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在第七次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上,首次提出“司法和谐”理念,并要求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努力创建和谐的诉讼秩序,着力维护和谐的司法环境。大力倡导和谐司法,无疑将成为新时期民事审判的重要特征。法院调解是民事审判的重要制度,而民事和解制度是目前陷入困境中的法院调解的长远发展出路。完善民事和解制度,对创建司法和谐而言,是十分重要的。我国民事诉讼法虽然有和解制度的规定,但过于简陋,只有短短一个条文11个字,难以涵盖其应有的全部内容。因而在理论上认识比较混乱,在司法实践中难以操作,致使我国的诉讼和解制度“先天贫弱”,其应有的功能难以充分、有效地发挥,不能适应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审判制度中纠纷解决方式呈多元化趋势发展的实际需要。因此,确有必要加以探讨,以期促进诉讼和解制度的完善。笔者主要介绍和分析了司法和谐的基本理念、司法和谐下完善民事诉讼和解的必要、有关诉讼和解的性质与效力的学说以及国外民事诉讼和解概况。同时通过分析我国民事诉讼和解的现状,提出了我国诉讼和解程序的设置的有关设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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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ABSTRACT前言第一章 司法和谐语境下完善民事诉讼和解的意义1.1 诉讼和解的涵义1.2 完善诉讼和解是困境中的法院调解的出路1.2.1 司法和谐语境下不和谐的法院调解1.2.2 法院调解的出路在于诉讼和解的完善1.3 司法和谐语境下诉讼和解制度选择的必要1.4 司法和谐语境下完善民事诉讼中和解的现实可行性第二章 司法和谐语境下现行诉讼和解制度的缺失分析2.1 关于和解的合意与合法之间的关系没有明确规定2.2 关于证据调查和交换的规定不充分,对法官在和解中的作用未作规定2.3 审前程序不完善2.4 对和解效力规定不合理2.5 缺乏对和解的监督和补救措施2.6 法院调解制度对诉讼和解制度的冲击第三章 司法和谐语境下完善诉讼和解制度的分析3.1 司法和谐语境下诉讼和解性质与效力的选择3.1.1 诉讼和解的法律性质3.1.2 诉讼和解的法律效力3.1.3 各国的选择3.1.4 我国在和解的性质与效力上应有的选择3.2 司法和谐语境下诉讼和解程序的设置3.2.1 法院与诉讼和解的关系3.2.2 诉讼和解的期间3.2.3 法院对和解协议的审查3.2.4 有关诉讼费用的规定3.2.5 和解协议的效力3.2.6 和解书的制作3.2.7 对和解协议的错误的补救结语参考文献致谢详细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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