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本文采取宏观视角分析国家间争议的契约解决之道。也即不从具体而繁琐的谈判细节着眼,而从国家或民族的目标偏好、行为规律以及争议各国共同面临的国际规则入手,将谈判结果视为国家或民族在既定国际规则约束之下受其偏好影响而行事的策略交互的结果。因此,争议方的内部特性和外部约束是分析的关键。我们通过对文献的讨论提出国家倾向于在效率、平等和安全三大目标之间进行权衡并且通常最多只能同时实现两项之改进的命题。进而用经验实证和理论实证方法分别检查了中国和日本的目标偏好情况,得出中国传统上更侧重安全和平等,而日本更强调安全和效率并且崇尚层级色彩较浓的秩序的基本结论。我们还从产权视角对外部国际规则特别是国际海洋法的演进、性质进行了研究。指出在近代以来的技术条件下,海洋权益的自由分割可能引致“公共地悲剧”的困境,为此各国经过长期协商形成了一套“建设性模棱两可”的规则体系。该体系包含了与相互冲突的利益划分原则,留下了较大的再谈判空间,契约不完全性较强。因此,国家间的再谈判系用一组不完全契约对作为不完全契约的《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进行补充。进而我们从不完全契约视角对中日东海争端作出分析。提出考虑到安全目标,在非合作博弈条件下,针对东海的关系专用性投资有别于传统的关系专用性投资。假定总的控制权收益数量恒定,对东海的关系专用性投资有助于投资者在剩余控制权谈判中占据有利地位。在此基础上,我们对中日关于东海的专用性资产投资情况进行了粗略的描述性的经验分析。主要从立法投资、行政投资、商业投资和社会投资四个方面进行了检讨,结论是我们在东海方面的关系专用性投资大体上弱于日本。最后,就东海争端的解决思路我们提出剩余控制权争议“积极搁置”的原则。积极搁置包括两个方面,第一,虽然搁置剩余控制权争议,但是要积极界定“特定控制权”。假定控制权收益总量恒定,特定控制权被界定和划分的数量越多,控制权剩余价值就越小,因之也越容易界定。第二,要加强东海方面的关系专用性投资,包括社会行为投资。不仅是因为这种投资有利于中国在特定控制权的实际谈判进程中占据更为有利的地位,或者说扭转目前开展具体的特定控制权谈判所可能面临的不利地位,而且因为在这个问题上过于屏蔽“社会投资”实际上不利于问题的和平解决。加强对特定控制权的专用性投资,将促使日本务实地转向合作开发;双方在东海问题上的专用性投资越多,实际上是增强而非削弱了安全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