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知识产权和反垄断法的几点思考(论文文献综述)
胡宏雁[1](2020)在《知识产权跨国并购法律问题研究》文中研究指明从知识经济时代到来、经济全球化迅猛发展到单边保护主义抬头、经济全球化曲折发展,国际投资规则和格局变化使得企业并购中知识产权获取与利用呈现出复杂化的状态,知识产权跨国并购日益增加,不可避免要涉及到知识产权尽职调查、价值评估与转移等环节的法律问题,研究知识产权与跨国并购之间的关系及其相关法律问题具有重要的意义。论文围绕知识产权跨国并购中各方主体的利益平衡和各环节中的知识产权保护这个主线,重点分析了知识产权尽职调查法律责任认定、知识产权价值评估法律影响因素、知识产权反垄断规制和知识产权国家安全审查等方面问题。本文从跨学科的视角,运用经济学与法学相关理论对知识产权跨国并购法律问题进行理论论证与实证考量,以期为我国企业和政府如何应对外资为获取知识产权而进行的并购提供有益指导。厘清知识产权跨国并购基本原理与主要法律问题,是文章的逻辑起点和分析前提。其一,在界定知识产权跨国并购概念的基础上,总结知识产权跨国并购的独有特点。其二,通过知识产权的无形性、不完全专属性与激励性阐述,分析知识产权纳入投资的经济特殊性。由知识产权资本的评价可能性、转让可能性分析知识产权资本的适格要件。其三,基于邓宁“国际生产折衷论”的一般理论分析和知识产权对并购投资实践影响的实证分析,探究知识产权获取对并购投资决策的影响。其四,知识产权跨国并购待解决的法律问题,文章围绕知识产权跨国并购中各方主体的利益平衡和各环节中的知识产权保护这个主线,在既有文献基础上,将知识产权跨国并购各阶段相伴而生的相关的法律问题归结为:知识产权尽职调查法律责任分析、知识产权价值评估法律影响因素考量、知识产权跨国并购反垄断规制及知识产权跨国并购国家安全审查的既有平等主体也有国家层面的法律问题。知识产权尽职调查过程并不是仅仅考量知识产权“是什么”,更应该考虑在其司法管辖权内知识产权潜在的权利扩展,即“可以做什么”。识别目标方有无相关知识产权、知识产权有无涉诉或涉诉威胁、知识产权有效性问题、被许可知识产权的可转让性、知识产权有无抵押等障碍,从而减少潜在并购风险,并为确定合适的并购价格奠定基础。知识产权尽职调查中各方主体不尽责将导致合同、公司和知识产权的法律层面的责任问题,涉及到目标方的知识产权瑕疵担保、违反重大事项告知义务的法律责任,并购方违反保密协议的法律责任,律师等中介机构在尽职调查中的违约和侵权等方面责任,分清各方责任保证知识产权调查的尽职、审慎地进行。知识产权资产具有可评估性,评估是了解目标方知识产权价值的重要手段,科学的估值能为并购出价提供决策依据。知识产权的特质决定了其评估方法选择的独特性,其价值受到不同于其他资产的法律因素影响。论文首先分析了知识产权价值评估满足企业的战略发展、交易定价、税收设计、融资及法律诉讼等诸多领域现实需求,探究知识产权价值评估的必要性。其次,剖析传统价值评估方法,结合知识产权资产具体情况,探究知识产权跨国并购中评估方法的选择。最后,结合并购具体情形,探究影响不同知识产权类型价值评估的法律因素考量。同时,注意考察跨国并购中的价值评估的时效性、针对性和参考性。评估对象限于此次并购中目标方的知识产权,评估针对本次跨国并购而进行,评估具有参考而不是决定作用,不能将知识产权评估值等同于成交价。反垄断审查与规制已成为重大跨国并购能否进行的重要决定因素。知识产权保护与反垄断的交叉具有历史与现实性,识别知识产权跨国并购中的垄断行为,基于相对利益平衡原则分析知识产权跨国并购反垄断规制利益问题,探究如何对专利、着作权、商标滥用进行反垄断规制和救济是关键因素。此外,知识产权跨国并购还事关企业存亡和国家安全问题。具体而言,以获取专利为目标的并购可能引发的科技安全问题,基于着作权的并购可能引发文化安全问题,与商标品牌密切相关的并购可能引发的产业安全问题。分析与应对跨国并购中的知识产权垄断和知识产权转移引发的国家安全问题,需要平衡并购方追求经济利益最大化的并购投资目的与东道国利用外资并维护国家安全利益的必要,加强国家安全审查,以期在相对利益平衡中促进知识产权跨国并购良性发展。知识产权跨国并购不仅事关企业知识产权获取,更是事关国家的整体知识产权战略规划,是一项复杂的经济与法律活动。从“引进来”到“走出去”,中国完成吸引外资和对外投资并重的战略转移。并购投资方式成为中国企业“走出去”的重要投资方式选择,其中获取知识产权成为中国企业参与跨国并购的重要驱动力。但是,一些发达国家以反垄断、国家安全审查之名大行投资保护之道,使得我国企业知识产权跨国并购运行艰难。同时,“引进来”过程中,来华投资的外国投资者利用并购中形成的市场优势破坏有序的市场竞争,利用并购获取中国企业稀缺的知识产权资源并引发国内知识产权层面安全问题,需要中国构建知识产权跨国并购的反垄断和国家安全审查的防火墙。中国要在创新驱动中提升“走出去”的能力,在完善规则中提高“引进来”水平,积极参与新一轮投资规则重构,并提升中国在国际贸易投资规则重构中的话语权。
漆茂东[2](2020)在《着作权滥用及其法律规制研究》文中研究表明知识经济时代中,各国政府为保护本国利益设置了着作权保护制度,旨在通过保护创作人利益,以鼓励创作、激励创新,实践中也体现出着作权保护制度对于版权事业的健康发展有极其重要的作用。与此同时,着作权利人利用着作权保护制度滥用自身权利,形成权利垄断,着作权滥用所带来的不良影响愈发严重。虽然现有的着作权法中,规定了合理使用、法定许可以及强制许可等制度来规范着作权利人的权利行使,但是针对新兴的诸如网络平台中出现的各类新问题仍然存在具体适用原则缺乏、规制机制不健全的问题。本文基于着作权法的一般理论,并结合我国反垄断法有关制度,对比分析美国、欧盟和日本的立法现状和长期积累的经验,从中得出相应的其实与借鉴,为后文完善建议的提出作出铺垫。文章第一部分通过对着作权滥用基本概念、构成要件和表现形式的一般性分析,为下文叙述奠定理论基础;第二部分通过着作权法和反垄断法两个视角介绍我国着作权滥用的规制现状,总结我国在着作权滥用规制中存在的若干问题;第三部分介绍国外规制着作权滥用的制度,总结出域外制度对我国的启示与借鉴;第四部分提出规制着作权滥用的法律建议,通过完善合理使用制度和规范技术保护措施来调整网络背景下的利益平衡机制;通过确立反垄断法使用原则、制定具体的反垄断法指南以及构建起反垄断审查信息公开制度来健全反垄断法律适用制度;通过设置专业执法机构和构建诉权滥用诚信机制来建立健全执法和惩罚机制,最后通过引进知识许可协议和创新治理模式来为完善着作权滥用规制提供保障。本文希望通过构建起一套以反垄断法为核心的着作权滥用规制体系,能够促进着作事业的健康发展。
韦照旦[3](2019)在《反不正当竞争法视角下专利申请临时保护机制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知识产权法定主义”[1]在调解、仲裁、诉讼等专利纠纷解决过程中尤为明显,判决是依据法律条款之规定,故当事人的请求事项必须是专利法等法律明确规定的专利权利,以此为基础行使请求权才有可能得到支持。在法律未作规定或规定不明的情况下,法官可参照其他法律规定行使自由裁量权进行裁判。在现有的法律制度下除了专利法,可供法官作为专利申请案件判决参照的法律制度有着作权法、不当得利之债、反不正当竞争法,不同的制度赖以存在的法理基础不同。现行专利法肯定了专利申请临时保护制度,但专利申请临时保护法理基础不明,在专利制度下专利申请临时保护具体条款数量少,间接赋予了法官较大的自由裁量权。司法实践中不同法官对专利申请临时保护的理解不一致导致同类专利申请案件判决不公平。研究专利申请临时保护的法理基础,试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角度,建立健全适用于专利申请临时保护的法律制度以维护专利申请临时保护个案公平。
刘惠明,尹郝[4](2017)在《知识产权拒绝许可的反垄断法规制探讨》文中认为实践中,知识产权拒绝许可的情形并不少见。我国反垄断法规定可以对滥用知识产权以达到排除限制竞争目的的行为进行审查规制,因此如何判断和确定合理使用与滥用的界限就显得更加重要。对欧美国家在知识产权拒绝许可方面的反垄断法律与实践的了解与借鉴,有利于结合当前我国国情,树立正确理念,推进我国知识产权与反垄断法的发展。
孙静[5](2012)在《知识产权滥用行为的反垄断法规制研究》文中指出反垄断法是维护自由竞争的法律制度,知识产权则具有鲜明的排他性,人们习惯将知识产权视为一种“垄断权”,这夸大了知识产权与反垄断法之间的冲突。因此本文从知识产权与反垄断法的一般关系分析入手,对知识产权滥用行为的反垄断法规制问题进行研究。首先界定知识产权“垄断”的涵义,它并不是反垄断法意义上的“垄断”,只有在排除、限制竞争的情况下,才会受到反垄断法的规制。知识产权滥用行为,是指支配企业利用其知识产权,排斥、限制竞争的行为,并不是民法上的权利不得滥用原则的延伸。通过界定两个垄断与两个滥用的涵义,明确了知识产权与反垄断法在根本目标上具有一致性,二者的主旨都在鼓励创新,促进竞争和维护消费者的利益,但是二者有时也存在冲突,具体表现在知识产权的行使过程中。因此反垄断法关注的焦点是行为是否破坏市场竞争机制,损害到消费者的利益,而不是拥有支配地位本身。反垄断法规制的知识产权滥用行为,主要是知识产权行使过程中的支配地位滥用行为,即知识产权拒绝许可,知识产权搭售与掠夺性定价三种主要表现形式。本文通过详细分析这三种行为,从概念及构成要件入手,论述滥用行为的危害及反垄断法规制的必要性。美国、欧盟在知识产权拒绝许可,知识产权搭售和掠夺性定价方面积累了丰富的立法和司法实践经验,并形成了自己相对完整的规范体系,本文在比较分析二者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的立法现状及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应的完善对策,进而促进反垄断法更好的实施。
