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在当代各国行政法治实践中,行政复议制度虽然因国家和地区而有所差异,但在制度功能上都突出对行政相对人的权利救济;在程序的设计上更是具有高度的一致性,都不同程度地借鉴和吸纳了法院判案的诉讼规则,比如采取了保障争议当事人的平等地位和争讼抗辩的程序规则等。而反观我国行政复议制度功能定位由于受“非司法化思想”的影响,在制度的功能定位上突出“内部监督”,在程序的设计上注重层级的强行政性,导致在实践中实施效果不佳境地。因此,需要借鉴域外行政复议司法化的经验,通过复议程序功能所发挥的制约作用,保障行政相对人的权利。本文在对复议制度功能重新定位的基础上,着力探讨复议程序在整个制度构建中的作用,并对复议程序模式的多样化、听证制度的设计等方面提出了自己的建议。本文共分五部分。第一章“行政复议制度功能”,在分析我国行政复议制度功能定位于“内部监督”及该制度实施效果不佳的基础上,对导致内部监督功能困境的原因进行了分析。第二章“行政复议程序准司法化的再认识”,首先分析行政复议功能与行政复议程序之间的关系,认为复议功能如定位于“权利救济”,则程序设计必然采用准司法化的制度;在分析复议程序功能的基础上,认为准司法化的程序能够反过来保障行政相对人的权利得以实现。第三章“国外和我国台湾地区准司法化复议程序考察和评价”,主要介绍了美国、英国、韩国和台湾地区准司法化的复议程序。第四章“我国现行复议程序的不足”,主要指出我国复议程序过于强调其行政性,具体表现在复议程序模式单一化、审查程序缺乏制度保障、法律责任规定模糊、与诉讼程序衔接不协调等方面。第五章“完善我国复议程序的设想”,在借鉴美国听证官制度的基础上,以具有准司法性特性的听证制度的引进作为完善复议程序的突破点,并就完善复议程序的相关制度提出一些具体的建议和思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