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信用证是国际贸易结算的重要工具,但其所遵循的独立抽象性原则为欺诈分子提供了温床。为了遏制信用证欺诈,各国相继发展出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并在实践中积累了丰富的经验。而目前,我国关于信用证欺诈方面的立法除了最新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信用证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外,没有统一的规制信用证欺诈的成文法,同时实践也比较混乱,法院动辄发布冻结令禁止银行对外付款。这种情况已经严重影响了我国对外贸易的发展和我国银行界的国际声誉。信用证欺诈案件的频发以及上述问题,使得研究信用证欺诈的止付令救济措施存在理论价值与现实意义。笔者主要运用比较研究和案例分析的方法,从海洋法系和大陆法系国家在采取止付令方面的经验和做法入手,提出我国在信用证欺诈救济方面存在的问题以及如何改进的拙见,希望能够对我国相关领域的立法和司法实践提供有益的参考。本文共计三万余字,除前言和结论,分为5个部分:第一部分“信用证止付令概述”,本部分首先分析信用证的独立抽象性原则,指出信用证欺诈与独立抽象性原则本身的切合,自信用证的独立抽象性原则确立之日起,信用证欺诈也随之伴生。然后介绍了实践中信用证欺诈的各种表现形式。以对英美法上的禁令制度的介绍为引子,分析了止付令的法律性质,同时对止付令以外其他救济措施亦作了简单介绍,区别扣押令、冻结令和止付令,从而廓清止付令的含义、性质和特征。论证了我国在实践中以冻结令止付信用证是不当的。第二部分“信用证止付令的法律规定”,本部分介绍了海洋法系中的英国和美国以及大陆法系主要国家关于信用证欺诈例外止付令的法律规定,以欺诈例外的视角论证了止付令是为了弥补信用证制度本身缺陷,是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的具体体现,是作为反信用证欺诈的救济措施存在的。第三部分“法院发布信用证止付令的条件”,本部分主要对发布止付令的实体条件进行了比较研究。阐述了美国、英国、德国、法国、瑞士签发止付令的条件并进行了评析。说明了欺诈与合同中的一般违约不同,明确了法院签发止付令是由于存在欺诈例外,论证了旨在保护善意第三人利益的禁令例外原则的合理性和存在价值。其中英美法国家对认定欺诈所要考虑的条件值得我国借鉴。第四部分“信用证止付令的法律效果”,以开证行的付款责任与法院止付令之间的关系为主线,论证了法院止付令对开证行的效力,以及法院不当止付的法律后果和救济,指出法院忽视对善意第三人利益的考虑而止付信用证将会陷开证行于尴尬的境地。第五部分“我国信用证欺诈救济的立法现状和思考”,通过对我国信用证制度相关法律规定的梳理和评述,指出我国法院止付信用证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发布止付令须注意的问题。应充分尊重国际惯例,坚持信用证的独立抽象性并适度运用欺诈例外原则;对欺诈的认定、证明责任等要采取合理的标准,不宜过松,为法院发布止付令设置限制以维护信用证制度;在程序上维护信用证当事人的权利,同时对信用证和信用证项下汇票予以适当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