王仁富[6](2010)在《中国竞争法律体系及其协调性研究》文中认为随着中国《反垄断法》的颁布和实施,中国竞争法律体系已基本形成,但这些竞争法律规范是针对不同时期经济发展和市场竞争的实际状况而制定的,相互问难免会产生矛盾和冲突。这些矛盾和冲突严重制约着中国竞争法律制度的有效实施,对于维护自由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极为不利。为适应经济全球化和竞争国际化所导致的竞争规则的巨大变迁,为确保我国竞争法律更为有效的实施,需要对我国竞争法律体系及其协调性进行系统的分析和研究,以化解竞争法律制度中的诸多冲突,实现竞争法律体系的协调统一正是基于以上考虑,本文以中国竞争法律体系及其协调性为研究对象,并以中国竞争法律体系协调机制的构建为重心,从规范分析到实证考察,从借鉴国外经验到结合本土资源,努力构建真正符合中国市场竞争实际需要的协调统一的竞争法律制度,以期推动中国竞争法制建设,有效保障市场竞争的自由与公平,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第一章是竞争法律体系的一般问题。首先对竞争法律体系的内涵及内容加以界定,明确指出竞争法律体系是由诸多以保护竞争、增进效率以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为目标、以市场竞争关系和市场秩序管理关系为主要调整对象的现行全部竞争法律规范组成的有机联系的整体,具有逻辑性、开放性、协调性和交叉性等特点;并指出竞争法律体系一般由反不正当竞争实体法、反垄断实体法、竞争规制程序法以及竞争相关法等部分组成。然后就中国竞争法律体系的基本构成及其不协调的表现和成因进行阐述,明确指出中国竞争法律体系是由竞争基本法和竞争附属法(或竞争相关法)所构成;并指出目前中国竞争法律体系不协调主要表现为各项竞争法律规范之间的不协调、各竞争法律位阶的不协调、各竞争执法机构间的不协调、竞争执法体制的不协调、竞争实体规则与程序规则的不协调以及国内外竞争规则的不协调等方面;进而分析了导致这些不协调的原因主要包括客观原因、主观原因和制度原因三方面。第二章是国外竞争法律体系的考察与启示。随着中国市场经济体制的日趋完善,在完善和协调竞争法律体系的过程中,有必要借鉴一些发达国家成功的立法与执法经验。基于此,本章通过对美、德、日、英、韩等五国的竞争法律体系的考察和分析,指出在构成要素、规制对象、法律责任、执法机构、执法模式以及发展模式等方面对完善和协调中国竞争法律体系具有重要启示。第三章是中国竞争基本法之间的关系及其协调。指出作为中国竞争基本法组成部分的《反垄断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在竞争保护上虽有共同的价值取向和积极作用,但在作用机制上和实体内容方面仍存在重要差别,并针对二者在调整范围、主体范围、行为标准、执法机关以及法律责任等方面的不协调,分别提出了处理办法。第四章至第六章是反垄断法与相关法律之间的关系与协调。我国竞争立法的分别式体例,决定了《反垄断法》从颁布之日起,就必须面对与现行相关法律中的反垄断规则的协调问题。通过对我国反垄断法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行业监管法、知识产权法、对外贸易法、产品质量法、招标投标法以及刑法之间的关系和协调的论述,为解决反垄断法律规范之间冲突提供了可行的方法。第七章是反不正当竞争法与相关法律的关系与协调。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市场经济的一些不正当竞争行为已充分暴露,《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许多规定已不适应经济发展的需求。除了现行《反垄断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亟需协调之外,一些现行的竞争相关法如知识产权法、消费者保护法、价格法、产品质量法、民法等法律均含有规范不正当竞争的条款,但由于立法时间上的差距和立法技术上的疏漏,这些法规难免与《反不正当竞争法》之间存在交叉和重叠,需要进行协调。以上三至七章均采用了规范分析和实证分析相结合的方法,对中国现行竞争法律体系各部分之间的一般关系和冲突的协调分别进行分析和探寻。第八章是中国竞争法律体系协调机制的构建。要构建竞争法律体系的协调机制,不仅要勾勒出竞争法律体系协调化的目标模式,更为重要的是要设计出实现这一目标模式的具体路径。为此,本章主要围绕“什么是协调的竞争法律体系,如何科学构建协调的竞争法律体系”这两个基本问题进行开拓性研究,从系统的角度设计出我国竞争法律体系协调化的目标模式和实现路径,最终实现对中国竞争法律体系协调机制的构建。本部分既是全文的重点和难点,也是集中体现本文的创新和特色之处。本章首先指出了经济全球化下的竞争法律制度在空间效力、价值功能、调整对象、调整范围以及调整方法上的新变化。然后指出竞争法律体系协调性是由竞争法律调整目标的协调性、竞争法律原则的协调性、调整对象的协调性、执法体制的协调性以及法律责任的协调性所决定的;进而通过对竞争法律规范冲突危害性的分析,说明对中国竞争法律体系进行协调的意义。接着从应然角度归纳和论证了中国竞争法律体系协调化的标志应当具备形式、内容和价值三个要件。最后,结合中国的本土资源,对中国竞争法律体系的目标模式及协调路径进行设计。就目标模式而言,中国竞争法律体系的确立应该高度重视竞争法的立法、执法与司法的协调一致,以竞争法的立法为主导,以竞争法的执法与司法来实现和检验立法;就协调路径而言,不仅要注重同一层级的竞争法律法规的协调,而且要注重不同层级的竞争法律法规的协调,还要考虑国内竞争规则与国际竞争规则的协调。不仅包括竞争立法协调,而且还包括竞争执法协调和竞争司法协调以及竞争立法、竞争执法、司法相互间的协调。总之,中国竞争法律体系的协调路径应从竞争立法、竞争执法、竞争司法以及国际协调等多层面进行设计,同时针对竞争法律规范出台前后的不同情况来加以分析(即事前协调与事后协调相结合),从而构建一个全方位、立体化的中国竞争法律体系协调机制。详言之,具体协调路径主要有:竞争立法协调主要表现为事前协调与事后协调两方面。其中,事前协调措施主要包括明确竞争立法权限、完善竞争立法程序、提高竞争立法文件质量、注重竞争法律规范逻辑结构的和谐等方面;事后协调措施主要包括完善竞争立法、从立法上确立竞争法律法规之间的关系、赋予有权机关必要的裁决权以及加强与WTO竞争规则的立法协调等方面。竞争执法协调主要表现为竞争执法机构之间的协调以及执法程序的协调等方面。竞争立法与执法、司法的协调主要体现在自由裁量权的运用以及对竞争法律的解释等方面。竞争执法与司法的协调主要体现在竞争法律适用原则的设置、竞争行政执法机构与法院的协调以及竞争法律责任体系的协调等方面。竞争法的国际协调主要包括实体规则的协调和竞争执法程序的协调。总之,经过科学、合理地协调而形成的中国竞争法律体系理应是一个体系内各要素即反垄断法律制度、反不正当竞争法律制度以及其他相关竞争法律制度之间的相互联系、相互配合、相互制约,从内容到形式、再到功能作用上的高度和谐统一的有机整体,是一个能充分发挥其最佳效能的法律制度体系。
王晓云,唐子艳[7](2009)在《知识产权滥用防止机制研究》文中认为随着中国知识产权法学研究的逐步深入,禁止知识产权滥用成为学界日渐关注的话题。从单一的"权利保护研究"到"权利保护与禁止滥用并重",体现了理论探索不断完善的过程。本文从知识产权的价值出发,探讨知识产权滥用的含义、根源与表现,从而论述规制知识产权滥用的必要性;在借鉴相关国家规制知识产权滥用的立法及实践的基础上,就我国应如何防止知识产权滥用问题,从立法、执法等角度提出一些建议。
阳光辉[8](2009)在《科技创新市场的国家干预法律机制研究》文中研究说明市场与国家的关系问题一直是经济法学研究的一个永恒主题。对市场之手与国家之手关系的不同回答是经济法学各个流派的分水岭。在党中央、国务院提出建立创新型国家的关键时刻,我们经济法学人该做出何种回应与思索?这是最近几年萦绕在本人脑海中的一个学术命题。经济法学的主流学说认为,市场缺陷产生市场失灵,市场失灵产生干预需求,干预需求产生干预供给。而干预供给的法律形式就是经济法。对这种学说的正确性,本人一直是深信不疑的。问题是,要证明这种学说的正确性并将其发扬光大,还需要许多二级法部门和实证的支撑。但是,要找一个切入口并不容易。大家知道,市场多种多样,既有商品市场,也有资本市场、金融市场、劳动力市场等其他市场,既然其他市场存在失灵现象,需要国家干预,那么科技创新市场也不会例外。如果只是简单地将市场失灵和国家干预理论套用于科技创新市场,那么本文的学术价值肯定是不值得一提的。本人深知,本文要解决的核心要旨在于剖析科技创新市场失灵的特殊根源和表现,同时提出和阐释科技创新市场国家干预的特殊进路和制度选择,以此来印证国家干预学说的正确性和可实践检验性。本文的主线是试图运用经济法的国家干预原理来探求矫正科技创新市场失灵,促进科技创新市场繁荣的路径与方法。本文主要解决三个基本问题:一是建立创新型国家的理论基础;二是科技创新市场失灵的原因与主要表现;三是国家干预科技创新市场的基本路径,也就是在建立创新型国家过程中,国家应如何对科技创新市场进行干预,即市场之手与国家干预之手应如何互动的问题。