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关联交易的存在对市场经济来说是利弊共存的。因此,对关联交易进行法律规制,其目的并非禁止关联交易发生,而在于规范关联交易中交易主体的交易行为,防范不公平关联交易,使关联交易在关联关系的各方利益、中小股东利益及社会公共利益之间寻找一个平衡点。我国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虽然没有直接定义“关联交易”,但首次对“关联关系”及关联关系主体作了明确界定,同时配合相关制度,一定程度上构成了关联交易的制度链条。《公司法》确立了揭穿公司法人面纱制度、关联股东回避规则、关联董事回避规则及派生诉讼制度等,从事前控制和事后法律责任两方面对关联交易进行规范,通过事前控制确保关联交易的公平合理性,通过事后的法律责任威慑不正当关联交易当事人。这样的制度设计虽然已经初步形成一个合理体系,但仍然需要进一步补充和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