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目前中国正在进行审判制度的改革,如何对待法官的自由裁量权问题,已成为一个不容回避并且富有理论意义与现实意义的问题。本文首先从法官自由裁量权的含义入手,利用了比较的方法对关于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观点进行了分析,并结合中国的现状,对法官自由裁量权的二重性进行了较为深入的分析。同时,文章从立法上的局限性、法律漏洞的客观存在、一般正义与个别正义的矛盾、司法人为因素难以排除四个方面佐证了法官自由裁量权存在的必要性。这是研究法官自由裁量权的合理性与合法性的前提和基础。对法官自由裁量权的一个重要争议是法官自由裁量权应否存在。学术界对法官自由裁量权的存废众说纷纭。本文运用事实分析与逻辑分析的方法,从价值与审判实践两个角度对法官自由裁量权存在的合理性进行了系统分析,指出合理性是法官自由裁量权的原初基石。认为法官自由裁量权的存在与行使是人类价值追求与理性实践的必然结果,合理性贯穿于法官自由裁量权实践的始终。同时,本文认为,在特定的社会与不同的历史阶段,法官自由裁量权仅依据其合理性而存在与行使是不充分的,它还必须具有坚实的合法性基础。法官自由裁量权必须与现时的法律指导思想、原则精神与各类立法相符合,它的权力来源、行使主体、行使范围、程度、行使程序等都必须具有合法性。文章最后指出法官自由裁量权的合理性与合法性是统一于法官的司法实践之中的,合理性通过合法性表现出来,合法性以合理性作为实质内容。通过认识论和实践论的统一,可以真正地解决法官自由裁量权的困境问题。理论来源于实践,又应用于实践、指导实践。关于法官自由裁量权的合理性与合法性的理论最终也将回到司法实践中去,得到实践的检验与完善,这便是本文的最终主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