除导论外,本文共分八章,其遵循的基本逻辑是:第一部分是基础理论篇(第一、二章),主要界定创新、科技创新市场的概念与特征,并阐释国家干预科技创新市场的理论依据,这是本文研究的逻辑起点;第二部分是事实与问题篇(第三章),通过剖析科技创新市场的自助机制和科技创新市场失灵的原因与表现,得出科技创新市场自发运行必然产生失灵现象的结论,从而为国家干预科技创新市场奠定正当性依据,这一部分实质上是回答国家为什么要干预科技创新市场的问题;第三部分是比较法篇(第四章),通过梳理西方发达国家干预科技创新市场的制度框架和演进历程,揭示出科技创新市场国家干预的普适性和实然性;第四部分是本论篇(第五、六、七、八章),主要探寻科技创新市场国家干预的基本原则和路径。这部分是回答国家如何干预科技创新市场的问题,它是本文研究的最终落脚点和现实意义之所在。第一章——创新与科技创新市场的界定。本文认为,创新是一个从新思想的产生到产品设计、试制、生产、营销和市场化的一系列行动。创新具有公共物品性、不可预知性、动态性和激励复杂性诸多特征。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将创新分为不同的类型。根据创新的对象不同,可以分为基础研究创新与应用研究创新;根据创新能否实际应用,可分为科学创新与技术创新;根据创新的具体内容不同,可分为概念创新、理论创新、发明创新和实验创新;根据创新的学科类别不同,可分为自然科学创新、社会科学创新和交叉科学创新;根据创新的来源不同,可分为原始创新,集成创新和引进、吸收、消化再创新。这种类型学研究有助于发挥理论的解释性功能。作者认为,科技创新市场是指科技创新知识的投入和产出、供给与需求的市场。科技创新市场也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科技创新市场是包括全部创新知识的投入和产出、供给和需求的市场,不仅包括具有竞争性的应用技术创新市场,也包括具有公共物品性质的基础科学创新市场。而狭义的科技创新市场仅指竞争性的科技研发市场,不包括具有公共物品性质的基础科学创新市场,相当于人们常说的“技术创新市场”。第二章——科技创新市场国家干预的理论基础。本章将外部性理论、公共物品理论和不完全竞争理论作为国家干预科技创新市场的三大理论基础。外部性理论认为,科技创新语境下的外部性与传统的外部性相比,更多地表现为一种正外部性,因此,从供应层面来说,发明人不需要俘获他们创新的全部社会价值,社会只需要给予他们足够的激励以补偿模仿者不愿支付的创新固定成本即可;从需求层面来说,由于私人从事创新生产并不能俘获他们创造的全部社会价值,私人投资的意愿低于社会的期望,从而导致生产性用户的需求量低于社会的需要量。因此,国家矫治科技创新市场失灵的制度选择必须适合科技创新外部性的特征,即建立分类干预模式:对具有基础设施特征的基础性和非商业性应用研究采取公共财政补助和信息共享的政府干预模式;而对商业性应用创新实行私人产权与公有制度相结合的混合干预模式。公共物品理论认为,所有类型智力资源的生产都是一个累积的过程。某些智力资源在这些累积过程中更具一般性和基础性,这些具有一般性和基础性的智力资源被称为“智力基础设施”,也称作“基础研究”。基础研究成果属于公共物品,不是私人物品,这意味着它们是非竞争性消费品,不具有自然稀缺性。对私人物品而言,市场机制通常在供应和需求层面都能发挥很好的效果。对公共物品来说,市场机制在供应和需求两个层面都可能失灵。因为非排他性与非竞争性这两个特性导致公共物品消费的不可分割,产权难以明确,无法运用市场原理来提供基础研究创新。因此,在市场失效的情况下,只能由政府来提供公共物品。不完全竞争理论认为,在市场处于不完全竞争状态时,如果处于垄断地位,则会减少产量,提供低质量的产品和服务,从而获取超额垄断利润,同时,由于垄断导致资源配置失当也会引起社会福利净损。如果处于寡头垄断状态下,市场中为数不多的几个企业可以共同确定它们的价格或产量,在它们之间瓜分市场,或者共同制定其他生产决策。科技创新市场的不完全竞争状态,尤其是垄断与企业联合行为,会窒息科技创新市场的活力,阻碍科技进步,最终导致生产效率下降和消费者福利净损。因此,国家必须干预科技创新市场,防止创新市场上的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第三章——科技创新市场的自助机制与失灵。在没有国家干预的原始科技创新市场上存在一种自助机制,能够自动发挥科技创新市场保护伞的作用,以维护科技创新市场的正常运转。在原始科技创新市场上,存在着两种防止盗用的自助机制:市场领先时间和准入屏障。市场领先时间优势是指,当企业首次使用自己开发的创新成果时,根据学习曲线原理,模仿者要追上该创新必然有一段滞后时间。在这段市场领先时间内,创新者将以垄断的价格进行交易,并取得对未来市场的先行占有。拥有市场领先时间的企业通常对于他们的投资能够获得足够的回报,这种市场先行利益将对科技创新产生足够的激励,因而是一种事实存在的激励机制。长期的领先时间优势常常导致确立市场优势地位,并被用来建立市场准入障碍。企业实施市场准入障碍的目的,旨在增加搭便车的成本和保持市场优势地位。但是,自助机制(例如市场领先时间和准入障碍)只能防止部分创新竞争者的搭便车行为,并不能保护全部创新活动。科技创新市场与其他商品市场、资金市场、信息市场一样,也存在着失灵现象。科技创新市场失灵的原因如下:第一,创新的公共物品属性决定了某些科技创新类型不可能通过市场机制予以供应,必须采取政府干预的方式矫正科技创新市场失灵;第二,在科技创新市场上存在的常规生产风险是进行有效创新的障碍,所谓生产风险是指在投资交易过程中出现的标准风险,即无法控制的成功风险和可以控制的勤勉风险;第三,盗用风险的存在可能阻止私人投资者向具有社会效益的项目投资,只要他们的风险偏好与公众的风险偏好不一致的话,竞争者的模仿与消费者的搭便车行为,是阻碍私人投资于那些不能确立足够的自然领先时间或获得专有权保护的创新类型的常见障碍;第四,科技创新市场存在着一种次优创新倾向,即先行创新者(先行者)通过首次成功地将产品引入市场可以建立先行者优势,由于早期开发的产品没有市场替代品,加之后来客户群的增长,因此,导致形成了先期开发的竞争性优势。由于缺乏可替代品,假如存在竞争性产品的话,市场更容易倾向于接受最先的发明。如果客户群的规模很大,那么后发创新进入市场的成功可能性越低,这可能阻止后来者致力于开发具有竞争性的产品。所以,是后续研究和补充改进,而不是开拓性研究与不相关的替代产品创新成为了发明的目标。因此,次优产品通常拥有足够的竞争优势,能够遏止更高级的替代产品创新。第五,“创新倾覆”现象无法避免,某些科技创新市场缺乏竞争者,是因为它能够威慑创新者开发替代性的一流产品。因此,不是开发竞争性的一流产品,创新者而是选择了开发与无敌的一流产品相兼容的的二流产品。虽然离开了相对不具有竞争性的一流产品市场,但是具有兼容性的二流产品市场可能存在竞争。扩大兼容性二流产品市场的规模能够增强一流产品的优势地位,而一流产品的优势地位又能重新分配创新资源以开发具有兼容性的二流产品。理论上把这种创新资源的重新导向称为“创新倾覆”。科技创新市场的失灵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消费性市场失灵,当功能完好的市场(理想排他性)不能达到生产的社会效率水平时,消费性市场失灵就出现了,因为商品的非竞争性消费特征居统治地位,花钱消费成为不可能。二是排他性市场失灵,竞争者的模仿与消费者的搭便车行为,是导致创新市场排他性失灵的主要原因。排他性市场失灵影响了市场的功能,即投资者和消费者的行为和决策(付费和搭便车)。三是创新过程市场失灵,当创新过程的动态特性和发展的不确定性,迫使投资者向比社会期望值更高的应用研究领域投资的时候,创新过程市场失灵就出现了。创新过程市场失灵具有两个明显的特征:(1)动态依赖性,也就是将来的创新发展取决于现在的状态,(2)预期不确定性,即风险、时间范围、支出费用和溢出效果在事先估计时,都是不确定的。有限的公共与私人投资资金,要求在应用创新与基础创新决策之间进行仔细的利益平衡,以确保创新开发的效率。然而,面对预期的不确定性,投资者在应用研究和基础研究之间的创新投资分配会偏离社会的最佳状态。科技创新市场上的竞争具有复杂性,由于基础研究是非竞争性投入,因此不存在拥塞风险,但下游用户为了进行开发和将研究成果商业化,可能相互展开竞争,从而可能要求实施排他性许可。这种动态性竞争可能引起竞争性消费,并驱使所有人以牺牲更可能产生正外部性的使用为代价,支持能产生预期可占有利润的使用。在某种意义上,在具有社会价值的研究路径尚处于潜伏和未开发状态的情况下,这可能会以拥有大量社会机会成本的方式阻碍进步。这构成了特殊类型的市场失灵,即“创新过程市场失灵”。创新市场失灵的危害是巨大的,它既导致了创新市场激励功能障碍,又不能实现创新效率最大化目标,引发次优创新和创新颠覆问题,从而最终减损消费者福利。第四章——国外科技创新市场国家干预法律机制。本章主要介绍了美国与欧盟科技创新市场国家干预的法律机制。美国科技创新市场政府干预法律机制的特点是:系统的科技创新市场国家干预立法、完善的知识产权制度、鼓励科技创新的税收优惠政策、产权明确的合作研究机制、强有力的科技创新政府资助系统。欧盟干预科技创新市场基本法律制度的特点包括:协调统一的科学技术发展政策、制定国家干预科技创新市场的基本法、以立法形式明确规定国家研发投入比例、普遍使用税收优惠、运用政府采购政策激励创新、促进创新的集群化与合作。综观西方发达国家的科技创新市场国家干预政策,我们发现具有以下几个特点:一是以宪法作为科技创新市场国家干预立法的依据;二是以法律形式确保科技创新的政府财政资助力度;三是鼓励私人投资于科技创新;四是采用税收优惠政策激励科技创新;五是运用政府采购合同解决科技创新需求。第六章——国家干预科技创新市场的目标和基本原则。我国科技发展的总体政策目标是:走中国特色自主创新道路,建设创新型国家。我国科技创新市场国家干预的基本原则必须与国家的这一重大战略决策相吻合。国家干预科技创新市场的基本原则还必须与立法目标保持一致,基本原则应该体现立法目标。