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型立法模式论文-周亚柳

保护型立法模式论文-周亚柳

导读:本文包含了保护型立法模式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隐私权,个人信息权,被遗忘权,一元论

保护型立法模式论文文献综述

周亚柳[1](2019)在《个人信息权的二元立法保护模式之证成》一文中研究指出隐私权与个人信息权是性质、内容迥异的两种不同权利,其区别主要体现在制度理念、客体、权利内容及保护方式等方面。美国法律中的隐私权相比于其他国家,是一个扩张解释的结果,而我国的隐私权相关理论则不能涵盖个人信息权。同时,法院的判决也证明,隐私权的保护模式不能满足日益增多的个人信息权权利人的权利主张。就联系而言,本文对比了"一元论"和"二元论"模式,并认为"一元论"模式下,隐私范围广,甚至包括姓名、名誉等人格权内容。有学者认为美国隐私权理论实际上是一锅"大杂烩",其包括但又不限于个人信息。因此,我们应当采取"二元论"的立法模式。(本文来源于《市场周刊》期刊2019年11期)

张静[2](2019)在《个人信息保护立法模式选择》一文中研究指出云计算、大数据、人工智能的快速发展使加强个人信息保护的呼声再次高涨。个人信息保护不仅涉及到对个人基本权利的保护,还涉及产业发展、国家安全和国家战略安排,两者之间存在着此消彼长的关系。欧洲和美国对个人信息保护的不同立法模式虽然有其产生的不同历史社会原因,同时也有当前产业之争的痕迹。我国个人信息保护立法应该在深入探寻、分析两种立法模式产生原因,对经济、社会产生的不同影响后,摈弃概念误读,以结果为导向选择相对宽松的立法模式,坚持公法、私法相区分,事前、事后规制相结合的原则,构建符合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的个人信息保护制度,以达到产业发展和个人信息保护之间的利益平衡。(本文来源于《法治社会》期刊2019年03期)

陈世朋[3](2019)在《个人信息保护立法理念与模式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信息时代的到来,一方面人们乐于通过抖音、火山小视频等新型媒体平台分享自己的生活信息,享受点赞、打赏带给的精神层面的满足和附带的人气增多带来的“流量消费提成”物质利益满足,另一方面却因个人信息在网上泄露、滥用带来的惶恐不安和歇斯底里的要求个人信息保护的呐喊。这种典型的“痛并快乐着”的矛盾的表现给法律理论研究和法律的司法实践带来了新的时代命题和挑战。传统的人格权保护理论、隐私权保护理论、财产权保护理论,无一例外的在个人信息的保护上显得捉襟见肘、顾此失彼。现实的保护需要使得立法部门不得不在传统的立法理念和法学解释方法论的影响下采取分散式的“打补丁式”的立法模式,从刑法,到民法、再到行政法,以及相关的司法解释等等,貌似完备的法律保护体系,却在现实的保护中显得力不从心:在立法上模式,分散式的立法模式使得保护个人信息在实践过程中存在执法标准不一、执法动力不足等问题;在立法理念上,安全思维主导下的“重刑轻民”和“重视信息流通安全”立法理念,使得民事司法救济举证困难,使得法律保护体系对个人信息侵害者的“惩罚”有余,“救济”不足;在立法内容上,对公权力行政部门信息处理活动缺少程序化规定,使得公权力机关成为个人信息保护的盲区。纵观世界上典型国家个人信息保护的立法理念与模式,美国隐私权主导下的分散立法模式和欧盟人格权主导下的统一立法模式以及日本的综合立法模式都给其本国的个人信息提供了适合自己国情的保护。有鉴于此,笔者在介绍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基本概念、理论的基础上,对我国当前个人信息保护立法理念与模式进行分析并提出不足之处。对比分析欧美、日本国家关于个人信息保护的立法理念与模式,提出借鉴意见。得出我国个人信息保护立法所应坚持的立法理念与模式,并论证其可行性和必要性,同时对个人信息保护立法的相关内容提出完善建议,以期在我国个人信息保护立法理念与模式上有所帮助,对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专门法的加快出台有所裨益。(本文来源于《兰州大学》期刊2019-04-01)

张礼洪[4](2018)在《人格权的民法保护及其理论的历史发展——兼议我国的立法模式选择》一文中研究指出罗马法中的法律人格主要指法律资格,无人格就无财产,其所采用的通过司法判例来保护人格利益的做法,援用至今。近现代的人格的核心是自由意志,人格权的保护发轫于姓名权、肖像权等人格利益,逐步转向加强知识产权人格利益、隐私、商品化权的保护。总体趋势是从肉体利益的保护转向精神利益的和知识产权人格利益的保护,从人格权益的消极财产保护转向其积极财产的保护。人格权法单独成编有历史理论基础和理论合理性,体现人格权立法保护的历史趋势。(本文来源于《中国政法大学学报》期刊2018年04期)

