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于交纳会费的通知(论文文献综述)
徐立,李学良[1](2020)在《职业性刷单行为的界定与刑法规制》文中研究指明网店刷单是由网店与非真实消费者合谋,通过虚拟交易、虚拟好评,以使指定网店在商品搜索中排名靠前、牟取利益的非法行为。网店刷单分为三种模式:返利模式、混杂模式、分级模式,后两种模式是职业性刷单行为,符合传销行为的特性。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规制"拉人头""收取会费"两种传销行为,该罪规制的不是经营活动而是传销活动。刑法对传销犯罪单轨制的规制模式下,具备传销性质的职业性刷单活动应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规制而不能纳入非法经营罪的犯罪圈之中。职业性刷单活动中承担刑罚责任的主体有:职业性刷单活动的领导者、组织者,即网店经营者和部分职业刷单手,电商平台只承担监管失职的行政责任或民事责任,对于最底层的刷单人应施加制度性惩罚措施。
党志勇[2](2020)在《商人与革命:中共太行区商人联合会研究(1940-1947)》文中提出商人作为社会经济流通环节中的主要工作者,在社会发展中占据着重要的地位。近代以来,随着新型生产关系的滋长,商品经济在中国历史进程中得到一定程度的发展,商人的角色愈加重要,对这一群体在近代的发展演变进行研究,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本文以实证史学的研究方法、新革命史的研究视角,从太行区商联会成立的历史背景、历史沿革、组织体系及其运作、商联会主要活动及影响四个方面对商联会进行了较为全面的研究,并通过商联会考察了商人与革命的关系。第一章主要考察了中共太行区商联会成立的历史背景。中共对于太行革命根据地的开辟与创建是其成立的政治背景,根据地的经济建设为成立商联会提供了的条件,根据地内各群众组织的成立奠定了商联会成立的组织基础,中共对于商人政策的重视进一步促进了商联会的成立。第二章对太行区商联会的历史沿革进行了追溯。商联会的沿革主要经历了两个时期、三个阶段。从1940年产生到1947年商联总会撤销,太行区商联会以1945年12月太行区商联总会的成立为界分为前后两个时期。1940年至1944年12月为商联会的早期阶段;1944年12月至1945年12月为第二阶段,此阶段开始筹备成立商联总会;1945年12月至1947年为第三阶段,此阶段在商联总会的统一领导下,太行区各地普遍建立了商联会。第三章对太行区商联会的组织结构及其运作进行了研究。本章分析了商联总会筹备前后有关商联会纲领和组织章程的异同,同时通过对商联会干部群体的出身、阶级成份和对于商联会的态度也进行了分析,通过对商联会经费的考察,看出商联会在收取会费方面并不顺利,处处受到商人的抵制。第四章对太行区商联会的活动及其影响进行了研究。本章从中共通过商联会对商人的教育和改造、举办商人节、配合革命中心工作以及商联会的功能几个方面叙述了商联会的活动,并从商联会的积极影响和局限性两个方面阐述了商联会所产生的影响。结语在前述的基础上,通过对近代以来中共与商人的关系、商人与革命的关系和商人身份的重塑三个方面的梳理,认为商人在近代经历了从“在商言商”到“在商亦言革命”的转变。
李君娜[3](2020)在《南洋公学同学会研究(1910-1949)》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随着中国近代西学东渐的深化,西方大学成为近代中国的舶来品,以中国传统学缘关系为基础、借鉴西方大学社团组织形式的中国近代同学会(校友会)也产生并发展。在中国近代产生的众多同学会中,以南洋公学及以其为基点发展而来的学校所组成的同学会是其中产生较早、发展较完善、影响力较大的同学会组织之一,具有研究价值。本文在了解南洋公学同学会体系的基础上,着重探究其在沪总会内部诸事务的发展和联系网络,深入了解其内部运作和内外部联系。因以南洋公学为基础发展而来学校的演变及时局的影响,南洋公学系统的同学会在新中国成立前的发展大致可分为1910-1920、1921-1937和1938-1949三个阶段。在第一阶段,上海总会发展的基本框架得到奠定,各分会在缓慢增长的同时自主地自我发展,整个南洋公学体系的同学会呈现出初步发展态势。在第二阶段,上海总会和各分会都在持续发展的基础上显现出明显的阶段性特征,而这一时期各地交大同学会的陆续成立以及交大同学总会的筹建给与南洋公学同学会体系的持续发展注入了强大的内部动力。在第三个阶段,南洋公学体系的同学会因时局影响而中衰,也因时代赋予的团结校友和帮扶学校的重任而重整复兴。经过1910-1949年间的产生和曲折发展,南洋公学体系的同学会在内外联系的广度和深度上都在逐渐加强,整体呈现出发展态势。南洋公学体系同学会的发展除来自内部强大的需求动力外,南洋公学同学会(上海总会)的发展也促进了整个同学会体系的扩大。