本文认为,国家干预科技创新市场的基本目标是克服科技创新市场失灵,促进科技创新。国家干预科技创新市场的基本原则就是国家干预科技创新市场过程中必须遵循的根本准则,是制定、解释、执行和研究国家干预科技创新市场法律规范的出发点和依据。具体而言,包括以下三个基本原则:一是创新者获得适当回报原则;二是维护科技创新市场竞争秩序原则;三是政府适度干预科技创新市场原则。第六章——市场激励型科技创新市场国家干预机制。市场激励型干预机制,其运行机理是通过产权激励、税收激励等方式,激发科技创新市场主体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引导市场主体从事符合国家战略的科技创新活动,促进科技创新市场的繁荣。市场激励型干预机制主要适用于应用研究创新。知识产权是一种重要的市场激励型干预方式,通过保护作者和发明者对他们各自的作品和发明在一定期限内享有的专有权,以促进科学和艺术的发展。通过改善排他性,知识产权制度能够修正原始科技创新市场,从而降低盗用风险,同时还能发挥市场的创新发动机功能。知识产权作为政府干预的形式,旨在矫正科技创新市场固有的排他性市场失灵。税收激励是另一种重要的市场激励型干预方式。像知识产权制度一样,税收激励是在社会理想模式下,通过给私人企业提供间接补助的方式,激励私人企业进行科技创新,它具有提高市场效率的潜能。税收激励在科技创新市场上的主要目标是,如果企业增加研究投资,通过允许企业减少税收风险的方式来影响它们的事先投资决策行为。因此,这能够降低研究成本,从而减少项目不成功的风险。因为税收激励和知识产权都是降低企业研究投资综合风险的间接补助方式。因此,知识产权和税收激励与政府直接补助相比,政府的干预程度更少。它们是对私人部门给予间接补助。政府使用知识产权和税收激励以吸引私人资源进入某种商业研究领域,但该种类型的商业研究必须满足一定的资格条件。虽然税收激励与财政补助都是政府的让利行为,但是税收激励与财政补助也存在明显的区别,即政府干预的程度和形式是不同的。在资金到位问题上,政府补助是直接一次性付清投资款,而税收激励要视企业所得额而定。究竟是选择政府补助还是税收激励方式对科技创新活动进行资助,取决于事先的应用预测和谁是最佳决策者(例如拥有优势信息、技能等)。税收激励给私人企业的项目活动留下了很大的选择空间,但是要受税法规定的资格条件的限制。如果希望研究进一步商业化,那么税收激励可能比政府补助更加有效,因为最终的项目选择权留给了最有见识的投资者和企业。第七章——国家参与型科技创新市场国家干预机制。国家参与型干预机制是指国家以直接投资等方式参与科技创新市场的法律机制,它主要适用于基础研究和国防科技等领域的创新活动,因为这些领域的创新成果具有公共物品性质。国家参与型干预机制的优点是它能够直接弥补创新产出市场供应不足的缺陷,发挥政府资金在组织公共物品供应方面的优势,它与市场激励手段相辅相成、互相补充,共同促进科技创新市场的繁荣与发展。根据政府参与的方式不同,国家参与型干预机制主要包括政府拨款、政府采购、合作研究三种形式。政府拨款作为矫正科技创新市场失灵的制度具有很明显的正当性,因为没有合适的替代机制。如果需要公共物品的供应,那么政府必须支持对公共物品生产的科技创新投入。当针对私人企业不愿投资的创新项目时,政府提供资金毫无疑问具有正当性。政府拨款的资金是事先提供的,而不是视项目预期成功与否而定。由于资源的有限性,政府必须选择一些基础研究项目予以拨款,同时,政府也必须拨款给各种各样的生产公共物品的应用项目。类似于政府拨款制度,政府采购是另一种类型的科技创新市场国家干预制度。政府采购允许政府分配资金用于购买具有公共用途的特定商品或服务,同时允许企业竞标政府采购合同。政府采购使用了与政府拨款不同的委托代理结构,但是更加明显的区别是政府采购商品是“有偿的”,涉及到交易成本和事先拥有信息量的问题。根据传统的公共物品原理,政府采购合同的正当性表现为具有矫正消费性市场失灵的功能。合作研究具有矫治创新过程市场失灵的功能。作为一种制度机制,合作研究与开发协议在政府机制与市场机制之间架起了一座桥梁,并推动了技术转让和“两用技术”(在公共物品和私人物品两端都能应用的技术)的发展。另外,合作研究能够发挥集体合力,攻克技术难关,避免无效率的重复行为。第八章——科技创新市场的竞争法规制。竞争是技术创新的原动力,科技创新市场中的垄断行为不仅会降低垄断者的创新动机,而且会阻碍竞争者进行创新,窒息创新市场活力,最终损害社会总福利。因此,科技创新市场必须进行反垄断执法。为了便于执法机构在科技创新市场上进行反垄断执法,我们必须建立一套科学的科技创新市场垄断认定标准。具体来说,必须对两个关键问题进行认定:一是同一科技创新市场的认定,即认定不同的企业是否处于具有竞争关系的同一个科技创新市场之中。对同一个科技创新市场的确认可以考虑从以下五个步骤进行认定:(1)识别竞争性研发项目;(2)确定相关研发的潜在竞争者;(3)评估下游产品的竞争性;(4)评估研发方面的竞争增加度;(5)评估研发效率。二是认定在同一个科技创新市场中的企业行为是否构成了垄断,这可以从两个实质条件来判断:一是看是否垄断了相关产品研发市场;二是看是否设置了市场准入障碍。另外,科技创新市场也存在不正当竞争现象,主要表现为侵犯商业秘密、混淆趋势、盗用、寄生竞争和诋毁商誉等行为。由于科技研发市场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主要是针对正在进行的研发活动实施的,因此事前防范比事后救济更为有效,在行政责任的承担方式上,原来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等方式过于单一,难以达到预期效果,建议建立科技研发市场反不正当竞争法预警机制,以防范于未然。
杨艳[9](2008)在《论知识产权滥用的反垄断法律规制》文中指出知识产权,是行为主体对其在科学、技术、文化领域里创造的智力成果,依法享有的权利,它具有法定性、无形性、地域性、有期限性等特征。知识产权是私权,且是一种合法垄断权,受到了法律的强制性保护。然而在经济利益的驱动下,知识产权很容易被不正当的行使,因此大多有着完善市场经济规制体制的国家,对知识产权均采取了既保护又规制的双重模式,其中反垄断法律规制是其最有效的规制途径。本文拟通过对知识产权滥用反垄断问题的研究,提出我国应进一步加强相关法律制度建设,以弥补目前我国反垄断法过于概括、缺乏具体操作规范的不足。本文第一章,首先简单界定了知识产权及其私权性质,分析了其与反垄断法的关系;第二章,从知识产权滥用问题入手,讨论了知识产权滥用的出现、知识产权滥用的界定,以及反垄断法领域中知识产权滥用的基本形式;第三章,对目前世界上反垄断法最发达的国家和区域(美国、日本及欧盟)的知识产权领域的反垄断法律规范,进行了详细的考察;第四章,通过对国外知识产权领域反垄断规范的分析与比较,以期为我国借鉴国外相关制度提供论证资料;第五章,立足我国现状,分析了目前在《反垄断法》实施的准备阶段,我国实践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最后在第六章针对现存的主要问题,提出了健全我国知识产权滥用的反垄断法律规范的若干建议。
曹阳[10](2008)在《跨国并购的专利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表明从跨国并购的视角研究专利技术交易是一个较新尝试。跨国并购中的专利问题包括专利的审慎性调查与评估、专利交易模式、专利的反垄断审查等方面。本文旨在利用制度比较的方法,运用管理学、经济学以及法学的相关理论对跨国并购中所出现的专利交易问题进行系统研究,力图同时从理论与实证方面为相关问题提供有益的答案。除引言与结语外,本文共分为五章。第一章对专利制度、技术进步与跨国并购的关系进行了研究。从专利制度变革、技术进步以及企业并购浪潮历史考察来看,本文认为专利制度的创新以及发展对于技术的进步起着重要的作用,专利制度的发展促进了技术的产生,增加了专利技术的价值,便利了专利技术在全球范围的流动,从而使专利技术成为各个时代重要的无形资产。专利制度的革新所引发的各个领域的技术进步使得技术之间的关联性与依赖性不断提升,技术之间的融合与整合成为必然,而并购正是技术整合的有效手段。在现今的网络时代、数字化时代,技术的跨国利用获得了极大的便利,技术整合不仅仅发生在一国的国内,跨国技术整合与利用成为企业的必然选择,这就是技术进步所引起的跨国并购问题。从FDI跨国学派并购理论以及企业战略并购理论来看,技术因素都是跨国并购考量的核心因素。从实证分析来看,跨国并购与专利的国际申请波动以及趋势一致,跨国并购的活跃区必然是专利非居民申请较多的地区。因而可以认为专利制度、技术发展与跨国并购之间存在着一定的相关性。第二章对跨国并购交易中的专利审慎性调查与评估进行了研究。一个完整的专利审慎性调查应该包括专利资产的确认,专利交易的相关风险与评估、风险的规避、与专利资产相关的利益协同以及对并购后专利资产的有效利用。专利审慎性调查步骤包括确立对于并购交易具有实质意义的专利技术、获取并审查与专利技术相关的材料、识别专利资产等。专利审慎性调查的具体内容包括专利所有权、有效性、效率性以及协同效应审查等。虽然专利审慎性调查的方法有所不同,但步骤一般包括专利相关信息收集与分析。专利评估是以专利法律制度为基础,以专利技术为支撑,对专利的经济属性进行定量研究的行为。专利的价值评估具有法律性、技术性、专有性、风险性以及不确定性等特征。实践中一般认为以技术为基础的评估方法包括行业标准法、经验法、定级法、现金流量贴现法、非传统的高级方法(包括蒙特卡罗估价法、实物期权以及其它方法)以及拍卖法等。这些专利评估方法可以分为以成本为基础的方法、以市场为基础的方法、以收入为基础的方法以及以变化风险为基础的方法。本文以为对专利进行定性分析的定级法以及实物期权法是可知较适宜用于评估专利的方法。