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修订后的我国《保险法》进一步完善了重复保险制度,从而达到了防范道德风险,防止不当得利,维护保险人正常经营秩序的目的。然而随着我国保险市场的不断发展,各险种层出不穷,保险公司的经营策略也日新月异,这些变化与发展使得保险市场逐渐的产生了一些新的问题。特别是随着保险种类的不断增多和投保人群的不断扩大,因重复投保、交叉投保、数个保险合同承保范围重叠、合同格式条款等原因而引起的保险纠纷的数量也呈现了上升的趋势。因投保人欠缺保险知识或保险承保范围存在重叠,而常常导致有数个保险合同承保同一风险和损失,在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常向多个保险人请求进行赔偿,而此种情形下由于现行《保险法》对于重复保险制度规定的抽象性和狭隘性,多数保险人认为其构成重复保险,从而拒绝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此种纠纷在诉至法院时,法官因没有明确的法律可以依照,而保险公司相对于投保人来说,处于经济、信息、资源等要素的优势地位,故在此类纠纷中,投保人的权益往往无法得到有效的保护,这一现象如果任之发展,不利于我国保险市场的稳定和保险业的发展。因此探讨我国重复保险制度的再完善,寻求多数保险并存情形下的纠纷解决途径成为目前保险法的一个现实课题。本文针对我国保险法上多数保险并存情形立法之不足以及我国重复保险制度之立法缺陷,拟对我国重复保险制度进行从理论到实践的阐述与分析,同时对比其它国家和地区的多数保险并存情形的处理方法,从而完善我国多数保险并存情形下纠纷之解决方式。文章除序言与结论外,正文共分为四个部分,共计四万六千字。在文章的第一部分,笔者开篇就对多数保险并存情形进行了定义,之后文章对保险实务中存在的因投保人重复投保或保险合同之承保范围交叉而造成的保险纠纷之具体类型做出总结,归纳了三种类型的多数保险并存情形,并对此三种类型一一举例进行说明。在具体分析了三种类型的多数保险并存情形的各自特点后,考虑到我国保险法立法之初,学界就有关重复保险的理论基础——损害填补原则——存在争议,而保险市场经过若干年的发展,又产生了新的变化,文章就对“损害填补原则”这一保险法理论进行了分析与论证,将关于该理论的各种观点以及最新研究成果一一进行论述。通过对三种不同学说的分析与论证,笔者主张根据现实保险市场的发展状况,那些认为损害填补原则仅适用于财产保险领域的观点已经不符合设立该原则的立法初衷,从防止道德风险、防止不当得利的角度来考量,一些具有损失补偿性质的人身保险也应当引入“损害填补原则”。第二部分,在上章已经确定该理论适用范围的基础之上,笔者在本部分对多数保险并存情形类型一——重复保险——进行了论述。在介绍了世界主要国家对重复保险的定义之后,作者对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两部法律的相关法条进行了解读。通过对立法条文的细致分析,将我国现行的重复保险制度作了一个概括和总结。文章依照现行法律的规定对我国目前重复保险制度的构成要件、适用范围、法律效力等均进行了阐明,与此同时将上述我国法律的规定与国外相关立法进行了比较,对比各自的异同。在明确了我国现行重复保险制度的适用范围及其法律效力后,笔者进一步将其与损害填补原则的适用范围相比较,得出结论,即我国重复保险所适用的类型无法涵盖多数保险并存情形之所有类型。这正是我国现行重复保险制度的狭隘与不足,也是众多重复保险纠纷产生的根源所在。在文章的第三部分,笔者首先对除重复保险外的其它类型的多数保险并存情形进行了分析,在分析的基础上笔者总结了目前国内外处理其它类型多数保险并存情形的一些做法,例如和解、立法、判例、格式合同条款解决等方法。而笔者也发现我国欠缺解决其它类型多数保险并存情形的法律法规,针对我国保险法的这些不足,文章以比较论证的方法,把西方发达国家多数保险并存情形的立法与判例作为研究对象,考察英、德、日、美等国的具体立法和司法判例,特别是对美国“其它保险条款”及其司法解决给予了特别关注。通过对西方发达国家相关立法与判例的研究,笔者给我国指出了多数保险并存情形解决纠纷的一种途径,即参考发达国家的立法和判例规则,对我国《保险法》进行修改,重新确定“损害填补原则”的适用范围,同时对多数保险并存情形下保险人的责任划分在立法上进行明确,防止纠纷的产生。在文章的第四部分,笔者首先指出修改我国现行重复保险制度的重大意义,其不仅有利于解决日益增多的多数保险并存纠纷,同时公平的维护了保险法律关系各方参与者的利益,也有利于我国保险市场的健康与稳定。在最后,作者就我国《保险法》的立法缺陷,提出几条立法建议,建议我国法律删除“重复保险”的条款,而设立“其他保险”条款。同时改革损害填补原则的适用范围,并区分善意、恶意的重复投保行为,将两者区别对待。对于以上建议,作者希望能抛砖引玉,吸引更多地学者参与到多数保险并存情形法律问题的研究当中,以促进我国保险法上相关制度之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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