南洋公学同学会1910年在沪成立,至1949年新中国成立陆续存在了近四十年,历史悠久。在这近四十年的发展历程中,南洋公学同学会在职权机构、经费、会所、会刊、活动六大方面保持发展连续性的同时适应实际情况做出调整,保持了稳中有变的发展态势,反映了理事会竭力发展同学会的美好愿望和实际努力。但在某些具体事情的处理上,若与同一体系内的各分会相较,上海总会在办理时间和处理手段上则呈现出明显的迟缓性和僵硬性,这对会务的发展起了一定的阻滞作用。内部建构和运作是南洋公学同学会保有活力的内部动力,而其在不同层面结成的联系网络则是南洋公学同学会实现纵深发展的途径。从不同层面来看,南洋公学同学会处在校友、母校和社会的联系网络中,通过在情感和生活中给与校友慰藉和帮助,在参与管理、建设和庆祝等事务的过程中辅助母校发展;在参与社会服务中与社会进行交流,结成了多维的联系网;在与校友、母校和社会三者的交流中,南洋公学同学会和母校的交往是最多的,号召力和影响力也是相对较大的。但总的来看,南洋公学同学会是依凭自身所攀附的联系进行各方联络和号召,并不能产生强制力,因而对各方的影响也是有限的。梳理南洋公学体系同学会的发展脉络,探索南洋公学同学会内部运作和层级联系,是对中国近代同学会发展实例的描绘,也在一定程度上展现了中国近代同学会发展的普适性规律。
金立叶[4](2019)在《中华全国文艺界抗敌协会成都分会研究(1937-1945)》文中研究说明1938年3月27日在武汉成立了中华全国文艺界抗敌协会(简称“文协”),1939年1月14日,“文协”成都分会成立。“文协”的成立顺应了时代潮流,是在抗战大背景下诞生的具有鲜明时代特征的文艺界救亡团体。它是国共第二次合作的产物,亦是文艺在抗战时期发展的需要。“文协”成都分会作为“文协”最重要的分会之一,也是存在时间最长的分会之一,对抗战胜利及区域文艺的发展发挥了一定的作用,产生过一定的影响。本文将通过四个方面展开:第一,主要对“文协”成都分会成立的背景、会刊《笔阵》以及《通俗文艺》、分会的经费和会址等三方面展开详细论述。“文协”成都分会成立过程经历了长时间的筹备,过程复杂,也从侧面反映了当时时局的动荡与文艺界为了成立分会的迫切之情。第二,论述“文协”成都分会开展的活动,并总结活动的特点。在“文协”总会的领导下,成都分会在抗日宣传、文艺研究、纪念名人诞辰以及救济贫病作家活动中取得了突出成绩,有力地支援了革命。第三,通过介绍“文协”成都分会的主要人物和分会主要人物关系及分会与各党派的关系,说明“文协”成都分会在抗战时期得到了各党派的支持与援助。但是,在不同时段国共的关系直接影响到分会的发展状况。第四,概括“文协”成都分会的产生的作用与影响。说明“文抗”成都分会在社会各界的支持下组成文艺界统一战线组织,承载着抗日救国的历史使命与历史责任,对文艺本身及抗日民族统一战线的形成等方面发挥了一定的作用。通过对“文协”成都分会的研究,说明这一分会是特定历史条件下的产物。“文协”成都分会在各党派支持下组成文艺界统一战线组织,在“文协”总会的带领下开展了声势浩大的抗日救亡运动。使得这一分会超越文学范畴,对抗战文艺的发展及抗战胜利起了积极作用。虽然分会在开展活动过程中因为经费及分会人员流动等因素的影响致使分会的很多活动无法开展,但是分会对抗战文学以及抗战胜利做了一定的贡献,并培养了大量文艺后备力量,这些人为西南地区的文化发展做了突出贡献。同时,“文协”成都分会在文艺上做了很多工作,对后来的文艺发展提供借鉴意义。
刘亚丽[5](2019)在《宗教组织税收法律问题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宗教是有关人类心灵和精神的“圣事”,但宗教组织却存在于“世俗”之中。宗教组织兼具实践宗教信仰的宗教性以及为自身存续发展的经济性,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世俗中的宗教组织经济自洽性凸显出(自/被)商业化倾向,致使宗教组织的“圣事”和“俗事”交织,混为一体,既伤及教旨又令宗教不堪。2018年我国新修订的《宗教事务条例》增加了针对宗教组织及其教职人员的税收制度,以及税务部门对宗教组织及教职人员实施税收管理的条款,然而,在我国宗教组织及教职人员涉税的法律、法理及规则设定的理论探索和实证研究乃至科研成果,尚属珍稀物种之际,这些原则性税收管理制度的颁布似有挂一漏万,不及就里之嫌。有鉴于此,宗教组织及教职人员的涉税法律规制的必要性、特殊性、正当性及现实可行性等殊值系列探究,这也符合中央“依法管理宗教事务,不断提高宗教工作的法治化水平,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要求。除引言和结语外,全文共分为六章。第一章,我国宗教组织经济自洽性问题及税收规制。行文通过我国和域外两组案例的对比展开,得出目前我国宗教组织并不缺少世俗经济甚或商业活动的参与,但我国较为缺乏对宗教组织经济行为的具体税收规范。