必要共犯论文-何庆仁

必要共犯论文-何庆仁

导读:本文包含了必要共犯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必要共犯,立法者意思说,实质说,规范目的

必要共犯论文文献综述

何庆仁[1](2017)在《论必要共犯的可罚性》一文中研究指出必要共同犯罪中的必要共犯行为是否可罚存在立法者意思说和实质说等观点的分歧,我国司法实务对此也持不尽一致的立场。实务与学理围绕必要共犯可罚性的纷争背后,其实是形式还是实质地理解必要共同犯罪条款的对立。依据反对解释和当然解释等形式地理解立法者意思的解释路径,虽然在不少场合能得出合理的答案,但可罚与否不应该只是一个形式逻辑的推论问题;大多数实质说则沉浸于违法性和责任等有无的迷思,而忽略了从违法性和责任的程度角度考察必要共犯的可罚性。对于必要共犯行为,应当在比例原则的制约下,结合各构成要件的规范目的,分为离心型犯罪、向心型犯罪等不同类型,具体地判断其可罚性之有无。(本文来源于《法学家》期刊2017年04期)

李岚林[2](2014)在《必要共犯争议问题探析》一文中研究指出必要共犯作为从德日刑法中引进的"舶来品",其理论争议较大。争议焦点主要在其概念界定、存在价值、适用总则共犯以及与我国共犯体系协调等问题上。就有关争议问题在比较分析的基础上,我们结合我国刑法共犯体系对必要共犯理论中的疑难问题进行了讨论和剖析。(本文来源于《上海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期刊2014年02期)

李岚林[3](2014)在《必要共犯争议问题探析》一文中研究指出必要共犯作为从德日刑法中引进的"舶来品",其理论争议较大。争议焦点主要在其概念界定、存在价值、是否适用总则共犯规定以及与我国共犯体系协调等问题上。本文就有关争议问题在比较分析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刑法共犯体系对必要共犯理论中的疑难问题进行了讨论和剖析。(本文来源于《河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学报》期刊2014年01期)

陈结淼,刘洋[4](2013)在《论聚众斗殴双方应为必要共犯一罪》一文中研究指出我国传统刑法理论认为,聚众斗殴罪双方分别成立聚众共同犯罪。这一观点也得到司法实践的认同。然而,此种观点仅仅看到聚众斗殴双方行为的对抗性,而忽略了其间行为共同性这一本质特征。从行为共同性出发,宜将互殴认定为一个整体行为,并以必要共犯一罪论处。如此既能避免理论上的纷争,又可在实务中严格规制一方不满叁人的斗殴行为,并有利于对本罪转化犯的处断。(本文来源于《安徽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期刊2013年04期)

张小虎[5](2012)在《论必要共犯适用总则共犯处罚原则的规则》一文中研究指出考究必要共犯能否再行适用总则共犯处罚原则的问题,应当坚持同时具备以下两项条件的标准:符合总则共犯的成立条件;避免必要共犯的已有评价。由此,在某些场合对于必要共犯应在分则法定刑的基础上再行适用总则共犯的规定,而在其他场合对于必要共犯则不应再按总则共犯处罚。(本文来源于《当代法学》期刊2012年05期)

陈洪兵[6](2007)在《必要共犯的若干问题检讨——以共犯的处罚根据为视角》一文中研究指出关于共犯的处罚根据,主要有责任共犯论、违法共犯论和因果共犯论(又称为惹起说,包括纯粹惹起说、修正惹起说和混合惹起说)。责任共犯论、违法共犯论和修正惹起说坚持绝对的违法的连带性;纯粹惹起说坚持绝对的违法的相对性;混合惹起说肯定部分的违法的相对性。必要的共犯,分为多众犯和对向犯。法律明文规定处罚以外的对向方的行为,不能作为共犯进行处罚。(本文来源于《中国矿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期刊2007年04期)

