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损害论文-蒋长顺,高先虎,刘吟雪

财产损害论文-蒋长顺,高先虎,刘吟雪

导读:本文包含了财产损害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中级法院,二审判决,赔偿责任,民事诉讼,财产损害赔偿,民事权益,多因一果,缺乏证据,用地红线,土地租赁合同

财产损害论文文献综述

蒋长顺,高先虎,刘吟雪[1](2019)在《山体坍塌,造成的损失怎么赔》一文中研究指出本报讯(蒋长顺 通讯员高先虎 刘吟雪)湖北省十堰市检察院在审查一起财产损害赔偿民事诉讼申请监督案件时发现,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缺乏证据证明,判决结果错误,遂依法提请湖北省检察院抗诉。抗诉后,湖北省高级法院指令十堰市中级法院再审该案。近日,十堰市中级法院(本文来源于《检察日报》期刊2019-12-13)

郭明文[2](2019)在《简论火灾财产损失评估意见采信基本要求——以某火灾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为例》一文中研究指出保险公估报告系具有资质的专业机构出具,具有知识密集性和技术密集性的特征,因而具有一定的权威性。但从法律的角度看,这种权威地位是相对的,不必然具有无可挑剔的证明力和证据能力。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对火灾财产损失评估意见的采信标准并不明确,保险公估报告可能存在的不被法院采信风险。本文主要从一则案例出发,探讨法院采信火灾财产损失评估意见的一些基本要求。(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社会》期刊2019年30期)

张传毅[3](2019)在《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财产损害纠纷疑难法律问题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导致的财产损害纠纷利益关系较大、法律关系复杂,已经成为当前矿产资源开发、建设项目管理和司法实践中需要研究解决的难题。针对法律规定不明确的实际情况,文章通过提炼分析裁判文书网上公布的具体案例,对压覆矿产资源补偿还是赔偿、补偿或赔偿的范围、损失计算的时间点、侵权责任的承担方式和利益平衡等一些疑难法律问题作出初步探讨,提出了意见和建议。(本文来源于《山东法官培训学院学报》期刊2019年03期)

郝志鹏[4](2019)在《海上拖航财产损害责任纠纷免责事由》一文中研究指出【裁判要旨】海上气候变化是否属于不可抗力,应当根据案件具体事实予以认定;承拖方驾驶拖轮或管理拖轮的免责事由认定应当严格限制在驾驶拖轮或管理拖轮的具体操作事项中,不应作扩大解释。案号一审:(2017)辽72民初10号二审:(2018)辽民终61号(本文来源于《人民司法》期刊2019年17期)

刘俊君[5](2019)在《“张文庆诉百度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的法律分析》一文中研究指出信息搜索服务提供者是《互联网信息搜索服务管理规定》中对百度、搜狗、360等一系列搜索服务商的官方称呼。为了叙述方便,本文使用简称“搜索服务商”。近年来,搜索服务商因虚假广告频繁被诉,张文庆诉百度公司损害赔偿一案就是其中代表。该案在《广告法》、《侵权责任法》的适用上产生了争议,法院选择使用《侵权责任法》来进行审判。这是当前司法实践中的普遍做法,主要原因是《广告法》的规定滞后于互联网广告的发展现状。该案还体现了目前比较有争议的其他一些焦点,本文从搜索服务商的控制能力出发,通过对广告及网络侵权领域相关法律的解读,厘清焦点问题,关注不同法律在义务、责任方面的差异,根据实际情况选择法律适用,以平衡保护消费者、搜索服务商的利益。本文在“付费搜索服务是互联网广告”这一前提下,结合案例对广告领域和网络侵权领域的相关法律进行了梳理及解读,并对一些争议问题提出了自己的看法和合理化建议,共分为叁个部分。第一章是案情介绍、审判情况及争议焦点。第二章是争议焦点的法律分析,主要围绕百度公司是否具有审查义务、“通知—删除”制度的适用条件、百度公司是否尽到合理注意义务、本案能否适用《广告法》四个争议焦点展开分析,提出自己的观点,并对案件审理情况进行了简单的回应。第叁章在第二章的基础上,进一步对相关问题进行了研究,包括搜索服务商审查义务的范围、是否适用特殊领域的无过错责任、注意义务的设立、虚假广告侵权责任判定的思路。综合第二章和第叁章的分析,本文认为在搜索服务商虚假广告侵权责任判定方面,《广告法》有一定的适用空间。在广告法领域,本文划定了竞价排名广告的范围,明确了搜索服务商只是前端广告的发布者,并尝试给出了搜索服务商审查义务的合理范围,通过分析得出了搜索服务商不适用《广告法》中无过错责任的结论。在侵权法领域,本文认为搜索服务商适用过错归责原则,并对“通知—删除”制度的合理使用和注意义务的设立进行了思考。最后,在搜索服务商虚假广告侵权的责任判定方面,本文比较了《广告法》和《侵权责任法》的适用,认为《广告法》在“先行赔付”制度上具有便捷性,提出了判定思路的参考建议。(本文来源于《兰州大学》期刊2019-05-01)

