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公司相互持股现象首先出现在发达资本主义国家,西方各国对这一现象根据本国的国情作出了不同的制度安排。我国的现代公司制度历史较短,公司相互持股现象只是近些年经济生活实践中出现的新情况。自从1999年发生的广发证券和辽宁成大相互持股案成为我国第一起公司相互持股案例以来,公司相互持股现象在我国的经济生活中已屡见不鲜。而我国的相关法律对此却没有任何规定,致使我国公司相互持股缺少明确的指引和规范。随着我国经济实践对相互持股的不断探索,迫切需要理论界对此予以深入研究和探讨,并在此基础上完善我国公司相互持股的法律规制。针对我国目前法律在相关领域的滞后,本文对公司相互持股予以深入研究,以合理规范和积极引导我国公司相互持股的经济实践,完善我国相关的法律制度,使之与我国目前的市场经济发展相适应,也为我国法律与发达国家相关法律的接轨与融合创造条件。本论文分六个部分对公司之间相互持股进行了论述:第一部分是公司相互持股的基本理论。首先对公司相互持股的定义进行界定。然后根据不同的标准对公司相互持股的类型进行分析。最后对公司相互持股与关联公司和公司转投资分别进行比较。第二部分从正反两个方面对公司相互持股进行了利弊分析。一方面,公司相互持股可以降低公司的经营风险,发展规模经济,降低交易成本,稳定公司经营权;另一方面,公司相互持股将虚增公司资本,歪曲公司治理结构,妨碍证券市场正常交易秩序,且易诱发垄断行为。第三部分对公司相互持股进行实证分析。以2003年发生的ST七砂与贵州达众母子公司相互持股案为例,对相互持股公司之间复杂的关系进行了实证分析。第四部分分析国外对公司相互持股进行法律规制的现状。分别以美国、英国、德国、法国、日本为代表,就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对公司相互持股进行法律规制的状况进行了系统的比较。第五部分分析了我国对公司相互持股进行法律规制的现状及其缺陷。我国新修订的《公司法》和《证券法》中都未对公司相互持股作直接专门的规定,只有一些部门规章和地方性法规作了规定,立法层次低,而且内容简单,缺乏可操作性,难以有效地对现实经济生活中公司的相互持股进行法律规制。第六部分对我国公司相互持股的法律规制提出个人建议。首先,应该明确立法的价值取向,对公司相互持股应采取较宽容的态度,允许公司间一定比例内的自由相互持股。其次,对公司之间相互持股的法律规制建议采取“区别对待主义”模式:即对母子公司之间的相互持股原则上应当禁止,例外情况允许;对非母子公司相互持股原则上不予禁止,但对相互持股的比例、相互持股超过一定比例的表决权的行使应加以一定的限制以及持股信息应当公开化。最后,应完善公司相互持股的配套制度,包括完善公司监事会制度、独立董事制度以及规定违法相互持股的法律后果等配套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