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关联交易是指在关联方之间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而不论是否收取款项。关联关系的判断应注意企业关系的实质,而不仅仅是法律形式,其实质要素在于制定财务或经营决策时,一方是否有能力直接或间接控制另一方或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关联交易按其内容主要分为以下几种类型:购买或销售商品;购买或销售商品以外的其他资产;提供或接受劳务;担保;提供资金;租赁;代理;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许可协议;代表企业或由企业代表另一方进行债务结算;关键管理人员薪酬。关联交易是市场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产物,由于其交易双方地位实质上的不平等使其具有两面性,即能节省交易费用,改善企业的财务状况,增强企业竞争力;又有可能影响上市公司的独立性和竞争能力,为粉饰了公司财务报表提供手段,同时上市公司通过关联交易进行税负转移,给国家和投资者造成损失。所以,不能简单的取缔关联交易,而应该加以正确的引导。因此,加强研究关联交易中出现的问题,提出相应对策,对于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提高资本市场的运作效率、维护证券市场的繁荣与稳定具有重要的意义。利用关联交易进行利润操纵的形式主要包括日常关联交易和非日常关联交易两类。其中日常关联交易主要是关联购销;非日常关联交易主要是关联收购和出售资产、资金占用和关联担保。2001年度到2004年度的深圳上市公司披露的关联交易信息披露数据表明,关联交易仍然是我国上市公司普遍存在的一种交易行为。但随着我国监管部门对关联交易的监管力度逐步加大,关联交易也呈现出一些新的特点,而其中比较突出的问题是关联交易非关联化及非公允化。同时,2006年颁布实施的相关法律和2007年开始在上市公司执行的会计准则虽弥补了过去的一些不足之处,也使关联交易可能出现新的管理难点,如公允价值的使用等。如何使新规定真正为上市公司健康发展服务而不成为上市公司达到其特殊目的的手段,将成为重点。我国证券市场发展十多年来,对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的监管一直较为重视,监管的力度在不断加强,但是相关的监管体系还不完善。对此,我们应借鉴国外的成功做法,一方面,要完善我国的经济环境,使得现有的法律规章能真正起到规范的作用;另一方面,注重法律法规对关联交易的实质性规范,完善关联交易的信息披露制度:同时,还应建立和完善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内部约束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