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不作为共同犯罪是不作为犯与共同犯罪相竟合的犯罪形态,在国内系统研究的为数不多。鉴于不作为共同犯罪涉及的理论范围广泛、内容复杂,本文侧重于不作为共同犯罪基本理论的探讨。全文共分三大部分:不作为共同犯罪概念和成立条件、不作为共同犯罪的具体形态和不作为共同犯罪人的刑事责任。第一部分分析不作为共同犯罪的概念、成立条件和类型。笔者从实质的角度出发,根据存在论和规范论相统一的原则,认为不作为共同犯罪是指具有特定的法律作为义务,能履行而消极的不履行该义务,以致与他人共同故意犯罪。在不作为共同犯罪的成立条件中,主张作为义务的二分法,即将作为义务分为法益保护和犯罪阻止义务。第二部分集中阐释不作为正犯、不作为共同正犯、不作为教唆犯和不作为帮助犯的理论学说、相关概念、类型、认定以及与相关共犯形态的关系。笔者认为,应该根据保障人义务说和修正的实质客观说并结合保障人义务强弱说来区分不作为正犯和共犯;只要不作为人的行为符合共同正犯的成立条件,不作为不仅可以构成单一型和混合型共同正犯,而且可以构成形式的共同正犯和实质的共同正犯;不仅场所的合理管理义务属于道德上的义务,场所的所有者和经营者不具有犯罪阻止义务,而且犯罪集团的组织者对下级成员的犯罪行为具有犯罪阻止义务也是没有法律根据的,场所的所有者、经营者和犯罪集团的阻止者均不能构成不作为帮助犯;根据我国刑法对共同犯罪的定义,构成共同犯罪必须具有意思联络,因此,不作为片面共犯没有存在的余地;教唆犯的本质是引起他人的犯罪意思,以不作为的方式不能教唆他人实施犯罪。第三部分论述了不作为共同犯罪人的刑事责任原则和处罚。在不作为共同犯罪人的刑事责任中,附带探讨了不作为共同犯罪的既遂与未遂的基本形式。主张对不作为正犯的处罚实行法定减轻主义,对于不作为帮助犯实行双重减轻之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