佐治亚太平洋指标与CHI分析方法是定级法的具体运用,CHI指标过于从技术的角度探讨专利的价值,佐治亚太平洋指标虽然关注专利技术的市场情况,但是缺乏定量的分析,将这两者有机结合是评估专利技术的有效方法。第三章对跨国并购中的专利交易进行了研究。本文认为专利制度趋同性表现为专利制度的程序与实体方面的趋同。程序趋同包括获权程序的趋同与维权程序的趋同。实体方面的趋同主要是受TRIPS协议的影响。虽然专利制度的趋同是发展趋势,但各国专利制度的差异性仍然较大,这表现在可授予专利主题及其例外、专利授予条件、专利权利的范围及权利解释、专利权例外以及专利侵权的损害赔偿标准等方面。各国专利制度的异同对跨国并购中专利价值的认定以及与专利相关的交易成本具有重要影响。专利转移是跨国并购中专利交易的主要形式。跨国并购的专利转移主要包括专利所有权、使用权以及控制权的转移。专利转移的不同方式对各方来说既有优势也有劣势,采取何种方式取决于各方的意愿以及交易的具体情况。专利依许可方对被许可方所受让技术的使用限制可分为独占许可协议、排他许可以及普通许可协议。按照专利许可是否存在明示的协议可将专利许可分为明示许可与默示许可。跨国许可与一般许可相比,除了许可方位于外国外,与一般的内国许可并无太大的区别。但许多国家对向外国公司许可专利技术规定了较多的限制条件。国际专利许可合同的准据法的确定,以“意思自治原则”为首要原则,当事人没有约定的,一般适用受让方营业所所在地国家的法律。跨国并购中专利收购的类型主要包括采取资产收购或股权收购的方式以获取企业的全部相关专利权以及为对某种特定专利的定向收购。跨国收购战略、模式与风险与一般国内收购并无太大的差异,但在许多国家,跨国专利资产收购受到法律的更多控制,在法律适用的选择上受到较严格的限制。税负也是跨国并购中的专利交易需要考虑的问题。对于跨国并购中专利技术转移,可能产生征税权争议,居住国与收入来源国的主要征税权竞争在于技术授权所得的征税方式的征税权扩张,因而需要关注各国税法的具体规定。同时跨国并购各方可通过某些特殊的制度设计达到节税的目的。第四章对跨国并购中与专利相关的反垄断问题进行了研究。在专利权与反垄断的关系上,存在着垄断法优先、专利法优先以及专利法应与垄断法适当平衡三种观点。成本收益法为基础的分析方法可以协调反垄断与专利法之间的关系。效率是知识产权许可与合并反垄断审查的目标。对于跨国并购中涉及的专利许可而言,一般情况下对专利许可行为应采取经济分析方法。专利许可的反垄断审查认定包括本身违法以及合理原则。跨国专利许可的反垄断审查各国并无特别法规制,一般都与国内专利许可的反垄断审查适用相同的制度。反垄断法意义上的专利合并主要包括通过资产收购方式获取企业具有实质价值的专利资产以及通过股权并购的方式获取对企业的控制权从而获取专利资产的控制权。专利合并的反垄断审查与其它合并的反垄断审查一般采用相同的方式,但需考虑专利权的特殊性。从现今各国的实践来看,对并购一方为外国居民的专利合并的反垄断审查,一般都适用内国的反垄断审查标准,很少有国家对此建立特殊的标准。许多国家的反垄断法甚至具有域外效力,对纯粹发生在国外的跨国并购在某种情况下也具有管辖权,可以运用内国法对发生在国外的跨国专利合并予以规制。因而,对于跨国并购中的专利合并而言,不管专利合并发生于国内,还是国外,一般都适用内国专利合并的反垄断审查标准。当一个拟议中交易的各方同意提供承诺或救济时,审批机构可能批准具有反垄断性质的交易。与专利相关的非结构性救济措施主要包括承诺不滥用专利权,承诺向第三方许可专利或转让特定专利。与专利相关的跨国并购,特别是具有巨大影响力的并购,必须从全球消费者福利的角度予以考虑,仅仅局限于一个或几个国家的反竞争分析可能得不出正确的结果。第五章对外资并购以及中国企业海外并购中所遇到的专利相关问题进行了分析。本文认为外资并购中涉及的与专利相关的法律规范可以分为管制性规范与激励性规范。管制性规范是对专利技术的国内以及跨国交易做出约束性规定;而激励性规范是便利专利交易的法律规范。中国相关规范不适于技术的有效转移,需要对之进行改革。中国有必要建立统一的外商投资审查机构,统一外商投资政策适用,鼓励外国投资者通过并购方式转移其专利技术,同时对外国收购中国的专利技术加强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以及国家安全审查。可以考虑建立外资审查的反垄断以及国家安全方面的审查指南,建立技术许可的反垄断审查指南以及建立并购的横向以及纵向指南并对专利技术合并中的反垄断问题作出规定。中国企业的海外并购受到外国的反垄断、国家经济安全、限制技术流出等方面的管制,但是外国多元的专利利用渠道也为专利价值最大化提供了方便。为应付国外的管制性规定,中国应赋予企业更多的市场主体地位,减少对企业经营的微观干涉。中国企业在海外并购专利技术时必须注意收购目标的选择,最好选择自己熟悉并与自己有长期往来的企业作为收购目标。在审慎性调查上,必须注意技术之间的协调效应以及并购后技术能否得到有效利用。在交易结构的设计上,注意外国的税法规定以及相关的节税安排。
二、对知识产权和反垄断法的几点思考(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对知识产权和反垄断法的几点思考(论文提纲范文)
(1)知识产权跨国并购法律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缩略语表 |
导论 |
一、选题的背景和意义 |
二、研究现状与创新 |
三、论文的基本框架 |
四、研究方法 |
第一章 知识产权跨国并购的基本原理 |
第一节 知识产权跨国并购概要 |
一、知识产权跨国并购概念界定 |
二、知识产权跨国并购特点总结 |
第二节 知识产权纳入投资范畴的理论基础 |
一、作为“投资”的知识产权具有特殊性 |
二、知识产权纳入投资范畴的依据 |
第三节 知识产权保护对并购投资决策的影响 |
一、基于邓宁“国际生产折衷论”的一般理论分析 |
二、基于知识产权跨国并购的实证考量 |
第四节 知识产权跨国并购主要环节的法律问题 |
一、知识产权尽职调查法律责任的认定与承担 |
二、知识产权价值评估的法律影响因素考量 |
三、知识产权跨国并购的反垄断规制 |
四、知识产权跨国并购的国家安全审查 |
第二章 知识产权跨国并购尽职调查法律责任分析 |
第一节 知识产权尽职调查的独特性 |
一、知识产权尽职调查内涵界定 |
二、知识产权尽职调查的特征 |
第二节 知识产权尽职调查解决的法律问题 |
一、识别目标方有无相关知识产权 |
二、识别目标方有无涉诉或涉诉威胁 |
三、识别目标方知识产权有效性问题 |
四、识别目标方被许可知识产权的可转让性 |
五、识别目标方知识产权有无抵押等障碍 |
第三节 知识产权尽职调查的法律责任认定分析 |
一、目标方的知识产权瑕疵担保责任 |
二、并购方违反保密协议的法律责任 |
三、管理层违反相关义务的法律责任 |
四、律师等中介机构的违约或侵权责任 |
第三章 知识产权跨国并购价值评估的法律影响因素考量 |
第一节 并购中的知识产权价值评估的界定 |
一、知识产权价值来源分析 |
二、并购中的知识产权评估特点 |
第二节 知识产权价值评估的需求 |
一、价值评估的战略需求 |
二、价值评估的交易需求 |
三、价值评估的税收需求 |
四、价值评估的融资需求 |
五、价值评估的诉讼需求 |
第三节 知识产权价值评估方法及选择 |
一、市场评估方法 |
二、成本评估方法 |
三、收益评估方法 |
四、并购中知识产权价值评估方法的选择 |
第四节 知识产权价值评估的法律依据 |
一、专利权价值评估的法律影响因素 |
二、商标权价值评估的法律影响因素 |
三、着作权价值评估的法律影响因素 |
四、商业秘密价值评估的法律影响因素 |
第四章 知识产权跨国并购反垄断规制 |
第一节 知识产权跨国并购垄断行为辨析 |
一、跨国并购中的知识产权滥用界定 |
二、知识产权跨国并购中的一般垄断行为分析 |
第二节 知识产权滥用规制的理论基础 |
一、知识产权保护与反垄断法关系之辩 |
二、禁止权利滥用理论 |
三、相对利益平衡理论 |
第三节 知识产权跨国并购的反垄断规制实践分析 |
一、知识产权跨国并购反垄断规制的国内实践评析 |
二、知识产权跨国并购反垄断规制的国际实践评析 |
第五章 知识产权跨国并购国家安全审查 |
第一节 知识产权层面的国家安全界定 |
一、基于专利权的科技安全 |
二、基于着作权的文化安全 |
三、基于商标权的产业安全 |
第二节 知识产权跨国并购国家安全审查实践的思考 |
一、美国为代表的并购中新兴技术国家安全审查 |
二、加拿大为代表的并购中国家文化产业安全审查 |
三、中国为代表的并购中品牌依存度产业安全审查 |
结论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介及在学期间所取得的科研成果 |
致谢 |
(2)着作权滥用及其法律规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第一章 着作权滥用概述 |
1.1 着作权滥用的概念及构成要件 |
1.1.1 基本概念 |
1.1.2 构成要件 |
1.2 着作权滥用的表现形式 |
1.2.1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
1.2.2 滥用技术保护措施 |
1.2.3 滥用着作权救济 |
1.3 着作权滥用的成因及影响 |
1.3.1 着作权滥用的成因 |
1.3.2 着作权滥用的影响 |
第二章 我国着作权滥用的法律规制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
2.1 我国着作权滥用的法律规制现状 |
2.1.1 《着作权法》对着作权滥用的规制 |
2.1.2 《反垄断法》对着作权滥用的规制 |