宗教组织虽以实践宗教信仰为其基本功能,但基于其存续和发展的内在所需,以及信众和外部经济环境等因素影响,宗教组织与经济具有自洽性。当宗教组织的经济及经济行为缺乏自律与他律表现为不自洽时,必然影响其创设和教义的本旨,同时也影响到社会整体经济秩序,因此,通过具体的税收法律制度对宗教组织经济行为进行规范,具有现实必要性。第二章,我国现行宗教组织税收规范及问题分析。目前我国通过《宗教事务条例》、《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监督管理办法》、《关于鼓励和规范宗教界从事公益慈善活动的意见》、《关于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问题的通知》、《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等规定,以及诸多党和国家的宗教政策,初步形成了较为原则性的宗教组织税收规范。但依然存在:宗教组织作为纳税主体的内涵和外延不清;对其经营行为的行政管理规范替代了应税规范;宗教组织的应税界定标准不准确;对其进行的税收监管流于形式等诸多问题。究其原因,我国宗教组织税收规范严重滞后于宗教组织财富观念的转变;滞后于宗教组织自营利性和被营利性趋势增强的经济现实;国家对宗教组织实行的自养政策,在现实中被异化、异用或他用,自养政策被放大为自养免税政策或宗教性免税政策;相关民事主体法律以及教职人员身份和收入的界定,缺乏相适应的配套规范。因此,我国宗教组织税收问题的法律规制具有现实迫切性。第三章,宗教组织涉税法制理论梳理及评析。在政教合一体制下,受宗教及宗教组织的历史地位、国民信仰和社会功能等因素制约,国家对宗教组织予以直接的财政补贴和税收支持,但这一不当的财税政策既影响了财税关系和政教关系,也影响了公众的宗教信仰自由;因此,政教分离和间接的财税支助成为社会发展的一种现实和必然选择。与西方不同,我国古代历史上鲜有宗教支配政治或政教合一的现象,但也从不缺少国家政权与宗教或各宗教组织各样的经济和税收联系。国家因政治、经济和社会等需要,对宗教组织的财税政策极其不稳定,“不徭不役”和“亦徭亦役”政令反复交替,使得宗教组织繁盛兴衰交相更迭。在现代政教分离国家,除宗教组织的宗教性在处理政教关系时被审慎对待外,宗教组织因其非以营利性为目的,基本被纳入非营利组织进行规制。国家予以宗教组织的间接财政支持和连续稳定的税收规范,这既有利于宗教组织正常发展,也有利于国家和宗教组织间的政教关系。因此,构建和完善宗教组织的税收规范,是现代政教分离国家财税法治的必要内容。第四章,宗教组织的特殊性及征免的正当性分析。宗教组织的特殊性主要在于其宗教性,以及由宗教性而衍生出的非营利性和社会表达的公益慈善性。虽然宗教组织具有其特殊性,但对其征税或免税具有法律正当性。首先,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也有遵照法律负担纳税的义务。纳税人即是依照法律及行政法规的规定负担纳税义务的单位或个人。宗教组织是公民基于宗教信仰自由而组成的团体,属于社会的一个组成部分,在其拥有宗教自由的宪法基本权保障同时,当然也负有纳税的义务。其次,征税权是国家主权的表现,宗教组织拥有类国家主权的组织自治权,国家对宗教组织免税在一定程度上有助于保障其独立性,但国家对宗教组织征税也并不意味着是对其自治权的干涉。在政教分离体制中,宗教组织的自治权处于国家主权之下,作为组织自治权的体现,宗教组织有从事世俗经济活动的权利,同时也应遵守世俗包括税法在内的经济规范要求。再次,宗教自由体现为内在精神信仰自由和从事合法宗教活动的自由,但此种自由并非绝对而是有所限制的自由,宗教组织负有依法的纳税义务并不因为其享有宗教自由而得以免除。即使在政教合一国家,宗教组织在获得免税或财政支持的同时,其自由也是要受到一定限制的,因为在国家合法行使征税权时,维护良好的税收制度在各种公共利益中处于优先顺位。最后,政教分离原则要求国家政权和宗教组织分离。要求国家不得对特定的宗教加以奖励或禁止,或对人民特定信仰给予优待或非难。但政教分离不是绝对的分离,无论是对宗教组织征税或是免税,都会在一定程度上引起政府与宗教组织之间的联系。无论是对宗教组织免税或是征税都不意味着必然违反政教分离的宪法原则,免税和征税的立法目的既非促进和倡导宗教,也非抑制和反对宗教。与宗教组织类似,诸如学校、图书馆、慈善基金会等,也通常被国家给予免税,因为它们一般被认为可以与社会和谐共处,并促进社会多样化的存在。综上,国家无论是对宗教组织免税或征税都具有合宪性或法理正当性。第五章,宗教组织税收法律制度域外经验与借鉴。宗教组织从事经济活动成为很多国家和地区的共有现象。在宗教组织日趋商业化情形下,多数国家和地区都改变了其税法上的待遇,变完全免税为有条件的免税,并加以公益慈善之社会责任,但具体做法又各不相同。美国《内地税法》规定了宗教组织获得免税的主体要件,包括实质要件、形式要件、身份限制和免税资格丧失的情形,对宗教组织商业活动设置了“非相关商业所得税”和“无关举债所得税”进行规范。