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居者有其屋”是我们中华民族长久以来的一种美好愿望和理想。近年来,我国大中城市房价普遍持续上涨,普通居民很难通过个人能力来购买自己的住房,住房问题已经成为一个社会问题。住宅权(公民“对住宅”的权利)是公民应当享有的一项基本人权,国家有责任和义务来保障其实现,尤其目前我国行政法对公民住宅权的保护还是盲区,缺少专门的《住宅法》立法的情况下,我国住宅权保障方面的制度性矛盾和政策失当等问题,都值得我们去研究和探索。本文试图从住宅权的基本涵义入手,并结合行政给付的相关理论,来说明住宅权作为一项基本人权,也是一种公民“对住宅”的生存权,国家负有积极义务和责任来保障住宅权的实现。通过借鉴国外的公共住房政策经验和住宅合作社经验,结合我国目前住宅权行政法保护方面的制度缺陷,对我国应该如何从法律制度构建上保障住宅权的实现提出政策和法律上的建议。第一章从分析住宅权入手,简单阐述了住宅权的基本涵义、住宅权的不同角度的理解、住宅权的宪法权利属性以及住宅权国内和国际法方面的依据。住宅权首先是一种基本人权,同时也是一种生存权和社会权,从它这些权利属性出发,阐述住宅对于人类生存和发展非常重要,剥夺了住宅权就等于剥夺了平等生存的权利,“居者有其屋”是一项非常现实的权利,国家保障公民住宅权的义务应该是一种法律义务。两个公约中关于公民住宅权的规定为其实现提供了国际法依据,同时从住宅权国际保护的新趋势说明住宅问题已经是一个世界问题。我国是两个公约的成员国,应该担负起国内和国际义务,积极采取措施保障我国公民住宅权的实现。第二章主要是从住宅权保障的行政法理论基础——行政给付分析入手,具体分析了行政给付与住宅权实现之间的关系。住宅权作为一种生存权是需要国家行政给付的权利基础,而行政给付的住宅权保障的义务属性在没有法律规定的情形下只是一种道义义务,所以住宅权的实现需要法律制度的约束。最后阐述住宅权实现的义务主体和行政给付的义务内容,主要说明的是个人和社会在住宅权实现方面也应该承担一定的义务,而行政给付的义务内容主要是制定和完善满足住宅权权利各方面的法律制度。第三章主要是阐述住宅权的具体实现途径,先从我国住宅权保护现状入手,分析了我国住宅政策缺少可持续的计划性和专业的公共住房管理机构以及在经济适用房、廉租房和个人合作建房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在这种分析的前提下,给出具体的住宅权行政法保护对策。这些对策就是借鉴国外的有益经验,建立健全公共住房政策及个人合作建房中的制度缺陷,并尽快制定我国的《住宅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