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2008年1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是一部尊重劳动、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维护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的法律。对我国新兴的劳务派遣进行了前所未有的规范,打破了劳务派遣无法可依的局面,引起了全国大范围的轰动。《劳动合同法》主要的影响对象就是劳务派遣所涉及的三方当事者,即派遣单位、用工单位和被派遣劳动者。法律的空白致使劳动派遣三方当事人之间,最弱一方的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后,很难寻求法律上的救济途径。劳动者将如何应对新的法律条款,如何适应新的环境,如何维护自身的利益,成为了新法实施后的首要问题。劳务派遣三方主体之间关系各不相同,用工单位与派遣单位是一种民事合同关系,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之间是特殊的劳动合同关系,用工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之间是类似劳动合同关系。被派遣劳动者的权利在用工单位和派遣单位中的体现各不相同,因此,劳务派遣制度是对传统劳动关系的一种颠覆,劳动者的权利保护也相应的具有特殊性,主要表现在被派遣劳动者的地位、被派遣劳动者权利的实现上。由于劳务派遣制度是一种新兴的用工方式,因此,被派遣劳动者的利益经常受到侵害,针对这些问题,应当在立法和执法上对雇主责任、同工同酬、派遣机构的设立、派遣期限等问题进行必要的制约,以更好的保护被派遣劳动者的利益。
论文目录
摘要ABSTRACT0 导论0.1 选题背景与研究方法0.1.1 选题背景0.1.2 研究方法0.2 国内外研究现状与文章结构0.2.1 国内外研究现状0.2.2 论文结构0.3 论文创新与不足1 劳务派遣中三方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1.1 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之间的民事合同关系1.2 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之间特殊的劳动合同关系1.3 用工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之间的类似劳动合同关系2 被派遣劳动者权利分析2.1 我国劳动者权利范畴分析2.2 劳动者权能在劳务派遣法律关系中的分配2.2.1 被派遣劳动者在派遣单位中劳动者权利之权能体现2.2.2 被派遣劳动者在用工单位中劳动者权利之权能体现3 与传统劳动关系相比较被派遣劳动者权利保护的特殊性3.1 传统劳动关系简述3.2 劳务派遣对传统劳动法理论的突破3.2.1 劳务派遣对劳动关系中两方当事人的突破3.2.2 劳务派遣对劳动关系隶属性的突破3.3 劳务派遣关系中劳动者地位的特殊性3.3.1 派遣单位中劳动者地位的特殊性3.3.2 用工单位中派遣劳动者地位的特殊性3.4 被派遣劳动者权利实现的特殊性4 被派遣劳动者权利保护的不足4.1 公平待遇的诉求难以实现4.2 劳务派遣滥用现象4.3 权利救济体系不健全4.4 责任分配不清晰4.5 雇佣关系缺乏预期5 我国被派遣劳动者保护的完善5.1 对派遣机构设立的规制5.2 明确雇主责任5.3 明确同工同酬5.4 完善劳动监察制度5.5 对劳务派遣期限的限制结语参考文献个人简历致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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