同时规定了含申请资料、年度报告书、捐赠信息等内容完备的信息公开制度,以及必要时的税收稽核制度。日本设置宗教法人认证制度以规定主体要件资格,而公益性的高低对宗教组织税赋多寡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日本《法人税法》规定宗教法人可以经营营利事业,可按低于普通法人的税率承担纳税义务。在宗教主管机关和宗教组织之间设置宗教法人审议会制度,作为解决两者之间的缓冲机关。同时对宗教法人规定了税收优惠及支出的限制,必要时的税务调查制度,甚至宗教法人营利事业有违法行为,可以对宗教法人实行强制解散。我国台湾地区对宗教组织的主体分类进行了规定,在营利事业所得税、房屋税、地价税等十余个税种税目中详细规定了宗教组织相关税收内容。宗教组织的经济行为及收入是以信众随喜布施,还是订有一定的收费标准,来判断是否属于销售货物或劳务收入所得。对宗教组织设有严格的公益慈善要求,其60%的年度经费依法只能用于公益目的上,并对积极作为者进行奖励。综上,在宗教组织从事经济甚或商业活动不可避免并客观存在时,反思我国大陆具体问题,域外经验具有可借鉴性。第六章,我国宗教组织税收制度的构建与完善。在中央提出要依法管理国家宗教事务,提高宗教工作法治化水平的号召下,应积极善用财税法律规制宗教组织经济行为,调节宗教组织相关经济关系。首先,在宗教组织纳税主体层面,目前我国非营利组织缺少法律分类的情况下,应将宗教组织细化出来,对其税收加以特别规定;明确宗教组织纳税主体的内涵和外延。其次,在宗教组织应税范围层面,应重视宗教组织经济性的特征,改变禁止宗教组织过度商业化经营原则,允许其进行经济或商业活动,并运用税收法律规范,包括教职人员收入的规范;改变现有对宗教组织应税和免税以宗教性和经济性为主的多重区分标准,实行“经营征收与自养返还”相结合的标准调整。再次,在宗教组织公益慈善层面,应改变对宗教组织非营利组织的消极定位,采用公益慈善主体的积极法律定位;在宗教组织普遍没有出具扣税资格的情况下,允许宗教组织对那些方向明确的捐赠出具扣税凭证;对宗教组织公益慈善行为实行税收激励或奖励机制。最后,在宗教组织税收监管层面,应转变对宗教组织税收监管的传统观念,在经济领域将之同其他市场主体平等对待;增加宗教组织信息公开的内容,落实税务登记;对其不当和违法行为实行阶梯制的税收处罚措施;同时也应注重相关规范和配套措施的协调,如自养政策的规范化、宗教组织自身建设等。综上,我国宗教组织税收制度的完善与构建具有可行性。
陈渊鑫[6](2019)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部分条文的解读(六)》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三十七、评估行业协会会费的收取和使用法律条文:第三十八条评估行业协会收取会员会费的标准,由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并向社会公开。不得以会员交纳会费数额作为其在行业协会中担任职务的条件。会费的收取、使用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法律条文重点内容解读:本条是关于会费的收取和使用的规
中国工作犬管理协会[7](2018)在《中国工作犬管理协会关于团体、个人会员交纳2018年度会费的通知》文中认为2018年度会费收缴工作已经开始,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会费标准:团体单位会员为:2000元,理事单位为:3000元,常务理事单位为:5000元,个人会员会费为:300元。二、交费时间:2018年3月1日至2018年5月31日。三、相关说明:1、未按规定交纳会费的,协会将按章程第十二条规定,视为自动退会。在参加协会活动时,按非会员对待。2、2017年度未交会费的团体、个人会员,可与本年度会费一同交纳。
中国工作犬管理协会[8](2018)在《中国工作犬管理协会关于团体、个人会员交纳2018年度会费的通知》文中认为2018年度会费收缴工作已经开始,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会费标准:团体单位会员为:2000元,理事单位为:3000元,常务理事单位为:5000元,个人会员会费为:300元。二、交费时间:2018年3月1日至2018年5月31日。三、相关说明:1、未按规定交纳会费的,协会将按章程第十二条规定,视为自动退会。在参加协会活动时,按非会员对待。2、2017年度未交会费的团体、个人会员,可与本年度会费一同交纳。