覃远春,王婉春[6](2018)在《论非财产性民事责任方式在财产损害时的运用》一文中研究指出我国民法中的民事责任可大致分为财产性与非财产性民事责任方式,前者运用范围广泛,除财产性损害外,人身权受损也有精神损害赔偿的运用,后者一般运用在人身权受损之时。很多情况下主体与财产联系紧密,除财产价值利益外,主体也有精神性利益蕴含财产之中,在财产遭受损害时,存在利用非财产性民事责任进行救济的必要。而在财产价值较小,受侵害主体并不追求财产价值的恢复或赔偿时,赔礼道歉等非财产性的民事责任方式,却可能成为最为适当的救济方式。文章认为民法很多范畴之间的界限并非泾渭分明,如主客体界限模糊化,存在物的人格化或者人格物化的变异情形。民事责任的运用,应考虑到物的性质的复杂性和主体利益需求的多元化,财产遭受损害时尝试运用非财产性民事责任方式予以救济,有利于维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彰显民法的人本主义色彩。(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经济》期刊2018年12期)

郑春灵[7](2018)在《法人名誉权的非财产损害赔偿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法人名誉权作为一项民事权利,其不仅具有财产属性,还具有人格属性。不法侵害法人的名誉利益不仅将造成财产利益的损害,还将导致非财产利益的损害,主要体现为:由于法人社会评价的降低,从而造成法人形态恶化、社会关系的丧失等影响,此类损害无法用金钱来衡量和计算。现有责任方式难以达到对法人名誉权非财产损害的救济,而金钱赔偿不仅可以填补损失,还可以起到警示的作用,具有优于恢复原状性救济的效果,应赋予法人就名誉权的非财产损害请求金钱赔偿的权利。(本文来源于《北京邮电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期刊2018年06期)

詹雅雯[8](2018)在《对一场暴雨引发的财产损害赔偿案的思考》一文中研究指出随着我国经济水平的不断提高和社会的快速发展,在进行社会主义建设道路上,出现了较多的阻碍。当前国内的许多地区易发生自然灾害,其中以暴雨灾害最为典型。事故过后,留下了较多的复杂民生问题,关于暴雨引发的财产损害赔偿方面的法律体系正在逐步的完善。以下所述的主要是关于暴雨引发的财产损害赔偿案的思考方面的内容,仅供读者进行有关的参考。(本文来源于《法制博览》期刊2018年33期)

黎静[9](2018)在《野生动物再不能随意放生了》一文中研究指出11月23日,省十叁届人大常委会第6次会议闭幕,通过了《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其中对野生动物放生有规定,随意放生野生动物,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或者危害生态系统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野猪增长数量超标可进行种群调控(本文来源于《合肥晚报》期刊2018-11-24)

林茗,楼祝利,金四军[10](2018)在《“完美”的信访程序究竟伤害了谁?——翁某与金山区金卫供销合作社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之思考》一文中研究指出"诉访分离制度"始于党的十八届叁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提出的"改革信访工作制度,把涉法涉诉信访纳入法治轨道解决"的精神要求。这一制度性的变革对理清芜杂的信访矛盾具有正本清源的重要意义,对于从根本上改变"信访不信法",确立司法终局性,屏蔽外部权力对司法的干预和影响大有裨益。然而这一制度在实践中存在被泛用甚至滥用等问题,需要对制度设计和实施进一步完善。(本文来源于《上海人大月刊》期刊2018年10期)

财产损害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保险公估报告系具有资质的专业机构出具,具有知识密集性和技术密集性的特征,因而具有一定的权威性。但从法律的角度看,这种权威地位是相对的,不必然具有无可挑剔的证明力和证据能力。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对火灾财产损失评估意见的采信标准并不明确,保险公估报告可能存在的不被法院采信风险。本文主要从一则案例出发,探讨法院采信火灾财产损失评估意见的一些基本要求。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财产损害论文参考文献

[1].蒋长顺,高先虎,刘吟雪.山体坍塌,造成的损失怎么赔[N].检察日报.2019

[2].郭明文.简论火灾财产损失评估意见采信基本要求——以某火灾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为例[J].法制与社会.2019

[3].张传毅.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财产损害纠纷疑难法律问题研究[J].山东法官培训学院学报.2019

[4].郝志鹏.海上拖航财产损害责任纠纷免责事由[J].人民司法.2019

[5].刘俊君.“张文庆诉百度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的法律分析[D].兰州大学.2019

[6].覃远春,王婉春.论非财产性民事责任方式在财产损害时的运用[J].法制与经济.2018

[7].郑春灵.法人名誉权的非财产损害赔偿研究[J].北京邮电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8

[8].詹雅雯.对一场暴雨引发的财产损害赔偿案的思考[J].法制博览.2018

[9].黎静.野生动物再不能随意放生了[N].合肥晚报.2018

[10].林茗,楼祝利,金四军.“完美”的信访程序究竟伤害了谁?——翁某与金山区金卫供销合作社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之思考[J].上海人大月刊.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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