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成年监护制度是为了保护和照顾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的成年人而设立的制度。随着社会结构老龄化趋势的凸显,原有的成年监护制度已无法解决老人所面临的生理衰弱、身体照顾、经济保障等问题。自上世纪中期以来,人权观念的发展进步和人口老龄化所带来的困境使成年监护制度的改革被越来越多的国家所重视。这些改革的主要成果就是确立了以“尊重自我决定权”为理念的新制度——意定监护制度。意定监护制度最初的形式是美国通过改革普通法原则所确立的持久授权制度,该制度在英美法系其他司法区的借鉴和发展的过程中逐渐形成一种涵盖财产管理、身体照顾和健康护理等各个方面的“公权力监督之下的持久授权制度”,作为监护制度的替代措施。这一新型的监护制度或者说监护替代措施使得人们能在意思能力完全之时为将来可能发生的意思能力不足之状况做出预先的指示:如由谁来代替自己做出决定,财产如何处分,接受或者拒绝何种医疗措施等。因此,即使本人将来陷入不能做出决定的境地,本人的授权依然有效,本人的指示依然能够得到执行。改良后的授权书制度最大程度地尊重了本人的自主决定,维护了个体的人格尊严。与传统成年监护制度相比,新制度有显著的优越性,已被多数国家立法确认。随着日本《任意监护契约法》的颁布和实施,我国学者开始对意定监护制度进行研究,并在反思我国现有成年监护制度的基础上提出了导入意定监护制度的构想。本文在吸取前人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参照新近的文献资料对意定监护制度的体系重新整合:从多角度、多层次解构了意定监护制度的基础概念,考察了意定监护制度的在各个发展阶段的特征尤其是最新的发展成果,并通过对各国意定监护制度的实际利用现状的分析,总结出意定监护制度发展中所存在的问题。我国成年监护制度无论是体系还是内容都有诸多不完善之处,尤其是目前我国人口老龄化的形势已经越来越严峻,成年监护制度将面临更大的挑战。未来我国民法典的成年监护制度应当以“尊重自我决定”、“活化残余能力”和“促进生活正常化”的人权理念为指导,构建符合我国社会现实需要的意定监护制度。本文以此为出发点,从各国意定监护制度形成的历程中寻求经验,并结合我国社会现实和民事法律制度基础对我国成年监护制度的改革和意定监护制度的确立提出了建议,以求有助于后来者之研究或有幸为法律改革者之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