中国工作犬管理协会[9](2018)在《关于团体、个人会员交纳2018年度会费的通知》文中提出2018年度会费收缴工作已经开始,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会费标准:团体单位会员为:2000元,理事单位为:3000元,常务理事单位为:5000元,个人会员会费为:300元。二、交费时间:2018年3月1日至2018年5月31日。三、相关说明:1、未按规定交纳会费的,协会将按章程第十二条规定,视为自动退会。在参加协会活动时,按非会员对待。2、2017年度未交会费的团体、个人会员,可与本年度会费一同交纳。为便于联系,请各会员按时交纳会费,汇款时请详细注明通讯地址,以便及时邮寄收费票据及会刊杂志。使用非本
柯宇航[10](2018)在《团结权研究》文中认为和谐劳动关系之构建,个别劳动关系法与集体劳动关系法不可偏废其一。我国劳动法领域,长期以来,不论是在理论研究还是制度实践中,均未对集体劳动关系法给予应有的重视,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进一步深化,中国劳资关系和谐越来越需要发挥集体劳动关系法应有的作用,而团结权作为劳动者集体劳动权利体系的核心,应当是我国集体劳动法制构建的关键环节。本文以团结权为研究对象,探讨该权利的来源与正当性,分析该权利在立法设计上的应然状态,就我国团结权相关法律制度的构建或完善提供建设性意见。全文除绪论与结语外,正文共分为四章。第一章为团结权的基础理论。首先对当前学术界存在的一些团结权概念表述方法进行说明,并通过将团结权与一般结社自由进行比较,以及将团结权置于集体劳动权利体系之中进行观察,分析团结权与集体谈判权、集体争议权、民主参与权之间的关系,从而将作为本文研究对象的团结权的概念界定清晰,团结权即是劳动者组织并参加工会活动的权利;接着分析团结权的权利性质,按照公民基本权利的演进脉络,公民基本权利是从自由权进而发展出社会权,从团结权的权利行使方式上来看,团结权具有意思自治的自由权属性,而从团结权的权利设置目的来看,团结权是为保障作为社会弱势群体的劳动者的生存发展而存在,因而团结权又具有社会权的属性;最后进行团结权的价值分析,团结权的社会价值体现在平等和效率两方面,实质平等思想以及与此相关的差别原则或弱者保护理论是团结权的最重要价值基础,而对于团结权的效率分析也回击了那些对于团结权减损社会经济效率的质疑,而团结权还具有对于劳动者个体的价值,主要体现在对于劳动者个体需求的满足和劳动者个体德性的培养两方面。第二章为团结权的权利构造。从三方面解析团结权:一是团结权的主体,团结权是劳动者的专属权利,而作为团结权主体的劳动者与个别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并非同一概念,个别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以“从属性”理论或“控制说”为判断标准,而集体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的判断标准应当超越“从属性”理论或“控制说”的范畴,或者对传统“从属性”理论或“控制说”作相对广义之理解,从而将更多却有必要团结的劳动者纳入团结权主体范围之内,另外团结权对于劳动者的职业、职位以及国籍方面均需进行一定程度之限制,此外,虽然当代团结权理论与立法中均承认作为团结权主体的男女性别平等,但考察团结权制度实践史发现历史上团结权制度存在对女性的排斥现象,而且即使在当代,工会依然存在明显的男性主导现象,因此立法不仅需要强调团结权男女主体间的形式平等,而且在具体制度中对女性劳动者进行特殊关照。二是团结权的实现载体——工会,工会组织是随着劳动者保障自身合法权益的需要产生和发展的,工会之成立需要纯粹性、独立性、以改善劳动条件为目的、持续性以及实现目的之能力五项构成要件,工会主要具备经济制约、工作制约、社会变革、会员服务、自我实现、力量集结等功能,工会按不同的划分标准可分为自由工会与官方主持的工会,职业工会、产业工会与企业工会,一元化工会与多元化工会,体制内工会与体制外工会等不同类型,我国工会体系中的主要工会类型则包括基层工会组织及其联合会、全国和地方产业工会、地方总工会、中华全国总工会;三是团结权的具体内涵,包括劳动者组建工会自由权、入会平等权、入会自由权以及会员身份权等。第三章为团结权的法律救济:不当劳动行为立法。不当劳动行为立法是团结权的救济方式。首先,阐述了不当劳动行为立法的产生与发展历史,不当劳动行为立法产生于美国,较成熟之立法模式主要体现在美国和日本两国立法中,而关于不当劳动行为的禁止性规定也在国际劳工组织的相关立法性文件有所体现。其二,分析不当劳动行为立法的立法价值,根据美国法上不当劳动行为立法产生之历史背景,不当劳动行为立法之价值主要体现在促进自由贸易、维持劳资双方谈判力量之均等性以及维持劳资双方权利与义务的平衡性。