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公司系股东共同出资设立的、被赋予法人人格的经济组织。虽然对于法人人格的本质形成了多种学说,但是无论如何公司的行为最终需要借助于特定的自然人或自然人结合体来实现。在大陆法系中,该自然人或自然人集合体被称为公司代表人,代表人的行为就是公司的行为,代表行为的法律效果由公司承担;英美法系公司法中则没有代表人概念,公司的对外行为由被认为是代理人的董事、高级职员进行,在代理权限内的行为被认为是公司的行为,公司承担代理人行为的法律后果。由此,公司的对外行为得以实现。本文应用比较法、体系化方法、实证研究及历史方法,以完善我国法定代表人制度为研究目的,从大陆法系理论出发,结合英美公司法理论,建立了一个公司代表人制度的基本框架。通过研究,本文试图回答的问题主要包括公司代表人应当以何种方式产生、代表行为如何构成、代表人应当承担何种义务及民事责任等。全文共分为六章,主要内容如下。第一章导论。本章就选题的背景、理由,研究现状、研究方法及本文中的两个核心概念进行了界定。第二章公司代表人制度的法理基础。本章首先对公司代表人涉及的基本问题进行了简要的分析,包括代表人的概念、代表权、代表人的法律地位及相关概念的比较与制度的基本理念等;由于对公司法人人格的认识是研究代表人制度的起点,因此第二节比较分析了两大法系公司法人人格理论,并结合公司代表人制度予以评述;最后研究了公司机关理论,讨论了公司机关的结构及代表机关在公司机关中所处的位置。第三章公司自治抑或法律干预——公司代表人模式的选择。本章研究的目的是揭示公司代表人的确定及其行为方式选择应当属于公司自治的范畴,法律在此的作用应当限于为公司提供一个“模板”,如果公司没有另外作出选择,则当然适用法律的规定。为了说明代表人模式应由公司自治,本章首先讨论了公司法的私法性质和私法自治理念,然后研究了公司自治与公司代表人模式的选择,最后选择有代表性的两大法系国家的公司代表人模式进行了比较研究,并总结了各自的特点与发展趋势。第四章代表人行为之法律分析。公司代表人的主要职能是实现公司的对外行为,但其同时又是独立的民事主体,因此应当对哪些行为是代表行为进行界定。法学上通过构成要件学说实现这种界定,这就是代表行为的构成要件。与此同时,对于特定情形下非代表人的行为以及超越代表权限的行为,为了保护第三人的利益和交易安全,法律视其为代表行为,其典型就是大陆法系中表见代表和英美法中的越权行为理论。本章分别就上述三个主题进行了研究。第五章我国代表人之义务与民事责任。代表人行为即公司的行为,因此对于代表人行为的约束对公司而言就具有重要意义。法律通过赋予代表人以特定的义务及违反义务应承担的责任,实现对代表人行为的约束。由于代表人通常同时为公司的董事、高级职员,因此董事、高级职员的义务适用于代表人,公司法中无须作出重复规定。但与不担任代表人的董事、高级职员相比,代表人由于享有对外代表公司的职权,其违反义务的情形具有特殊性,故而本文对此特别加以研究。违反义务应当承担法律责任,否则义务就必然丧失其约束力。代表人违反义务的法律责任可能为行政责任、刑事责任及民事责任,但基于研究者的专业背景,本文只对代表人的民事责任进行探讨,包括对公司的责任和对第三人的责任。第六章我国法定代表人制度之检讨与完善。本章首先对法定代表人(公司代表人在我国的表现)制度的历史进行了考察,然而分析了法定代表人制度的形成原因、制度特征与制度缺失及缺陷,最后在前文研究的基础上提出了完善法定代表人制度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