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行政问责制起源于现代西方,是西方政党制和议会制的产物。经历了长期的发展后,已经形成了一套完整的运行机制和法律体系,有效地监督和制约了行政权力的的滥用,推动了市民社会的发展进程。而我国真正实行行政问责始于2003年“非典”,我国从中央到地方普遍兴起了对政府机关工作人员的问责制度,但我国的行政问责制仍处于初级阶段,在实际操作中还有很多不规范之处。与此同时,我国学者也对问责制进行了广泛的研究,问责法律制度成为政治学、行政学、管理学及法学等学界研究的热点和焦点。但大部分学者的研究只限于理论分析和概括性的建议,缺乏具体可行的制度设计。行政问责制度能否有效施行,法制建设是根本,法律是一切制度的根本保障。鉴于我国行政问责法制尚不健全,构建与实现行政问责法制化,以法律来规范、巩固问责,就显得尤为重要了。本文以建立、健全我国行政问责制为目标,运用理论联系实际、规范分析方法及比较分析方法,在界定行政问责制的相关概念和理论基础之上,结合我国的具体实际对我国行政问责法制化进行研究。全文共分为四个部分。全文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对行政问责制的基础概念的分析。分别界定了问责和责任,问责制和行政问责制的概念及行政问责制法制化的含义,并将行政问责制与相关相近的概念进行了区别。第二部分阐述了行政问责制的法理基础,其法理基础分别是人民主权理论、社会契约理论,控权理论和责任行政理论。第三部分对行政问责法制化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分析。从建立责任政府,提高公务员素质,对抑制行政不作为,建立新型的官员“退出机制”和加快行政国际化等四个方面进行分析行政问责制的必要性和紧迫性。接着总结了西方国家行政问责制和香港高官问责制以及我国实践的经验与启示,从社会现状和现有制度基础以及实践经验分析了我国行政问责制法制化的可行性。第四部分对我国行政问责法制化的对策进行探讨。首先从思想观念、权责配置、法律体系、监督机制等方面分析了我国行政问责法制化的所面临的障碍。然后提出我国行政问责法制化的一些对策,即重塑中国行政问责文化,建立专门、统一的行政问责法。但行政问责制度的推行是一项系统工程,离不开其他配套制度、措施的支撑,所以最后对行政问责制的相关配套制度、措施进行了初步的探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