其三,阐明不当劳动行为的类型,理论上不当劳动行为应包括雇主的不当劳动行为类型以及工会的不当劳动行为类型两方面,而实践中有些国家或地区的立法中仅对雇主的不当劳动行为做禁止性规定,工会的不当劳动行为立法并不常见;最后讨论了不当劳动行为立法较成熟的美国与日本两国关于不当劳动行为救济程序之立法,并对美、日两国救济程序进行比较分析,发现两国的不当劳动行为救济程序均包括行政救济程序与司法救济程序,而不同点在于两国立法在申诉人的范围,救济程序之启动,救济之主导机关,救济程序之进行等方面存在差异。第四章为我国团结权的制度考察与完善。首先,考察我国团结权法律制度之现状。该考察分为制度设计(团结权立法)和制度运行(工会组建情况以及团结权司法实践)两方面,并分析当下团结权制度实践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接着分析我国团结权制度之完善应当遵循的思路,一为强化工会的维权职能,二为维护工会的独立性与纯粹性,三为实体性规范与程序性规范并重;最后根据完善思路,结合我国具体制度实践,提出一些团结权的具体制度设计,包括劳动者集体争议行为的赋权,团结权主体范围之明晰,工会经费缴纳制度之完善,工会代表诉讼制度之完善以及不当劳动行为立法之完善等。
二、关于交纳会费的通知(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关于交纳会费的通知(论文提纲范文)
(2)商人与革命:中共太行区商人联合会研究(1940-1947)(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目的与意义 |
二、学术史回顾 |
(一)商会史研究 |
(二)中共革命根据地群众组织研究 |
(三)中共与商人关系研究 |
三、相关界定 |
四、研究方法与不足 |
五、研究视角与创新 |
第一章 太行区商联会成立的历史背景 |
一、太行区的创建与巩固 |
二、太行区的财经建设 |
三、太行区的群众组织 |
四、太行区的商人政策 |
第二章 太行区商联会的历史沿革 |
一、太行区商联会的成立 |
(一)早期商联会 |
(二)筹备商联总会 |
(三)正式成立商联总会 |
二、太行区商联会的发展 |
三、太行区商联会的转型 |
(一)商联会机构建设中的问题 |
(二)向工商业联合会转型 |
(三)商联会转型原因 |
第三章 太行区商联会组织体系及其运作 |
一、商联会的组织体系 |
(一)商联会组织章程 |
(二)商联会工作纲领 |
二、商联会的干部群体 |
(一)干部的产生 |
(二)干部状况 |
(三)干部对商联会的态度 |
(四)干部的待遇 |
三、商联会的经费 |
第四章 太行区商联会的活动及其影响 |
一、教育、改造与新商人的诞生 |
(一)中共对旧商人的认识 |
(二)中共教育商人的形式 |
(三)中共教育商人的内容 |
(四)新商人的诞生 |
二、举办商人节 |
(一)太行区商人节的设立 |
(二)商人节的革命化 |
(三)商人节对商人的动员 |
三、配合革命中心工作 |
(一)参与群众运动 |
(二)大生产运动 |
(三)支援解放战争 |
四、商联会的功能 |
(一)改善劳资关系 |
(二)扶植行商摊贩 |
(三)帮助商人克服困难 |
(四)管理市场 |
(五)调解纠纷 |
五、太行区商联会活动的影响 |
(一)太行区商联会的积极影响 |
(二)太行区商联会的局限性 |
结语:现代中国商人角色的重塑 |
参考文献 |
在学期间的研究成果 |
致谢 |
(3)南洋公学同学会研究(1910-1949)(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缘起与意义 |
二、学术史回顾 |
三、结构安排和研究方法 |
四、创新点 |
五、文本基本概念演绎 |
第一章 南洋公学同学会系统历史沿革 |
第一节 1910-1920:南洋公学同学会系统的初步发展 |
第二节 1921-1937:南洋公学同学会系统的持续发展 |
第三节 1938-1949:南洋公学同学会系统的中衰和复兴 |
第二章 南洋公学同学会的内部建构与运作 |
第一节 权力的建构和运作 |
一、中枢机构的产生方式和运作模式 |
二、理(监)事会议 |
三、理事和职员变迁 |
第二节 经费:南洋公学同学会存在和发展的物质基础 |
一、入不敷出的经费 |
二、财务人员的变迁 |
第三节 会所:南洋公学同学会的物质象征 |
一、会所的迁移和管理 |
二、筹建永久会所 |
第四节 会刊:南洋友声 |
一、会刊发行简况 |
二、紧缺的印刷费用 |
三、发行机构和编辑人员的变迁 |
第五节 聚首:南洋公学同学会活动 |
一、年度盛会——年会 |
二、日常聚餐会和欢迎毕业同学会 |
第三章 南洋公学同学会的层级联系与影响 |
第一节 “南洋公学”同学会与校友 |
一、精神上的归属与认同 |
二、实际上的援助 |
第二节 南洋公学同学会与母校 |
一、南洋公学同学会参与学校管理 |
二、南洋公学同学会参与学校建设 |
三、南洋公学同学会参与学校庆祝 |
第三节 南洋公学同学会与社会 |
第四节 南洋公学同学会与历史 |
结语 |
附录 |
