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建我国商业银行破产制度的若干建议

构建我国商业银行破产制度的若干建议

论文摘要

从我国建国以来,一直由政府为商业银行的倒闭提供隐形的信用担保。一旦问题银行陷入不能清偿债务的破产清算的边缘,政府便会承担起问题银行的全部债务。然而,随着我国入世并取消对中资银行特殊保护时刻的到来,我国政府不得不改变过去传统的做法,必须让问题银行遵循市场经济优胜劣汰的法则退出金融市场。于是,我们面临着如何完善这种问题银行退出市场的法律制度。此外,完善的问题银行退出机制也是成熟的金融市场的标志,这也是我国现今金融制度改革所追求的目标。它有利于维护银行业的稳健运行,有利于维护银行业公平有效的竞争,也有利于防止银行逆向选择的道德风险。当前,国内学者对银行破产也有诸多研讨,研讨的内容涉及银行破产的理念、价值追求、主导机关、破产财产等诸多方面。笔者在研读多位国内外学者的文章的基础上,就以下几方面内容提出自己的观点。第一,银行监管机构在银行破产程序中享有的权利。在完善银行破产制度中,必然会碰到监管机构与法院的权利冲突问题,必须处理好两者的关系。在银行破产程序的主导机构问题上,笔者认为,我国应坚持监管机构主导重整型向法院主导清算型转换的二元模式,发挥监管机构和法院在破产程序不同阶段的优势。同时,要发挥监管机构在银行破产预防中的作用。第二,商业银行的破产原因。在破产原因的规定上,笔者认为除了适用“流动性标准”和“资产负债表标准”外,可以参考美国的“监管性标准”。第三,商业银行破产的申请主体。现有的立法对申请主体的范围确定过于狭窄,笔者认为应当确定的范围为: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债务人、债权人。第四,银行破产财产的分配顺序及原则。在破产财产的分配问题上,要注意优先保护公积金中心、养老金中心等特殊机构的存款债权。第五,政府援助。商业银行的破产涉及社会方方面面的利益,不主张一刀切地对任何出现问题的银行都实行破产。当出现“银行太大而不能倒”和“系统性危机”的情况下,应当由政府进行援助,但是这种援助必须限定在严格的条件中。第六,跨国商业银行的破产。各国对跨国银行破产适用原则的选择上,做法不一,为了保护好本国债权人的利益,笔者认为,我国可选择适用“新实用主义”。

论文目录

  •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章 商业银行破产概述
  • 第一节 商业银行破产的含义
  • 第二节 我国商业银行退出机制及实现商业银行破产的意义
  • 一、我国商业银行退出金融市场的传统方式及弊端
  • 二、我国商业银行破产的立法现状
  • 三、我国商业银行破产的立法模式
  • 第二章 商业银行的破产原因
  • 第一节 我国现有的有关破产原因的规定和不足
  • 第二节 重建我国银行破产标准的注意事项
  • 第三章 商业银行破产的申请主体
  • 第一节 概述
  • 第二节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 第三节 债务人
  • 第四节 债权人
  • 第四章 商业银行破产清算时的财产分配顺序及原则
  • 第一节 个人储蓄存款债权
  • 第二节 非个人储蓄存款债权
  • 第三节 特殊机构存款债权
  • 第四节 商业银行破产财产的分配原则
  • 第五章 商业银行破产的例外
  • 第一节 商业银行破产的例外
  • 一、商业银行破产的例外——“银行太大不能倒”
  • 二、商业银行破产的例外——系统性危机
  • 第二节 政府救援的条件
  • 第六章 跨国商业银行破产
  • 第一节 跨国银行概述
  • 第二节 国际上通行的跨国银行破产的法律适用原则
  • 一、普遍性原则与地域性原则
  • 二、单一实体原则和独立实体原则
  • 第三节 国外跨国银行破产法律原则的适用
  • 第四节 我国关于跨国银行破产法律适用的现状
  • 第五节 关于我国跨国银行破产法律适用原则的建议
  • 第七章 银行监管机构在银行破产程序中享有的权力
  • 第一节 银行破产程序中的组织机构
  • 一、银行监管机构
  • 二、司法机关
  • 三、存款保险机构
  • 第二节 银行破产程序的主导机构
  • 第三节 监管机构在银行破产预防中的法律定位
  • 一、对问题银行采取的措施
  • 二、针对问题银行高级职员和大股东的措施
  • 三、撤销银行经营许可证
  • 第四节 监管机构在银行破产重整程序中的法律定位
  • 第五节 监管机构在破产清算程序中的法律定位
  • 第六节 我国银行监管机构在银行破产程序中的定位
  • 一、我国银行监管机构定位的不足
  • 二、对我国监管机构法律定位的建议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后记
  • 相关论文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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