翟帅[5](2018)在《域外个人信息保护立法模式与规制范围之反思》一文中研究指出信息社会中个人信息蕴含的商业价值、管理价值、交往价值及研究价值逐渐为人所重视,在信息资源储存、传播及利用过程中侵犯个人信息安全的事例层出不穷,各国已经立法重视.基于比较法视角以及结合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法治实践的困惑,在介绍与评述域外个人信息保护立法规范的基础上,提出在立法模式上应防止综合立法产生的原则与固化,也要避免部门立法的机会主义,转而以安全港立法模式回应个人信息保护的实践需求;在保护范围上必须明确个人信息的可识别与联系性,同时对保护范围进行妥适限定,容忍特定的合理利用,为我国对个人信息专门立法提供可资借鉴的经验.(本文来源于《信息安全研究》期刊2018年07期)

杨光[6](2018)在《我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的界定及立法模式》一文中研究指出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是投资者保护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境外的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经过多年的发展完善,已经较为成熟。我国的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肇始于2005年证券公司风险处置工作,在功能定位与立法模式方面存在提升空间。应当对我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予以界定,拓展其职能,明确其经济法律关系主体、财团法人、非营利性法人以及特殊的代为清偿制度等性质,强调其"多元定位"。立法模式方面,可以先由国务院制定并颁布行政法规,待时机成熟时,再以此为核心内容制定《投资者权益保护法》。(本文来源于《证券法律评论》期刊2018年00期)

吴寿如,赵维光[7](2018)在《上海文物建筑保护修缮亟须拓展创新机制》一文中研究指出人在底下走,衣服头上飘。随意堆放的木板与石条,破落的屋顶早已不知去向,曾细致精美的花纹雕饰也已模糊不清……如果不是门口那块“上海市文物保护单位”硕大的石碑,天灯弄里的书隐楼或许和很多老城厢的弄堂一样平凡:破败,逼仄。路过的人很难注意到它。隐匿上(本文来源于《文汇报》期刊2018-05-24)

陈超[8](2018)在《论个人信息权法律保护的刑事立法模式》一文中研究指出现有刑事立法对公民个人信息权存在立法模式太分散、核心术语界定不明确、法定刑设置不科学等问题。我国应当采用以宪法为统领,以民法为基础,以专门法为核心,以刑法为最后保障的统一立法模式,立法上明确界定个人信息的范围,合理配置法定刑,制定专门的《个人信息保护法》,这样才能构建一条有效保护公民个人信息权的科学路径。(本文来源于《华北水利水电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期刊2018年02期)

何波[9](2018)在《个人信息保护立法目的、路径与模式》一文中研究指出互联网技术和应用的迅猛发展极大地扩展了个人信息与数据的利用规模,越来越多的用户信息泄露、非法买卖个人信息事件推动个人信息保护成为全社会普遍关切的焦点问题。我国高度重视并不断加快个人信息保护相关立法和司法工作,取得了阶段性成果。而个人信息保护立法的目的是什么、未来我国个人信息保护立法应该何去何从,仍是各方需要思考的重要命题。(本文来源于《中国电信业》期刊2018年03期)

杨光[10](2017)在《我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的界定及立法模式》一文中研究指出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是投资者保护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境外的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经过多年的发展完善,已经较为成熟。我国的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肇始于2005年证券公司风险处置工作,在功能定位与立法模式方面存在提升空间。应当对我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予以界定,拓展其职能,明确其经济法律关系主体、财团法人、非营利性法人以及特殊的代为清偿制度等性质,强调其"多元定位"。立法模式方面,可以先由国务院制定并颁布行政法规,待时机成熟时,再以此为核心内容制定《投资者权益保护法》。(本文来源于《经济法研究》期刊2017年01期)

保护型立法模式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云计算、大数据、人工智能的快速发展使加强个人信息保护的呼声再次高涨。个人信息保护不仅涉及到对个人基本权利的保护,还涉及产业发展、国家安全和国家战略安排,两者之间存在着此消彼长的关系。欧洲和美国对个人信息保护的不同立法模式虽然有其产生的不同历史社会原因,同时也有当前产业之争的痕迹。我国个人信息保护立法应该在深入探寻、分析两种立法模式产生原因,对经济、社会产生的不同影响后,摈弃概念误读,以结果为导向选择相对宽松的立法模式,坚持公法、私法相区分,事前、事后规制相结合的原则,构建符合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的个人信息保护制度,以达到产业发展和个人信息保护之间的利益平衡。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保护型立法模式论文参考文献

[1].周亚柳.个人信息权的二元立法保护模式之证成[J].市场周刊.2019

[2].张静.个人信息保护立法模式选择[J].法治社会.2019

[3].陈世朋.个人信息保护立法理念与模式研究[D].兰州大学.2019

[4].张礼洪.人格权的民法保护及其理论的历史发展——兼议我国的立法模式选择[J].中国政法大学学报.2018

[5].翟帅.域外个人信息保护立法模式与规制范围之反思[J].信息安全研究.2018

[6].杨光.我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的界定及立法模式[J].证券法律评论.2018

[7].吴寿如,赵维光.上海文物建筑保护修缮亟须拓展创新机制[N].文汇报.2018

[8].陈超.论个人信息权法律保护的刑事立法模式[J].华北水利水电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8

[9].何波.个人信息保护立法目的、路径与模式[J].中国电信业.2018

[10].杨光.我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的界定及立法模式[J].经济法研究.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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