参考文献 |
致谢 |
(4)中华全国文艺界抗敌协会成都分会研究(1937-1945)(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一、本文的研究意义 |
二、研究现状分析 |
三、本文的史料来源、研究方法及创新之处 |
第二章 “文协”成都分会的筹备 |
一、成立的背景 |
二、《笔阵》与《通俗文艺》 |
三、经费和会址 |
第三章 “文协”成都分会人物关系及其与各党派的联系 |
一、主要人员 |
二、主要人物关系 |
三、与各党派的联系 |
第四章 “文协”成都分会开展的活动及特点 |
一、抗战宣传活动 |
二、文艺研究活动 |
三、纪念名人诞辰活动 |
四、救济贫病作家的活动 |
五、“文协”成都分会活动的特点 |
第五章 “文协”成都分会的作用及影响 |
一、对文艺创作的影响 |
二、巩固文化界抗日民族统一战线 |
三、团结群众与加强抗战动员 |
参考文献 |
致谢 |
(5)宗教组织税收法律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研究缘起 |
二、文献回顾 |
三、研究价值 |
四、研究方法 |
五、创新之处 |
第一章 我国宗教组织经济自洽性及税收规制 |
第一节 问题的提出 |
一、以我国和域外两组案例为展开 |
二、对两组案例的比较分析及反思 |
第二节 宗教组织经济自洽性之必然 |
一、宗教组织的需要 |
二、社会信众的需要 |
三、外部环境的影响 |
第三节 经济不自洽税收规制之必要 |
一、宗教组织经济自洽性的意义 |
二、宗教组织经济不自洽的影响 |
第二章 我国现行宗教组织税收规范及问题分析 |
第一节 我国现行宗教组织税收规范 |
一、宗教组织纳税主体的现行税收规范 |
二、宗教组织纳税范围的现行税收规范 |
三、宗教组织公益慈善的现行税收规范 |
四、宗教组织税收相关信息公开的规范 |
第二节 我国现行宗教组织税收规范存在的问题 |
一、宗教组织纳税主体税收规范存在的问题 |
二、宗教组织应税界定税收规范存在的问题 |
三、宗教组织公益慈善税收规范存在的问题 |
四、对宗教组织的税收监管规范存在的问题 |
第三节 我国宗教组织税收法律问题的原因及分析 |
一、宗教组织相关税收法律滞后 |
二、受宗教自养免税政策的影响 |
三、相关的配套法律规定不协调 |
第三章 宗教组织涉税法制理论梳理及评析 |
第一节 政教合一下宗教组织涉税法制及评析 |
一、财税支持的基础及表现 |
二、宗教组织涉税法制评析 |
第二节 政教主从下宗教组织涉税法制及评析 |
一、政教主从下的宗教经济 |
二、宗教组织“不徭不役” |
三、宗教组织“亦徭亦役” |
第三节 政教分离下宗教组织涉税理论及评析 |
一、社会型理论依据及分析 |
二、经济型理论依据及评析 |
三、宗教组织涉税之本文观点 |
第四章 宗教组织的特殊性及征免的正当性分析 |
第一节 宗教组织的特殊性 |
一、内在特殊宗教性 |
二、外在特殊法原则 |
第二节 对宗教组织征税的正当性分析 |
一、对宗教组织征税与主权概念不冲突 |
二、对宗教组织征税不违反宗教自由原则 |
三、对宗教组织征税应有所限制 |
第三节 对宗教组织税收减免的正当性分析 |
一、政教分离原则实质上是适当的分离 |
二、宗教组织税收减免不违反政教分离 |
第四节 国家税收与宗教组织的互惠作用 |
一、国家税收对宗教组织的支持作用 |
二、宗教组织教义对国家税收的遵从 |
第五章 宗教组织税收法律制度域外经验与借鉴 |
第一节 美国宗教组织税收法律制度 |
一、宗教组织的主体规范 |
二、宗教组织的应税规范 |
三、宗教组织的信息公开 |
四、宗教组织的税务稽核 |
第二节 日本宗教组织税收法律制度 |
一、宗教法人纳税主体规范 |
二、宗教法人的减免税优惠 |
三、宗教法人有特色的制度 |
四、对宗教法人的税务调查 |
第三节 台湾地区宗教组织税收法律制度 |
一、宗教组织的主体分类 |
二、宗教组织的税收优惠 |
三、宗教组织的监管制度 |
第四节 域外宗教组织税收法律制度的经验借鉴 |
一、注重对宗教组织免税资质的审查规范 |
二、注重对宗教组织经济活动的应税规范 |
三、注重对宗教组织捐赠抵扣的税收规范 |
四、注重对宗教组织信息公开的监管规范 |
第六章 我国宗教组织税收制度的构建与完善 |
第一节 规范宗教组织纳税主体的法律规定 |
一、宗教组织应予以特别的税收规范 |
二、民间宗教组织纳入应税主体范围 |
三、完善宗教组织的纳税主体要件 |
第二节 明确宗教组织应税范围的界定标准 |
一、宗教组织纳税范围界定的前提 |
二、宗教组织应税范围的界定标准 |
三、宗教教职人员收入的应税规范 |
第三节 改进宗教组织公益慈善的税收机制 |
一、宗教组织公益慈善的积极法律定位 |
二、宗教组织公益慈善的具体税收措施 |
第四节 加强对宗教组织税收监管的法律规定 |
一、转变宗教组织税收监管观念 |
二、增加宗教组织信息公开内容 |
