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随着通信和计算机技术的不断发展,手机已经成为了人们生活中必不可少的一部分。手机短信作为一种重要的信息沟通渠道,更是因其简单、便捷等优势获得了广大手机用户的“钟爱”,但是手机短信在带来便利的同时,也带来了很多副产品,其中最主要的就是广告类垃圾短信对用户生活的骚扰。作为短信,还没有法律法规对这一领域进行专门的规定,只有工业和信息化部的一些通知涉及到短信的管理;而作为广告的一种新形式,1995年开始实施的《广告法》在很多问题上并不能适用。广告类垃圾短信正是法律的一个空白点。2008年赵士武诉河北移动和北人集团案及2010年孙某诉某移动公司10086案从一个侧面映射出对广告类垃圾短信法律规制的必要性和紧迫性。但是广告类垃圾短信是否侵犯用户合法权益,侵犯了何种权益这一问题还存在很大的争议。本文将针对这些问题进行提出自己的观点。本文从实践中的两个案例出发,首先,对广告类垃圾短信进行了界定。论述了广告类垃圾短信的特点、传播方式等问题。针对案例中出现的问题,就广告类垃圾短信对用户的隐私权、生活安宁权、财产权及通信自由权是否构成侵权进行了初步的探讨。在这个基础上对运营商、广告主、广告经营者的责任承担分别进行了分析,从而对两个案例的判决进行评价。其中运用了大量的篇幅对运营商是否承担法律责任及承担怎样的责任的问题进行了全面的分析。最后,结合国外在治理广告类垃圾短信的过程中的经验后,分析了适用于广告类垃圾短信的各种制度。针对《广告法》和有关短信息的法律法规中关于广告类垃圾短信的空白之处,提出了有效的治理我国广告类垃圾短信的立法和执法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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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ABSTRACT引言第一章 广告类垃圾短信概述1.1 手机短信的发展过程1.2 手机短信广告与传统广告的不同点1.3 广告类垃圾短信的界定1.4 广告类垃圾短信的分类1.5 广告类垃圾短信的发送形式第二章 广告类垃圾短信的危害及实证分析2.1 广告类垃圾短信的危害2.2 广告类垃圾短信的实证分析2.2.1 广告类垃圾短信中体现的法律问题2.2.2 引发广告类垃圾短息诉讼的原因2.3 小结第三章 广告类垃圾短信侵权及责任承担问题的探讨3.1 广告类垃圾短信对用户权益侵权问题的探讨3.1.1 广告类垃圾短信对用户隐私权的侵权分析3.1.2 广告类垃圾短信对用户生活安宁权的侵权分析3.1.3 广告类垃圾短信对用户财产权的侵权分析3.1.4 广告类垃圾短信对用户通信自由权的侵权分析3.2 广告类垃圾短信中法律责任的承担3.2.1 商家作为广告主的法律责任的承担分析3.2.2 运营商作为广告主法律责任承担分析3.2.3 广告类垃圾短信监管者的法律责任分析3.3 小结第四章 国外对于广告类垃圾短信的法律规制及启示4.1 国外的广告类垃圾短信的法律规制现状4.1.1 美国4.1.2 韩国4.1.3 日本4.1.4 德国4.1.5 英国4.2 国外对于广告类垃圾短信的治理经验对我国的启示4.2.1 国外对广告类垃圾短信法律规制的评价4.2.2 国外对广告类垃圾短信的法律规制对我国的启示4.2.3 规制广告类垃圾短信的法律依据第五章 对广告类垃圾短信侵权问题规制的建议5.1 完善关于广告类垃圾短信相关的法律法规5.1.1 完善与广告类短信有关的法律法规5.1.2 完善与个人信息保护有关的法律法规5.2 完善与广告类垃圾短信法律规制的相关制度5.2.1 广告的发送采取事先同意的形式5.2.2 实施手机实名制5.2.3 改变广告类垃圾短信的监测方式5.2.4 在法律上明确对广告参与者的主体资质5.2.5 明确标示"广告"字样5.3 明确电信运营商承担的社会责任结论参考文献致谢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及申请的专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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