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本文集中分析在可持续发展背景下的正义诸问题,试图解释从正义的属性出发代际正义相比于其他领域的正义而言的特殊性,重新诠释代际正义中的相互性并尝试克服代际关系中的正义的条件性带来的对代际正义的责难。代际正义成为可能的一个必要条件是世代与世代之间的相互性的重新确立,并且其相互性既包括相互利益,又包括相互善意。前者的相互性是建立在等利害关系(Mutual benefit)交换的基础之上的,后者则更关注移情作用在世代之间权利与义务中所扮演的重要角色。可持续发展中代际正义的全面实现需要通过法律强制、教育培养和宗教信仰等手段,但这些手段自身却面临着不同的挑战和限制。根据联合国世界环境与发展委员会对可持续发展的定义,可持续发展是“在满足当代人生存发展的需要的同时不威胁未来世代满足他们自身需要的能力的发展”。从可持续发展的这一定义我们可以得出,正义应被纳入到两个维度来考虑:一是时间维度上的代际正义;一是空间维度上的代内正义。但是,我们对代际正义理论研究的缺乏和忽视使得其合法性受到了质疑,本文就将试图通过以下几个问题探讨代际正义的合法性:可持续发展中的正义因为其属性之特殊面临着怎样的挑战?我们能实现代际正义的可能性是什么?以及克服正义中的条件性的可行性路径又有那些呢?第一个问题的提出是基于慈继伟教授对“正义的秉性”的阐述,其出发点就是“正义的脆弱性”。所谓正义的脆弱性,指的是如果某个非正义行为不能得到有效制止或者惩罚,那些有正义感或者正义愿望的人们在不同程度上就会效仿他们的行为,致使非正义行为的蔓延。从这一定义出发,我们可以得出正义是基于相互性的,也就是说是建立在满足人们个人利益的等利害交换关系的基础上的。从这里我们可以看出,这一交换是有条件的。然而,正义的实现又不得不是无条件的,否则个人利益就会因为非正义行为的蔓延而得不到保障。正义的这两个属性就叫做正义的两面,表面上两者看似矛盾,但缺少任何一面我们都不能称之为正义,这是正义所固有的。时间维度的不同造成了可持续发展中代际正义问题的特殊性。为了实现跨越世代的正义,我们必须要找到建立相互性关系的途径。我首先要做的是以批判罗尔斯关于代际正义的理论为出发点。在《正义论》中,罗尔斯用他的“动机假设”(Motivational assumption)来说明相继世代间的情感纽带在代际正义中的作用。但是这一动机假设却与他之前的正义理论的冲突。在《政治自由主义》一书中,罗尔斯进一步修正了他的“储存原则”(Saving principle),但并没有特别之处代际正义与代内正义的明显不同,代际正义的特殊性问题并没有凸显出来。例如代内正义是建立在明确的相互性关系基础上的,这个条件性的缺失恰恰使得代际正义的可能性受到了限制。罗尔斯试图用代与代之间建立一种基本的信任来捍卫代际正义的合法性,但是这种基本信任的说服力相比于等利害交换的关系在正义中的说服力就虚弱了许多。但这是目前为止最有说服力的代际正义理论之一。接下来,我会尝试在世代之间建立起这种相互性关系。相互性不仅包括相互的利益得失,还包括相互善意。我将在文中对两者在各个世代关系中的作用及特点做详细的讨论。相互利益的关系将从自由主义的角度使用权利和义务的概念来进行探讨。一方面,从时间的维度讲,我们不得不承认当代人有使用资源尤其是非可再生资源的优先权,这是否就决定了他们有义务保证未来人至少不危及到他们的生存权利?另一方面,是否未来人以牺牲使用可消耗资源的优先权为代价就有权利享受过去世代为他们储存或者创造的资源?对于相互善意的分析,我是从吉巴德在评论拜瑞的《正义诸理论》时所作的《建构的正义》一文开始的,他说“别人对我有善意我也应对他有善意,即使他今后对我再也没有影响力”。这种回报的形式就是相互善意的体现。通过相互善意和相互利益交换的分析可以看出,建立代际正义的相互性是可能的。虽然这种相互性是由相互善意和相互利益两者构成的,但是两者在代际正义中的分量还是有孰轻孰重之分的。相互善意的程度越高,代际正义就越容易实现。当我们建立起代际正义的相互性关系之后,下一步我们会探讨怎样克服掉其条件性。建构之后的解构绝不是形同虚设的徒劳。建构是为代际正义寻找合法性,解构是为了给正义的稳定和有保障的实现建立根基。我将尝试提出如何可能实现代际正义非条件性的三条可能性路径:第一,用法律强制对非正义的惩罚来取代个人相互性。第二,教育是培养仁爱和同情心的主要途径。但面临的主要困难是,道德感的培养真的可以通过教育来陪养吗?第三,宗教信仰在代际正义中的作用也是不容忽视的,但它同时也面临中无神论者的责难。因此,这三条途径都面临着不同的挑战。最后我们可以得出,完全消除正义的条件性是不可能的,但我们可以使得人们的行为和动机更倾向于无条件的表达。这个过程是有意义的,克服条件性的过程就是道德化和人类文明进步的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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