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人民陪审员制度是人民法院在审判案件过程中,由人民陪审员参加组成合议庭进行案件审判的制度。这一制度借鉴外国的陪审团制度和参审制度,让普通民众以陪审员的身份对审判工作进行民主监督,以保障司法公正,抑制司法腐败。由于现行的人民法院组织法等有关法律关于人民陪审员制度的规定过于笼统,可操作性差,严重影响了这项制度的实行。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的《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于2005年5月1日起开始施行,标志着我国的人民陪审员制度迈入了一个新的阶段。《决定》虽然对人民陪审员制度作出了较为全面的规定,但仍需要进一步完善。本文首先阐述了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的概念及历史沿革,并分析了人民陪审员制度的价值。接着在第二部分主要研究了西方两大法系的陪审制度,对英美法系国家的陪审团制度和大陆法系国家的参审制度作了比较,提出对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启示。本文在第三部分主要阐述了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的现状,分析了存在的不足。最后一部分主要是探讨了对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完善问题,包括完善立法制度、界定适用陪审制的范围、放宽人民陪审员的资格条件、改革人民陪审员的选任方式和任期制度、明确人民陪审员的权利和义务、健全人民陪审员的管理机制及保障制度等内容,希望能对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完善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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