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外资控股是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它涉及到外资在一国的待遇,以及市场准入、外资审批等多个外资管理环节。我国是在国内资金极度贫乏、技术落后、管理经验缺乏的情况下开始引进外资的,当时的政治背景对外资是又需要又害怕,所以对外资控股的规定相当部分是出于政治的因素,对外资控股的认识不够科学和全面,对外资控股可能带来的危害更是认识不足,因此关于控股权的相关法律规定比较机械,对实际适用中可能出现的问题没有足够的前瞻。外资在改革开放之初,既对我国市场怀着极大的兴趣又对这个陌生的国家感到害怕,因此,外资采取了比较保守的做法,即改革开放之初主要采取与中方合资或者合作的方式投资设厂。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和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完善,外资熟悉了中国市场后,开始显露出其资本的本性----获得利润、获得高额利润、获得高额垄断利润,外资对控股权开始了其不竭的追求。在经营状况比较好的合资或者合作企业中,外资主要采取增资扩股等方式逐渐将中方合作或者合资者变成小股东或者干脆将中方赶出企业;在经营状况一般或者比较差的合资或者合作企业中,外资则充分利用中国法律的优惠政策采取提前收回投资方式退出企业。在三种外商投资设厂的方式中,近年来,除了法律规定禁止外资独资的行业,外资越来越倾向于选择外商独资的方式设立企业;随着跨国并购的发展和中国企业的逐渐成熟,外资近年来更是疯狂并购中国的行业龙头或者骨干企业,逐步获得这些企业的控股权。外资控股已经给中国带来很大的损害,主要有:外资在中国金融业的所作所为已经严重影响国家经济安全;外资通过并购获得控股权的过程中存在大量不正当行为,导致了国有资产大量流失;外资通过疯狂并购走向垄断有害于中国经济的发展;外资通过谋求行业或者区域垄断危及我国民族工业的发展;外资控股影响了中国的产业安全;外资通过控股企业削弱我国自主创新能力、窒息我国企业的技术进步。造成上述问题的原因主要有:观念上,我国政府对外资寄予不切实际的厚望,希望外资能解决一切国内经济发展中的问题,从而对外资于我国可能造成的负面影响考虑不足,对实际出现的问题重视不足;立法上,受错误立法观念的影响,立法的前瞻性不强,系统性较差,可操作性不强;在实践中,由于我国国有企业改革的整体思想是抓大放小,使得地方政府在中小型国有企业改制中引入外资的动因增大,导致整个国家在对外资引进方面“饥不择食”慢性中毒。我们应该认识到外资控股的危害并进行反思,对外资控股树立正确的观念,并在立法中对其进行科学而有效的规制。对外资控股的立法应首先在外资基本法中作以总体规定,之后在产业法、并购法、反垄断法方面作以具体规定。产业法方面,要认识到每个行业都是国民经济健康运行不可或缺的一部分,不能任由外资在其中控股;要建立针对外资控股的产业预警机制;在遵守我国加入WTO时所作出的承诺之同时,也要充分利用WTO的各种“例外条款”加大对外资控股的审查力度。并购法方面,要在法律中明确规定外资并购这种外资获取控股权的方式适用于产业法;要完善外资控股并购的审批制度;最后还要通过建立外资控股并购听证制度加强对外资并购的监管。反垄断法方面,要充分利用反垄断法,这是规制外资控股的最后防线;要尽快出台反垄断法的实施细则以提高我国反垄断法的可操作性,增强反垄断法对外资控股的规制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