定赔偿范围。损益相抵原则作为侵权赔偿的一个基本规则,它要求原告基于损害而获得的利益与损害赔偿金进行抵消。基于扶养一个有严重先天性疾病的小孩所生的欢乐利益不能与因医师侵权责任而产生的财产损害进行抵消,两者性质不同。但扶养一个有严重先天性疾病的小孩产生的欢乐利益却可以与扶养这样一个小孩所生的精神损害发生部分抵消,因为两者性质相同。另外,损害赔偿金也不能与基于残疾而所获的社会福利补助费相抵消,社会福利补助费没有填补损害的功能。在此类案件中,存在着过失相抵规则适用的情形。在有些案件中,医师未能检查出胎儿严重的先天性疾病,部分原因是由于受害方在回答医师的问题时隐瞒了有关重要信息,或者未严格按照医师的嘱咐行为,受害方对于损害的产生负有部分过失。在这些情况下,医院的赔偿责任就应相应减轻。结语是本文的最后一部分,在这一部分,笔者再一次明确了自己对产前诊断失误引起的损害赔偿责任所持的观点,及提出判令医院承担此类损害赔偿责任的社会意义。

论文目录

  •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国外产前诊断失误案例探析
  • (一) 英美法系代表国家此类案例之研究
  • 1.美国相关案例考察
  • 2.英国相关案例考察
  • (二) 大陆法系代表国家此类案例之研究
  • 1.德国相关案例考察
  • 2.法国相关案例考察
  • 二、我国此类案件现状之探析
  • (一) 我国此类案件的几例典型案例介绍
  • (二) 我国围绕此类案件之争议
  • 1.对此类案件的请求权基础存在不同认识
  • 2.对此类案件的损害赔偿责任构成要件存在不同认识
  • 3.对此类案件的损害赔偿范围存在着不同认识
  • 三、关于此类案件的请求权基础的再认识
  • (一) 此类案件存在着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两种请求权基础
  • (二) 此类案件宜以侵权责任作为其请求权基础
  • 1.采用何种请求权基础,损害赔偿责任成立要件没有实质区别
  • 2.采用何种请求权基础,请求权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诉讼举证责任相当
  • 3.以违约责任作为请求权基础,请求权主体范围受到限制
  • 4.以违约责任作为请求权基础,损害赔偿范围会受到限制
  • (三) 以侵权责任作为请求权基础时,此类案件为一般医疗侵权案件
  • 四、关于此类案件损害赔偿责任要件的再认识
  • (一) 此类案件损害的确定
  • 1.责任成立上的损害认定
  • 2.责任范围上的损害认定
  • (二) 此类案件因果关系的确定
  • 1.责任成立的因果关系认定
  • 2.责任范围的因果关系认定
  • 五、关于此类案件赔偿范围的再认识
  • (一) 损害赔偿范围的初次划定
  • 1.财产损害赔偿范围
  • 2.精神损害赔偿范围
  • (二) 损害赔偿范围的再次划定
  • 1.损益相抵规则的适用
  • 2.过失相抵规则的适用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后记
  • 相关论文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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