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现代国家为适应国民生存、经济发展等行政目的之需要,行政活动的内容空前庞杂,行政活动的领域空前广泛。因此要求行政权必须集中、高效运行并合理配置资源,规划就成为一种不得不做的选择和最优化的选择。在现代行政中,这种新兴的行政手段被广泛地应用,具有极其重要的地位,成为行政法上的重要研究课题。我国目前行政规划的理论研究非常薄弱,存在严重的不足,主要表现为与实践不相适应、自身理论体系不完善。行政规划的理论研究对于行政法学理论体系的完善、保障利害关系人的权益以及将其置于行政法治目标之下有着重要的意义。本篇论文主要从行政法的角度对行政规划程序进行较为系统的研究。第一部分从本文的研究需要出发,通过对我国现有行政规划概念的相关观点进行分析和评述,进一步分析了行政规划的特征、分类和性质。在此基础上对行政规划程序的概念、特点和法律控制的必要性进行论述。第二部分分别介绍了德国、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行政规划法律制度,并结合我国在行政规划过程中的具体情况,有针对性的提出了当前我国在行政规划程序存在的一些问题,并分析相应的对策,初步提出了在行政规划程序上的一些制度设想。第三部分在比较分析的基础上有针对性地提出了当前我国在行政规划制定、实施、变更、废止程序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并分析相应的解决措施。第四部分分析了行政规划程序违法的法律责任。行政规划程序违法具体表现为步骤违法、顺序违法和期限违法。行政规划程序违法责任实现形式呈现出多样性特点,规定撤销、无效、补正、变史等多种形式,承担不同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