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被迫行为在英美法系国家中作为一种合法的辩护理由,其历史源远流长。其对于正确认定刑事责任,准确把握罪过形式,特别是对期待可能性理论在我国的深入发展,具有重大意义。被迫行为因为其独特的主客观特征,广泛引起学者们的争议。本文就被迫行为的相关问题进行全面论述,分为以下四个部分:第一部分对被迫行为进行概述,提出被迫行为的概念,是指行为人在他人胁迫下所实施的形似犯罪但根据一定条件可以进行合法辩护的行为。被迫行为的成立条件包括:前提条件、时间条件、对象条件和限制条件。被迫行为的法律后果有两种立法例:一种是宣布为犯罪,但不负刑事责任;另一种是宣告无罪。本文进一步指出第二种立法例更具合理性。第二部分从主客观两个方面分析了被迫行为的法理基础,即被迫行为的特征,分别评析了紧急避险类型说和阻却责任事由说。进而指出被迫行为从客观上讲符合法益衡量原则,从主观上讲符合期待可能性理论,其主客观方面特征表现为:被迫行为保护的法益价值大于或等于行为侵害的法益价值;被迫行为人主观上不具有期待可能性。第三部分运用比较的研究方法,介绍了英美法系国家和大陆法系国家刑法中关于被迫行为的相关立法规定和理论争议,希冀对明晰被迫行为在我国刑法中的定位有所裨益。第四部分论述了被迫行为在我国刑法中的定位问题。首先评析了我国理论界对其定位问题的不同学说,主要有不可抗力说、意志丧失说、胁从犯说和紧急避险说。在此基础上,笔者进一步提出自己的看法,即被迫行为的结果从法益的角度来看,就可以分为两种情况:第一种是受保护法益价值大于受损害法益价值;第二种是两者的价值等同。在第一种情况下的被迫行为可以成立紧急避险;第二种情况下行为就可能具有违法性,刑法应对其采取放任态度。第五部分对“环境胁迫”、“自愿胁迫”、“婚姻胁迫”等被迫行为领域相关的疑难问题进行相应的探索研究。通过对以上五部分内容的分析论述,笔者期望对刑法中的被迫行为有更深一步的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