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公益诉讼的原告是指为了保护合法权益或者解决与他人的法律争议,以自己的名义向法院提起诉讼,从而引起诉讼程序发生的人。公益诉讼原告是公益诉讼的先决问题之一。确立原告资格的认定标准和认定方法、划分原告的类型并据此探知公共利益可诉的范围,对于启动公益诉讼、构建公益诉讼的程序、切实维护公共利益具有重要意义。本文第一部分阐述了有关公益诉讼原告的基本理论。笔者认为,公益诉讼是指任何个人、组织根据法律授权,就侵犯国家利益、社会公益的行为提起诉讼,由法院依法处理违法的司法活动。公益诉讼所具有的目的公益性、当事人特殊性、内容复杂性以及诉讼结果的预测性,决定了公益诉讼原告具有多元化、不确定、原被告力量差异、诉讼处分权受限制的特征。因此,历经“直接利害关系”理论向“诉的利益”理论转变的传统诉讼原告理论不能适应公益诉讼的理论需求,公益诉讼的原告仍需进一步扩张。本文第二部分探讨了确定公益诉讼原告的标准。笔者认为,公共利益包括社会公共利益和国家利益,应当在具体法律中明确界定。公共利益纳入诉讼救济,是社会发展的需要、社会公正的要求,并受到了司法能动主义的推动。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的认定,属于公益诉讼的权利能力问题——基于公共利益及其保护的特性,应当突破“诉的利益”理论,以“知情公共利益受到侵害”为标准,允许“知情”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公民、法人(及特定的社会团体)和检察机关提起相应诉讼;原告提起诉讼的条件,属于公益诉讼的行为能力问题——应借鉴美国的集团诉讼,由法院在受理案件时根据法律规定审查起诉人是否代表公共利益以及代表的充分性,符合条件的才能够成为公益诉讼的适格原告。公民、法人(及特定的社会团体)和检察机关均得有条件地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行政公益诉讼和刑事公益诉讼。本文第三部分提出公益诉讼原告制度的构建方案。我国现行立法未确立公益诉讼制度,导致公共利益得不到切实保护,有着多方面的原因。笔者认为,构建和完善我国的公益诉讼原告制度极有必要。我国应将所有涉危害国家利益和其他公共利益的行为都纳入公益诉讼的可诉范围。任何公民、法人(及特定的社会团体)和检察机关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下都可以提起诉讼,成为民事公益诉讼、行政公益诉讼和刑事公益诉讼的适格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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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公益诉讼论文; 公益诉讼的原告论文; 原告适格理论论文; 制度的构建与完善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