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全文除前言和结语外,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关于担保债权的界定。担保债权应是舶来语,意为有担保权的债权。本文中一语双关,兼具担保权益和担保债权双重含义,视语境不同而用之。因中美地处不同法系,立法体系与语言环境也存在较大差别,美语中“担保权益”,经传入我国后有“担保权益”、“担保利益”、“担保债权”等译文,笔者认为应对应于大陆法系中的担保物权概念。然,“担保权益”概念的范畴远远大于担保物权,很多新的担保方式也被美国统一商法典、国内税收法典和美国破产法典所创设并加入到担保权益的概念之中。第二部分则详细介绍了担保债权在破产法上的索赔进程。首先是关于破产债权的定义。不是任何债权在进入破产程序后都可以被确认为破产债权。但是,美国破产法对破产债权的定义显然是相当宽泛的,最基本的原则是“有获得清偿的权利”。值得关注的是,该项原则对担保债权和无担保债权都是适用的。只有在厘清破产债权的定义后,对债权的索赔进程才能有更清醒的理解。对所有的债权来说,破产状态下和非破产状态下的索赔进程是截然不同的。担保债权的索赔开始于债权的申报,经过评估,适格的担保债权被删选出来,其中担保债权的价值将由法院作出评估,同时,担保物的价值也必须被确认。最后,所有的债权将等待债务人财产的分配,这是各方利益的最终博弈。担保债权因为其在担保物上的担保权益,可以经托管人出售担保物获得收入,合理适当的分配费用后,在担保权益的范围内获得优先清偿。因此,担保债权大都能获得全部的清偿。之后,无担保债权根据各自的优先性按比例分配剩余的破产财团财产。第三部分是关于破产的另一个重要程序。重整程序的本质是要求债权人对债务人作出一定的妥协,从而使债务人企业能起死回生。相比破产清算程序,在重整中,债权人都不可避免地给予债务人一个债务的宽限期,同时债务人提出重整计划,承诺对债权人清偿。尽管如此,担保债权在重整程序中,还是能得到最大的清偿,也许是未来的清偿,但担保权益的存在无疑是其最好的保障。相反,无担保债权并没有如此的好运,但其所得至少不会比清算要差。第四部分是关于破产的一项最特殊的制度——自动冻结。一旦破产被申请,一切针对债务人财产的行为立即中止。这就是自动冻结制度。相比于无担保债权,担保债权拥有无可比拟的优势。破产法关于解除自动冻结的司法救济,更像是为担保债权设定的。显然,这是因为自动冻结的最大伤害,即延迟了担保权益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