2.1.3 其他法律对着作权滥用的规制 |
2.2 我国法律规制着作权滥用存在的问题 |
2.2.1 网络下版权利益失衡 |
2.2.2 具体适用规则缺乏 |
2.2.3 惩罚机制尚未完全建立 |
第三章 国外对着作权滥用的法律规制情况及其启示 |
3.1 国外对着作权滥用的法律规制情况 |
3.1.1 美国 |
3.1.2 欧盟 |
3.1.3 日本 |
3.2 国外制度对我国的启示与借鉴 |
3.2.1 国外制度对我国的启示 |
3.2.2 国外制度对我国的借鉴 |
第四章 对着作权滥用进行法律规制的完善建议 |
4.1 调整网络利益平衡机制 |
4.1.1 完善合理使用制度 |
4.1.2 规范技术保护措施 |
4.2 健全反垄断法律适用制度 |
4.2.1 确立反垄断法适用原则 |
4.2.2 制定具体的反垄断法指南 |
4.2.3 构建反垄断审查信息公开制度 |
4.3 建立执法和惩罚机制 |
4.3.1 执法机构专业化 |
4.3.2 归责原则明确化 |
4.3.3 构建诉权滥用诚信机制 |
4.4 引进知识许可协议和创新治理模式 |
4.4.1 知识许可协议的引进 |
4.4.2 网络版权“双规”治理模式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3)反不正当竞争法视角下专利申请临时保护机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1. 研究目的和意义 |
(1) 问题的提出与研究意义 |
(2) 研究目的 |
2. 国内外研究现状 |
3. 研究方法 |
4. 论文结构 |
第一章 专利申请临时保护的实证分析及其制度局限 |
1.1 专利申请临时保护案件实证分析 |
1.2 专利申请临时保护问题 |
1.2.1 典型案例解读——发明专利申请临时保护 |
1.2.2 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临时保护 |
1.3 专利法对专利申请临时保护之局限性 |
1.3.1 专利申请临时保护具体专利类型不全面 |
1.3.2 单一且受限的专利申请临时保护方式 |
1.3.3 专利法提供专利申请临时保护条款稀少 |
1.3.4 局限性解决方案说明 |
1.4 小结 |
第二章 专利申请法益的临时属性与相应制度供给的适用性分析 |
2.1 专利申请本身的重要性 |
2.1.1 保护专利申请的社会经济效益 |
2.1.2 保证创新的动力 |
2.2 现有制度与专利申请的不适用性 |
2.2.1 着作权法保护 |
2.2.2 不当得利之债 |
2.3 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适用性 |
2.3.1 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知识产权条款 |
2.3.2 反不正当竞争法与知识产权法的联系 |
2.3.3 反不正当竞争法与专利申请临时保护 |
2.4 小结 |
第三章 专利申请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理论框架探讨 |
3.1 反不正当竞争法于专利申请临时保护的定位 |
3.1.1 专利申请与申请人、使用人的联系 |
3.1.2 与专利申请相关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
3.1.3 反不正当竞争法于专利申请临时保护的定位 |
3.2 侵犯专利申请临时保护的责任剖析 |
3.2.1 临时保护对象的范围 |
3.2.2 未经许可使用专利申请的行为定性 |
3.2.3 临时保护措施的定性 |
3.3 专利申请临时保护理论剖析 |
3.3.1 学说评析 |
3.3.2 理论探讨 |
3.3.3 反不正当竞争法为专利申请提供临时保护 |
3.4 小结 |
第四章 专利申请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制度方案 |
4.1 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专利申请临时保护概述 |
4.1.1 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专利申请临时保护的必要性 |
4.1.2 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专利申请临时保护的难点 |
4.2 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专利申请临时保护制度方案设计 |
参考文献 |
致谢 |
(4)知识产权拒绝许可的反垄断法规制探讨(论文提纲范文)
一、知识产权拒绝许可反垄断规制的理论基础分析 |
(一) 知识产权外部性影响理论 |
(二) 利益平衡理论 |
(三) 权利不得滥用理论 |
二、关键设施理论 |
(一) 相关市场的认定 |
(二) 市场优势地位 |
(三) 不可或缺性 |
三、欧美国家关于关键设施理论的适用 |
(一) 美国知识产权拒绝许可反垄断规制 |
1. 美国关于知识产权拒绝许可的相关立法 |
2. 美国知识产权拒绝许可的反垄断实践 |
(1) Intergraph诉Intel案 |
(2) Image Technical Services诉Eastman Kodak案 |
(二) 欧盟知识产权拒绝许可的反垄断规制 |
1. 欧盟关于知识产权拒绝许可的相关立法 |
2. 欧盟关于知识产权拒绝许可的相关实践 |
(1) IGR Stereo-television案 |
(2) IMS案 |
(三) 小结 |
四、关于我国知识产权反垄断规制的思考 |
(一) 尽快出台知识产权反垄断指南 |
(二) 结合关键设施原则的知识产权强制许可制度的建立 |
五、结语 |
(5)知识产权滥用行为的反垄断法规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文献综述 |
1.1.1 国外研究现状 |
1.1.2 国内研究现状 |
1.2 研究背景与意义 |
1.2.1 研究背景 |
1.2.2 研究意义 |
1.3 研究内容与研究方法 |
第2章 知识产权与反垄断法的一般关系 |
2.1 知识产权滥用行为概述 |
2.1.1 知识产权“垄断”不是反垄断法意义上的“垄断” |
2.1.2 知识产权滥用行为的概念及构成要件 |
2.2 知识产权与反垄断法的联系 |
2.2.1 知识产权与反垄断法的一致性 |
2.2.2 知识产权与反垄断法的潜在冲突 |
第3章 知识产权拒绝许可 |
3.1 知识产权拒绝许可概述 |
3.1.1 知识产权拒绝许可的概念及构成要件 |
3.1.2 知识产权拒绝许可的危害及规制的必要性 |
3.2 美国、欧盟关于知识产权拒绝许可的反垄断法规制比较分析 |
3.2.1 美国的立法及司法实践 |
3.2.2 欧盟的立法及司法实践 |
3.2.3 关于二者的比较分析及带给我们的启示 |
3.3 我国知识产权拒绝许可的反垄断法规制思考 |
3.3.1 我国的立法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
3.3.2 完善我国知识产权拒绝许可的反垄断法规制具体对策 |
第4章 知识产权搭售 |
4.1 知识产权搭售概述 |
4.1.1 关于知识产权搭售的概念及构成要件 |
4.1.2 关于知识产权搭售的法律分析 |
4.2 美国、欧盟关于知识产权搭售的反垄断法规制比较分析 |
4.2.1 美国的立法及司法实践 |
4.2.2 欧盟的立法及司法实践 |
4.2.3 二者的比较分析及带给我们的启示 |
4.3 关于我国知识产权搭售的反垄断法规制的思考 |
4.3.1 我国的立法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
4.3.2 完善《反垄断法》第 17 条关于知识产权搭售的几点思考 |
第5章 掠夺性定价 |
5.1 掠夺性定价概述 |
5.1.1 掠夺性定价的概念及构成要件 |
5.1.2. 关于掠夺性定价的法律分析 |
5.2 美国、欧盟关于掠夺性定价的反垄断法规制比较分析 |
5.2.1 美国的立法及司法实践 |
5.2.2 欧盟的立法及司法实践 |
5.2.3 关于二者的比较分析及带给我们的启示 |
5.3 关于我国掠夺性定价的反垄断法规制思考 |
5.3.1 我国的立法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
5.3.2 完善掠夺性定价的反垄断法规制具体对策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6)中国竞争法律体系及其协调性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研究目的、意义 |
二、国内外发展趋势 |
三、主要内容 |
四、研究方法与思路 |
第一章 竞争法律体系的一般问题 |
第一节 竞争法律体系的内涵 |
一、法律体系的概念和特征 |
二、竞争法律体系的概念与特征 |
第二节 竞争法律体系的基本内容 |
一、竞争法律的立法模式 |
二、竞争法律体系的基本构成 |
第三节 中国竞争法律体系的基本构成 |
第四节 中国竞争法律体系不协调的表现及其成因 |
一、中国竞争法律体系不协调的表现 |
二、中国竞争法律体系不协调的原因 |
第二章 国外竞争法律体系的考察与启示 |
第一节 美国竞争法律体系的考察 |
一、美国竞争法律体系的基本构成 |
二、美国竞争法律的实体内容 |
三、美国竞争法律的程序内容 |
