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随着经济的发展、国家公共职能的膨胀以及政府干预程度的增加,政府采购已成为世界各国特别是市场经济发达国家管理公共支出、调节经济运行、维护本国利益的基本制度和重要手段。政府采购制度最早形成于18世纪末19世纪初的自由资本主义时期的英国和美国,至今已有200多年的历史。经过200多年的发展,西方国家已在政府采购原则、操作方式、采购合同等方面进行了比较深入系统的研究和探索,形成了各自不同但比较完善的政府采购制度体系。我国政府采购制度的实施是从1996年在上海、深圳等地开展政府采购制度试点开始的。十多年来,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取得了巨大进展,在采购对象、采购方式、采购程序、采购管理等方面已经积累了丰富的经验。2003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就是对这些经验的一个总结。同时,《政府采购法》的实施也标志着政府采购工作从试点阶段开始走向法制化和规范化的轨道。该法对于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政府采购透明度,加大监督力度,防治采购过程中的腐败行为发挥了重要作用。《政府采购法》颁布实施后,政府采购制度在我国得到了全面的推行,取得十分显著的效果,尤其在财政资金使用方面的节省作用更为突出。但《政府采购法》只针对采购当事人、采购方式、采购程序、采购合同、监督检查等方面做了一个笼统的总体规划,并没有出台具体实施细则,因此,各地围绕《政府采购法》,形成了各具特色的政府采购管理模式,但总的来说存在一个显著的问题就是政府部门承担了具体的采购业务,存在既是运动员又是裁判员的问题。烟台市的政府采购工作1999年正式开始运行。在运行之初,就成立了规格为正处级、参照公务员管理的烟台市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突出监督管理地位,通过制定政府采购规范政策,完善政府采购工作程序,实现对政府采购工作的全过程监管。政府采购管理机构的高规格配置、管理职能的清晰明确不仅与2003年出台的《政府采购法》相吻合,也为政府采购的发展奠定了良好基础。在具体采购业务操作上突出职业代理,由统一招标认定的社会中介机构具体履行采购中心的职能,形成了“管采分离、招标代理、专家决策、全程监督”的独具烟台特色的政府采购模式,引起了财政部有关部门的充分关注,并对这种管理模式给予了高度评价。本文在对烟台近几年来政府采购工作的有关资料进行整理分析的基础上,综合运用新公共管理理论、“经济人”假设、委托代理等相关理论,对烟台政府采购监管机制进行了系统研究。全文除导论外共分四章,在对烟台市政府采购监管机制的发展历程和相关理论、法律法规进行梳理的基础上,结合实际工作中遇到的问题,从法律法规建设、制度建设、人员管理等方面提出了相关的完善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