三、切行宗教组织税收监管措施 |
四、完善其他相关配套措施 |
结语 |
附表 |
参考文献 |
后记 |
攻读学位期间的研究成果 |
(6)《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部分条文的解读(六)(论文提纲范文)
三十七、评估行业协会会费的收取和使用 |
三十八、国务院有关评估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制定评估基本准则和评估行业监督管理办法 |
三十九、设区的市级以上有关评估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权 |
四十、评估行业协会的监督检查权 |
四十一、评估专业人员的法律责任 |
四十二、评估专业人员签署虚假评估报告的法律责任 |
四十三、未经工商登记以评估机构名义从事评估业务的法律责任 |
(10)团结权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背景和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 |
三、研究思路与研究方法 |
四、主要创新与不足 |
第一章 团结权的基础理论 |
第一节 团结权的概念界定 |
一、团结权的概念与术语使用说明 |
二、作为特殊结社自由的团结权 |
三、作为集体劳动权利体系之基础的团结权 |
第二节 团结权的性质争议 |
一、公民基本权利的演进:从自由权到社会权 |
二、团结权的自由权属性 |
三、团结权的社会权属性 |
第三节 团结权的价值分析 |
一、团结权的社会价值 |
二、团结权对于劳动者个体之价值 |
第二章 团结权的权利构造 |
第一节 团结权的主体 |
一、团结权的特定主体:劳动者 |
二、团结权主体之限制 |
三、团结权主体的社会性别分析 |
第二节 作为团结体的工会 |
一、工会的起源与发展 |
二、工会的成立要件 |
三、工会的功能 |
四、工会的类型 |
第三节 团结权的内涵 |
一、组建工会自由权 |
二、入会平等权 |
三、入会自由权 |
四、会员身份权 |
第三章 团结权的法律救济:不当劳动行为立法 |
第一节 不当劳动行为立法的产生与发展 |
一、美国不当劳动行为立法的发展沿革 |
二、日本不当劳动行为立法的发展沿革 |
三、国际劳工组织的相关规定 |
第二节 不当劳动行为立法的价值 |
一、促进自由贸易 |
二、维持劳资双方谈判力量的均等性 |
三、维持劳资双方权利与义务的平衡性 |
第三节 侵害团结权之不当劳动行为类型 |
一、雇主的不当劳动行为 |
二、工会的不当劳动行为 |
第四节 不当劳动行为的救济程序 |
一、美国的不当劳动行为救济程序 |
二、日本的不当劳动行为救济程序 |
三、美、日救济程序之比较 |
第四章 我国团结权制度考察与完善 |
第一节 我国团结权的制度考察 |
一、我国团结权的制度设计 |
二、我国团结权的制度运行 |
三、我国团结权制度实践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
第二节 我国团结权的制度完善 |
一、我国团结权制度完善的思路 |
二、完善我国团结权制度的具体建议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后记 |
四、关于交纳会费的通知(论文参考文献)
- [1]职业性刷单行为的界定与刑法规制[J]. 徐立,李学良. 刑法论丛, 2020(02)
- [2]商人与革命:中共太行区商人联合会研究(1940-1947)[D]. 党志勇. 山西师范大学, 2020(07)
- [3]南洋公学同学会研究(1910-1949)[D]. 李君娜. 上海师范大学, 2020(07)
- [4]中华全国文艺界抗敌协会成都分会研究(1937-1945)[D]. 金立叶. 四川师范大学, 2019(02)
- [5]宗教组织税收法律问题研究[D]. 刘亚丽. 西南政法大学, 2019(08)
- [6]《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部分条文的解读(六)[J]. 陈渊鑫. 财政监督, 2019(04)
- [7]中国工作犬管理协会关于团体、个人会员交纳2018年度会费的通知[J]. 中国工作犬管理协会. 中国工作犬业, 2018(06)
- [8]中国工作犬管理协会关于团体、个人会员交纳2018年度会费的通知[J]. 中国工作犬管理协会. 中国工作犬业, 2018(05)
- [9]关于团体、个人会员交纳2018年度会费的通知[J]. 中国工作犬管理协会. 中国工作犬业, 2018(03)
- [10]团结权研究[D]. 柯宇航. 厦门大学, 2018(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