第二节 德国竞争法律体系的考察 |
一、德国竞争法律体系的基本构成 |
二、德国竞争法律的实体内容 |
三、德国竞争法律的程序内容 |
第三节 日本竞争法律体系的考察 |
一、日本竞争法律体系的基本构成 |
二、日本竞争法律的实体内容 |
三、日本竞争法律的程序内容 |
第四节 英国竞争法律体系的考察 |
一、英国竞争法律体系的基本构成 |
二、英国竞争法律的实体内容 |
三、英国竞争法律的程序内容 |
第五节 韩国竞争法律体系的考察 |
一、韩国竞争法律体系的基本构成 |
二、韩国竞争法律的实体内容 |
三、韩国竞争法律的程序内容 |
第六节 外国竞争法律体系的若干启示 |
第三章 中国竞争基本法之间的关系与协调 |
第一节 反垄断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关系 |
一、垄断行为与不正当竞争行为 |
二、反垄断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联系 |
三、反垄断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区别 |
第二节 中国《反垄断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冲突与协调 |
一、中国《反垄断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冲突 |
二、中国《反垄断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协调 |
第四章 反垄断法与相关市场规制法之间的关系与协调 |
第一节 反垄断法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之间的关系与协调 |
一、反垄断法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一般关系 |
二、我国反垄断法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协调 |
第二节 反垄断法与产品质量法之间的关系 |
一、反垄断法与产品质量法的一般关系 |
二、我国反垄断法与产品质量法的交叉 |
三、我国反垄断法与产品质量法之间的冲突 |
四、我国反垄断法与产品质量法之间的协调 |
第三节 反垄断法与招标投标法之间的关系和协调 |
一、反垄断法与招标投标法的一般关系 |
二、我国反垄断法与招标投标法之间的竞合 |
三、我国反垄断法与招标投标法的协调 |
第五章 反垄断法与相关宏观调控法之间的关系与协调 |
第一节 反垄断法与价格法之间的关系与协调 |
一、反垄断法与价格法的一般关系 |
二、我国反垄断法的价格垄断问题 |
三、我国反垄断法与价格法的冲突 |
四、我国反垄断法与价格法的协调 |
第二节 反垄断法与行业监管法的关系与协调 |
一、反垄断法与行业监管法的一般关系 |
二、我国反垄断法与行业监管法的冲突 |
三、我国反垄断法与行业监管法的协调 |
第六章 反垄断法与其他相关法之间的关系与协调 |
第一节 反垄断法与知识产权法之间的关系和协调 |
一、知识产权法与反垄断法的一般关系 |
二、我国知识产权法与反垄断法的协调 |
第二节 反垄断法与对外贸易法之间的关系的协调 |
一、反垄断法与对外贸易法的一般关系 |
二、我国反垄断法与对外贸易法之间的交叉与冲突 |
三、我国反垄断法与对外贸易法之间的协调 |
第三节 反垄断法与刑法之间的关系和协调 |
一、垄断行为刑法规制的必要性 |
二、垄断行为刑法规制的可行性 |
三、我国反垄断法与刑法之间的竞合与协调 |
第七章 反不正当竞争法与相关法律之间的关系与协调 |
第一节 反不正当竞争法与知识产权法的关系与协调 |
一、反不正当竞争法与知识产权法的一般关系 |
二、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与知识产权法的竞合及其处理 |
第二节 反不正当竞争法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关系与协调 |
一、反不正当竞争法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一般关系 |
二、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竞合及其处理 |
第三节 反不正当竞争法与价格法的关系与协调 |
一、反不正当竞争法与价格法的一般关系 |
二、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与价格法的竞合及其处理 |
第四节 反不正当竞争法与产品质量法的关系与协调 |
一、反不正当竞争法与产品质量法的一般关系 |
二、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与产品质量法的竞合及其处理 |
第五节 反不正当竞争法与民法的关系与协调 |
一、反不正当竞争法与民法的一般关系 |
二、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与民法的竞合与处理 |
第六节 反不正当竞争法与广告法的关系与协调 |
一、反不正当竞争法与广告法之间的一般关系 |
二、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与广告法之间的协调 |
第八章 中国竞争法律体系的协调机制构建 |
第一节 经济全球化下竞争法律体系的应然走向 |
一、经济全球化下竞争的变迁 |
二、经济全球化下竞争法律体系的变迁 |
第二节 竞争法律体系协调性的内涵及其意义 |
一、竞争法律体系协调性的内涵 |
二、竞争法律体系协调性的意义 |
第三节 中国竞争法律体系协调化的标志 |
一、中国竞争法律体系协调化的形式要件 |
二、中国竞争法律体系协调化的内容要件 |
三、中国竞争法律体系协调化的价值要件 |
第四节 中国竞争法律体系的目标模式 |
一、以竞争立法为主导 |
二、以竞争执法和司法来实现和检验立法 |
第五节 中国竞争法律体系的协调路径 |
一、竞争立法协调 |
二、竞争执法协调 |
三、竞争立法与执法、司法的协调 |
四、竞争执法与司法的协调 |
五、竞争法的国际协调 |
结论 |
参考文献 |
后记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目录 |
(7)知识产权滥用防止机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一、知识产权滥用问题的提出 |
二、知识产权滥用的含义与根源 |
(一) 知识产权滥用的含义 |
(二) 知识产权滥用产生的根源 |
1. 法律因素。 |
2. 经济因素。 |
3. 政治因素。 |
三、知识产权滥用的形态及防止滥用的必要性 |
(一) 知识产权滥用的形态 |
1. 拒绝交易。 |
2. 搭售。 |
3. 差别对待。 |
4. 掠夺性定价。 |
5. 向交易另一方收取过高的使用费。 |
6. 限制性交易。 |
(二) 防止知识产权滥用的必要性 |
四、我国建立知识产权滥用防止机制的几点思考 |
(一) 完善我国以反垄断法为核心的防止知识产权滥用的法律体系 |
(二) 加强知识产权滥用的执行与审判 |
(三) 鼓励企业等积极创新, 维护自己的利益 |
(四) 完善与知识产权制度相关的市场环境 |
五、结语 |
(8)科技创新市场的国家干预法律机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选题的由来和意义 |
二、本课题的国内外研究现状 |
三、本文的研究思路和研究方法 |
四、本文的特色与创新之处 |
第一章 创新与科技创新市场的界定 |
第一节 创新与科技创新的概念及分类 |
一、创新的概念和特征 |
二、科技创新的内涵 |
三、科技创新的分类 |
第二节 科技创新市场的界定及其意义 |
一、科技创新市场的界定 |
二、确定“科技创新市场”的意义 |
第二章 科技创新市场国家干预的理论基础 |
第一节 外部性理论 |
一、外部性的一般理论 |
二、科技创新外部性的内涵与特征 |
三、外部性理论对建立科技创新市场国家干预法律机制的启示 |
第二节 公共物品理论 |
一、公共物品的界定 |
二、公共物品理论的复杂性——准公共物品 |
三、公共物品的负效应——搭便车问题 |
四、公共物品理论对国家干预科技创新市场的指导意义 |
第三节 市场不完全竞争理论 |
一、市场不完全竞争理论的一般涵义 |
二、科技创新市场竞争法规制的理论基石:不完全竞争理论 |
三、科技创新市场竞争法规制的核心要旨 |
第三章 科技创新市场的自助机制与失灵 |
第一节 科技创新市场的自助机制 |
一、市场领先时间 |
二、市场进入障碍 |
三、科技创新市场的协议机制 |
四、科技创新市场自助机制的功能障碍 |
第二节 科技创新市场失灵 |
一、科技创新市场失灵的原因 |
二、科技创新市场失灵的表现 |
三、科技创新市场失灵的危害 |
第四章 国外的科技创新市场国家干预法律机制 |
第一节 美国科技创新市场的国家干预法律机制 |
一、系统的科技创新市场国家干预立法 |
二、完善的知识产权制度 |
三、鼓励科技创新的税收优惠政策 |
四、产权归属明确的合作研究机制 |
五、强有力的科技创新政府资助系统 |
第二节 欧盟干预科技创新市场的基本法律制度 |
一、协调统一的科学技术发展政策 |
二、制定国家干预科技创新市场的基本法 |
三、以立法形式明确规定国家研发投入的比例 |
四、普遍使用税收优惠 |
五、运用政府采购政策激励创新 |
