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贿赂犯罪是对社会产生广泛腐蚀作用的犯罪,是世界各国严厉打击的对象。本文结合西方国家贿赂犯罪刑事治理的经验,对刑法在贿赂犯罪治理中的作用进行了研究并对贿赂犯罪的刑事政策进行了全面分析。在此基础上,对比西方国家贿赂犯罪治理的相关规定,提出了我国贿赂犯罪刑事立法和司法的完善建议。本文分以下四个部分进行论述。第一部分在分析西方国家反腐理念的基础上,指出通过刑法治理贿赂犯罪存在天然的障碍,应当理性看待刑法在治理贿赂犯罪中的作用,进而改变以刑事治理为重心的腐败治理对策结构。第二部分对贿赂犯罪的刑事政策进行了深入细致的分析研究。由于缺乏优化刑法资源的科学意识,长期以来,司法实践中一味加大刑法投入,造成刑法效率的降低。本文通过成本——收益的经济分析方法,指出犯罪治理的宏观刑事政策应当以优化刑法效率为目标,合理配置刑法资源。在此基础上,贿赂犯罪的刑事政策就应当改“厉而不严”为“严而不厉”。又因为公务贿赂犯罪和商业贿赂犯罪在可罚性根据上存在不同,前者必定侵害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后者仅是可能侵害市场自由竞争秩序。因而在治理贿赂犯罪整体“严而不厉”的刑事政策下,对商业贿赂应当进一步采“厉而不严”的刑事政策。第三部分遵循上述刑事政策,分析了我国刑事立法中的五个法网缺漏之处并提出了相应的立法建议。其一,基于可罚性根据的不同,“为他人谋取利益”在公务受贿罪中应当作为加重情节保留,但在商业贿赂中,该要件应当调整为“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其二,由于我国传统上把贿赂犯罪看作是经济犯罪,同时现行刑法把贿赂犯罪比照贪污犯罪计赃量刑,以至于没能充分把握贿赂犯罪的客体,造成对受贿犯罪不应有的容忍,从而不利于编织严密的刑事法网,因而建议取消受贿犯罪定罪的数量标准,改为按情节量刑。其三,针对贿赂犯罪属于利用权力和地位的贪利型犯罪的罪质,建议在受贿犯罪中立法中全面配置罚金刑,资格刑,并逐步废除死刑。其四,指出对行贿罪在一定程度上的网开一面给贿赂犯罪的刑事治理增加了不必要的负担,从而不符合优化刑罚效率的宏观刑事政策。因此,建议取消行贿犯罪“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要件;将“给予”区分为提议给予、许诺给予和实际给予;并严格限制对行贿人减免处罚的规定。其五,现行立法中贿赂的范围至多解释为“财产性利益”,使得该范围与实践脱节,但“财物”的立法语言表述无法扩张解释为“利益”,因而需要将“财物”修改为“利益”,从而和以“犯罪情节“量刑的刑罚体系相匹配。最后,笔者提出追究贿赂犯罪人刑事责任的过程应社会化的司法理念。其目的是确保社会公众真正参与到反腐败中,从而尽量消除腐败对政府信任造成的损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