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不起诉制度是我国刑事诉讼活动的基本制度之一,不起诉权是检察机关参与刑事诉讼活动过程中享有的一项专有诉讼权利。我国现行的不起诉制度是在1979年《刑事诉讼法》免予起诉、不起诉规定的基础上,根据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刑事诉讼的理论和实践,不断修改和完善而来的。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在取消了免于起诉制度的同时,吸收了其合理内涵,改设不具有定罪效力的酌定不起诉,另一方面增设了证据不足不起诉,再加上原有的法定不起诉,从而建立了以三种不起诉为内容的具有中国特色的不起诉制度体系。然而实践中不起诉制度还存在着一些不足,不起诉制度的功能也没有得到正常发挥。特别是对于检察机关作出酌定不起诉的案件,一些检察机关严格控制不起诉率,架空了关于酌定不起诉的法律规定。此外,检察机关不起诉决定的作出过程大多不公开,不起诉决定的理由和证据更是无人知晓,犯罪嫌疑人和辩护人、被害人和诉讼代理人无法了解案情并行使权利,程序的不公正往往导致实体的不公正。目前,我国规定的不起诉制约机制中尚缺乏能与检察机关相抗衡的独立司法机关的有效监督与制约,并且这些监督方式大多是事后救济方式,具有一定的滞后性,同时还存在着程序繁琐的弊端,常常流于形式,案件相关的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及时、有效地救济。一些检察机关滥用不起诉权,造成了冤、假、错案和司法腐败,同时由于司法不透明导致的当事人缠诉、累诉等情况又带来了司法资源的浪费和检察机关公信力的下降。针对上述弊端,为规范检察机关不起诉权的行使,避免不起诉权的滥用,保证检察机关决策的科学性和民主性,落实我国当前的刑事政策,合理配置司法资源,完善不起诉制约机制,进而推动公诉制度的改革,本文认为,不起诉权的行使更应从程序上加以约束,通过公开、公正的程序运行以期达到规范国家权力行使和保障人权的双重目的。因此,笔者借鉴国外听证制度的先进经验和考察国内听证程序的探索与实践,认为当前我们应在立法上规范不起诉听证制度,建立起不起诉权的事前监督机制,同时应扩大不起诉听证制度的适用范围。在整体架构上,本文首先考察听证制度,介绍了听证的产生和发展、听证的含义和分类和听证在我国行政领域及司法领域的实践;其次,考察我国不起诉制度,讲述了不起诉制度概述、不起诉的含义、不起诉的种类及适用条件、不起诉裁量权、不起诉制约机制;再次,重点论证构建不起诉听证制度的必要性和意义,分别阐述了不起诉制度中存在的问题、不起诉听证制度的法律依据、构建不起诉听证制度的必要性以及检察官组织听证;最后,本文探讨了不起诉听证程序的具体设计,从设立原则、适用范围、听证主体和程序设置等四个方面提出了具体的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