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刑事和解(Victim-OftenderMedition),也被称为被害人与加害人的和解、被害人与加害人会议、当事人调停或者恢复正义会商。它的基本内涵是在犯罪发生后,经由调停人(通常是一名社会自愿人员)的帮助,使被害人与加害人直接商谈、解决刑事纠纷,其目的是为了恢复被加害人所破坏的社会关系、弥补被害人所受到的损害,以及恢复加害人与被害者之间的和睦关系,使加害人改过自新,并为加害人回归社会,平抑社会冲突而创造条件。刑事和解制度作为起源于西方社会的一种新型刑事思潮,蕴含了对被害人恢复、犯罪人恢复及社会恢复等多种价值的平衡保护,是一种在非刑罚化、被害人保护、犯罪人再社会化等方面都颇具成效的制度。对被害人而言是恢复性的刑事保护政策,对犯罪者而言则主要是刑罚替代手段,它的理念相继为世界上许多国家和地区接受并用于实践。当前,我国经济转型时期激增的犯罪率对传统诉讼模式的运行方式和效率都提出了挑战,研究刑事和解制度对完善我国刑事实体法和程序法有重大理论和实践意义,笔者将以刑事和解制度的实体法研究为重心,依照刑法总则理论框架,对刑法价值、基本原则、犯罪认识论、刑事责任以及刑罚等方面进行刑事和解制度研究。全文分为四章:第一章:刑事和解制度概述。介绍刑事和解制度的理论基础。追溯该制度的起源,分析其形成、发展的原因并研究其理论依据,通过对恢复正义理论与报应正义的比较中探讨恢复正义的不同价值取向,与报应正义的“害害相抵”来实现正义不同,恢复正义是通过被害恢复与加害恢复来实现社会关系的全面恢复,从而实现“大多数人的正义”。第二章:刑事和解制度的实体法研究。此部分是全文的主体部分。首先,从现代刑事司法制度的基本理论渊源——权力的不可推性与公权、私权的对抗性着手分析刑事和解制度的重要性。其次,从刑法的价值、基本原则、犯罪认识论、刑事责任以及刑罚分析:刑事和解与“积极的罪刑法定原则”之间的矛盾是一个伪问题。刑事和解是综合了犯罪人的罪行和人身危险性得出的结论,其显著特征就在于刑事处罚个别化。犯罪行为危害社会与侵害被害人的两种性质并不是非此即彼的关系。危害社会和侵害被害人是从不同视角观察犯罪行为而得出的结论。犯罪的本质是社会危害性,但社会危害性的表现和内容则是侵害被害人的利益,刑事和解与犯罪认识论的本质是相一致的。“狭义刑事和解就是有罪无责”的观点是错误的,其根本原因在于混淆了刑事责任与刑罚的概念。在刑事和解的制度下,犯罪人的刑事责任是以非刑罚处罚的方法实现的。刑事和解制度作为非刑罚化的替代措施,能实现刑罚的功能与目的。第三章:刑事和解制度在中国的刑事政策基础。从宽严相济与和谐社会两方面出发分析刑事和解制度在我国的政策背景。第四章:刑事和解制度在中国的具体构建。从刑事和解的公正价值、效率价值出发分析其在我国的构建意义;从刑罚目的的实现,符合刑罚改革方向,轻刑化需要,推进刑事诉讼民主化需求等方面阐述引入刑事和解制度的必要性;通过对我国引入刑事和解制度可能遇到的障碍和有利因素进行分析,论述了构建刑事和解制度的可行性;从适用范围、立法设计等方面提出刑事和解制度在中国刑事立法中的具体设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