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情况判决制度自被创设以来,一直被期望于保护公共利益和即成现成事实。而在实现这一功能的同时,对法治主义的权威和行政相对人的权益的伤害也一直被人诟病。中国在确立情况判决以后,受到的批判和非议也一直不断。在批判的同时,我们应该看到在我国行政诉讼体系性质和行政诉讼制度类型的决定下,这项制度在推进国家政策、维护社会秩序发挥的阶段实效性。因为我国现在的社会背景和诉讼文化的影响,和日本和台湾的情况判决相比,我们的情况判决在采用的判决类型上略有不同,却在适用效果上更显温和对法治主义的尊重。虽然情况判决在现今社会和当今的法制进程中,仍发挥着自己不可磨灭的贡献,但是情况制度只是政府和国家推行某种政策和打达某种目的的工具,对法治主义的伤害,对司法权威的损害也是不容忽视的。为了避免这种伤害往往只是从程序上完善情况判决本身。但制度再完美,这种判决只要被适用,伤害就在所难免。要想完全避免这种损害,最好的办法是让情况判决适用的前提条件不要产生,即避免产生不可撤消行政行为。由于我国行政程序意识和制度的不健全,听证制度、说明理由制度、告知制度、诉讼不停止执行制度等程序制度都存在缺陷和不完善之处,这些都促使很多行政行为被冠以公共利益之名后,变得不可撤销,最终伤害的只是法治的权威和相对人的利益。究其根本,提高行政程序意识,完善行政程序制度才是解决情况情况现存困境的最好渠道。情况判决终究只是某个历史阶段的产物,既然历史不可跳跃,当下我们做的更多的,不是批判和抱怨而应该是完善和重塑,这样制度才会完善,历史才会前进,社会才会进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