王拓[7](2007)在《必要共犯论纲》一文中研究指出必要共犯的概念是在最广义的共犯概念的语境下提出的,功能性(主体复数性)和分则性是它的重要特征。必要共犯的核心问题在于能否相应地适用于总则的共犯规定,以对向犯为例,文章对此作出了否定性的回答。司法解释不应当将刑法没有规定处罚的对向一方通过共犯的形式纳入处罚范围,解决此类问题的根本途径在于通过立法对之予以犯罪化。(本文来源于《辽宁警专学报》期刊2007年05期)

张忠国[8](2007)在《试论德、日刑法中的必要共犯理论》一文中研究指出必要共犯理论是德、日刑法共犯理论中的一个问题,该理论是与德、日的刑法理论体系相契合的,有着其鲜明的特色,必要共犯理论与我国的共同犯罪理论存在着显着的差异,对此应加以重视。(本文来源于《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期刊2007年02期)

陈洪兵[9](2007)在《对必要共犯如何进行处罚》一文中研究指出必要的共犯,是指在刑法分则所规定的构成要件上,当然预想到要有两人以上的行为者参与的犯罪。必要共犯可分为多众犯和对向犯。我国刑法分则条文往往只有处罚必要共犯的一方的规定,在此情况下,能否依据刑法总则关于任意共犯的规定,对其他方以该罪的共犯甚至正犯予以处罚。(本文来源于《人民法院报》期刊2007-02-27)

程岩[10](2006)在《必要共犯若干问题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本文在对中外必要共犯内涵的学说分析、评价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的共同犯罪理论,对必要共犯的概念、特征与以界定。按照必要共犯的类型,对其中的疑难问题进行了讨论和剖析。全文除引言、结语外包括五个部分。 在引言部分,简单交待了写作的动机、意图及该问题的意义。 第一部分为必要共犯的概念与特征。简要介绍了国内外学者关于必要共犯的概念的分歧,对我国学者目前普遍存在的将必要共犯作广义、功能性理解的倾向予以批驳。在此基础上,重构了必要共犯的概念,认为必要共犯是指行为性质决定单独一个人不能实现的行为由于刑法分则的特殊规定而不再适用总则共犯理论的一种共同犯罪;其具有共犯性、必要性和法定性叁大特征,叁者相互制约、相互影响:必要共犯本身的必要性,附加上立法者的特殊考虑,从而具有了法定性,即只有分则的特殊规定才可以成立必要共犯。 第二部分讨论了必要共犯的类型。通过对中外分类标准及必要共犯类型的评析,将必要共犯分为对合犯与众合犯。后者又可以进一步划分为集团犯与聚合犯。对每种类型的概念、特征、类型作了深入的论述。 第叁部分探讨了必要共犯的刑法适用问题。通过对必要共犯与任意共犯关系的梳理,指出必要共犯排斥总则任意共犯理论适用这一基本原则。以此为基础进一步讨论了对合犯中介行为、聚众犯中多个首(本文来源于《郑州大学》期刊2006-05-10)

必要共犯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必要共犯作为从德日刑法中引进的"舶来品",其理论争议较大。争议焦点主要在其概念界定、存在价值、适用总则共犯以及与我国共犯体系协调等问题上。就有关争议问题在比较分析的基础上,我们结合我国刑法共犯体系对必要共犯理论中的疑难问题进行了讨论和剖析。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必要共犯论文参考文献

[1].何庆仁.论必要共犯的可罚性[J].法学家.2017

[2].李岚林.必要共犯争议问题探析[J].上海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4

[3].李岚林.必要共犯争议问题探析[J].河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14

[4].陈结淼,刘洋.论聚众斗殴双方应为必要共犯一罪[J].安徽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3

[5].张小虎.论必要共犯适用总则共犯处罚原则的规则[J].当代法学.2012

[6].陈洪兵.必要共犯的若干问题检讨——以共犯的处罚根据为视角[J].中国矿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

[7].王拓.必要共犯论纲[J].辽宁警专学报.2007

[8].张忠国.试论德、日刑法中的必要共犯理论[J].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2007

[9].陈洪兵.对必要共犯如何进行处罚[N].人民法院报.2007

[10].程岩.必要共犯若干问题研究[D].郑州大学.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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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要共犯论文-何庆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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