六、促进创新的集群化与合作 |
第三节 日本科技创新市场的国家干预机制 |
一、日本科技创新概述 |
二、日本干预科技创新市场的基本经验 |
第四节 西方国家科技创新市场国家干预机制的成功经验 |
一、以宪法作为科技创新市场国家干预立法的依据 |
二、以法律形式确保科技创新的政府财政资助力度 |
三、鼓励私人企业投资于科技创新 |
四、采用税收优惠政策激励科技创新 |
五、运用政府采购合同解决科技创新需求 |
第五章 国家干预科技创新市场的目标和基本原则 |
第一节 国家干预科技创新市场的目标 |
一、我国科技发展的总体政策目标 |
二、国家干预科技创新市场的基本目标 |
第二节 国家干预科技创新市场的基本原则 |
一、国家干预科技创新市场基本原则的涵义 |
二、国家干预科技创新市场的基本原则的构成 |
第六章 市场激励型科技创新市场国家干预机制 |
第一节 知识产权激励机制 |
一、知识产权矫治科技创新市场失灵的原理 |
二、版权激励机制 |
三、专利权激励机制 |
第二节 税收激励机制 |
一、科技创新税收激励机制的目标与功能 |
二、科技创新税收激励的正当性分析 |
三、我国科技创新市场税收激励制度的现状与缺陷剖析 |
四、优化我国科技创新市场税收激励制度的路径 |
第七章 国家参与型科技创新市场国家干预机制 |
第一节 政府拨款 |
一、政府拨款的意义和依据 |
二、政府拨款与相关概念的比较 |
三、我国政府拨款支持科技创新的基本思路与措施 |
四、政府拨款与WTO 补贴规则 |
第二节 政府采购制度 |
一、政府采购的功能:矫正消费性市场失灵 |
二、政府采购对科技创新的重要性 |
三、我国政府采购法促进科技创新的基本思路 |
第三节 合作研究 |
一、创新过程市场失灵的矫治:合作研究 |
二、政府与企业在合作研究中的产权分配 |
三、我国合作研究的立法现状及存在的主要问题 |
四、优化我国合作研究路径的基本思路 |
第八章 科技创新市场的竞争法规制 |
第一节 科技创新市场的反垄断法规制 |
一、美国创新市场的反垄断法规制 |
二、我国科技创新市场的反垄断法规制 |
第二节 科技创新市场的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制 |
一、科技创新市场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制概述 |
二、科技创新市场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
三、科技创新市场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责任 |
结论 |
后记 |
参考文献 |
攻读学位期的研究成果 |
(9)论知识产权滥用的反垄断法律规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1章 概述 |
1.1 知识产权的界定 |
1.1.1 知识产权的概念 |
1.1.2 知识产权的性质 |
1.2 知识产权制度与反垄断法的关系 |
1.2.1 二者的协调 |
1.2.2 二者的冲突 |
第2章 知识产权滥用之分析 |
2.1 知识产权滥用的出现 |
2.2 知识产权滥用的界定 |
2.3 知识产权滥用的表现形式 |
2.3.1 知识产权领域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 |
2.3.2 知识产权权利人的联合限制竞争行为 |
2.3.3 经营者集中的知识产权滥用行为 |
2.3.4 利用标准实施的知识产权滥用行为 |
2.3.5 知识产权领域滥用权利救济手段的行为 |
第3章 国外关于知识产权滥用的反垄断法律规制之考察 |
3.1 美国反托拉斯法对知识产权滥用的法律规制 |
3.2 日本禁止垄断法对知识产权滥用的法律规制 |
3.3 欧盟竞争法对知识产权滥用的法律规制 |
第4章 国外关于知识产权滥用的反垄断法律规制之比较 |
4.1 相同点 |
4.1.1 立法目的相同 |
4.1.2 都以反垄断法规制知识产权滥用行为 |
4.1.3 都采取了概括加列举的具体立法形式 |
4.2 不同点 |
4.2.1 立法的规制方法不同 |
4.2.2 审核调控的时间不同 |
4.2.3 规范的确定性和透明度不同 |
4.2.4 立法的具体内容不同 |
4.2.5 执法的宽严程度不同 |
第5章 我国关于知识产权滥用的反垄断法律规制之现状分析 |
5.1 缺乏知识产权滥用反垄断法律规制的规范性文件 |
5.2 没有对知识产权滥用进行反垄断审查的基本原则 |
5.3 缺乏衡量构成知识产权滥用行为的技术性内容 |
5.4 尚未明确列举知识产权滥用的基本行为样态 |
5.5 行政前置的规制模式不科学 |
5.6 没有建立刑事法律责任制度 |
第6章 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国对知识产权滥用之反垄断法律规制的几点思考 |
6.1 尽快出台知识产权滥用反垄断法律规制的规范性文件 |
6.2 确立对知识产权滥用的反垄断审查的基本原则 |
6.3 规定对构成知识产权滥用行为的技术性内容 |
6.4 明确列举知识产权滥用的基本行为样态 |
6.5 设立行政与司法并行的规制模式 |
6.6 建立刑事法律责任制度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10)跨国并购的专利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英文摘要 |
学术概述 |
一、国内主要研究状况 |
二、国外主要研究状况 |
引言 |
一、外国直接投资是国际贸易的延伸 |
二、跨国并购是外国直接投资的主要方式 |
三、专利战略与跨国并购 |
四、本文研究的主要问题、宗旨、思路以及框架 |
第一章 专利制度、技术因素与跨国并购 |
第一节 专利制度是技术进步、跨国并购发展的推动力 |
一、专利制度、技术进步与企业并购——历史的考察 |
二、专利与跨国并购关系的实证分析——基于PCT数据的分析 |
三、全球化背景下的专利制度、技术进步与跨国并购 |
第二节 专利技术是跨国并购考量的重要因素 |
一、专利技术与FDI学派跨国并购理论 |
二、专利技术与企业并购的战略管理理论 |
三、跨国并购中专利考量的实践 |
四、跨国并购中的专利考量与政府管制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跨国并购中的专利审慎性调查与评估 |
第一节 跨国并购中与专利相关的审慎性调查 |
一、专利审慎性调查概念 |
二、专利审慎性调查步骤 |
三、专利审慎性调查内容 |
四、专利审慎性调查的具体运用 |
第二节 跨国并购中的专利评估 |
一、专利评估概述 |
二、专利评估方法 |
三、专利评估方法的具体实践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跨国并购专利交易及其法律规制 |
第一节 各主要国家专利制度及其对跨国并购交易的影响 |
一、专利制度的趋同性 |
二、专利制度趋同对跨国并购专利交易的影响 |
三、专利制度的差异性 |
四、专利制度差异性对跨国并购专利交易的影响 |
第二节 跨国并购中的专利许可 |
一、跨国并购中专利许可安排 |
二、跨国并购中专利许可类型 |
三、跨国并购中专利许可战略与风险 |
四、跨国专利许可 |
第三节 专利的跨国收购 |
一、专利跨国收购类型 |
二、专利跨国收购模式与风险 |
三、以专利技术为目标的股权收购 |
四、跨国专利收购的法律适用 |
第四节 跨国并购中专利交易的税负安排 |
一、跨国专利交易的一般税负问题 |
二、跨国专利交易的节税安排 |
第五节 跨国并购专利交易的法律控制 |
一、合同法律制度对专利交易的控制 |
二、专利法律制度对专利交易的控制 |
三、技术法规对专利交易的控制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跨国并购中与专利相关的反垄断控制 |
第一节 跨国并购中与专利相关的反垄断控制概述 |
一、专利权与垄断 |
二、跨国并购中与专利相关的反垄断审查的具体目标 |
第二节 跨国并购中专利许可行为的反垄断规制 |
一、各国的知识产权许可指南 |
二、专利许可与反垄断关系的理论分析 |
三、专利许可反垄断分析的具体实践 |
第三节 跨国并购中专利合并的反垄断规制 |
一、各国控制与专利合并相关的反垄断审查法律制度 |
二、跨国并购中专利合并反垄断审查步骤 |
三、跨国并购中专利合并反垄断实质审查 |
四、跨国并购中专利合并反垄断的救济 |
第四节 跨国并购中的专利权扩张与反垄断审查 |
一、跨国并购中的全球消费者福利 |
二、专利权扩张与全球消费者福利 |
三、专利国际利用反垄断机制的协调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跨国并购的中国实践及专利问题 |
第一节 外资并购中国企业的专利相关问题 |
一、中国规制外资并购的一般规范 |
二、中国规制外资并购所涉专利问题的相关规范 |
三、中国企业在外资并购中应注意的相关专利问题 |
四、外资并购在中国的实践——以徐工案为例 |
第二节 中国企业海外并购专利相关问题 |
一、中国企业海外并购专利相关问题的国内法规制 |
二、中国企业海外并购专利相关问题的外国法规制 |
三、中国企业海外并购的具体实践——以联想并购IBM的PC业务为例 |
本章小结 |
结论 |
参考文献 |
后记 |
四、对知识产权和反垄断法的几点思考(论文参考文献)
- [1]知识产权跨国并购法律问题研究[D]. 胡宏雁. 吉林大学, 2020(03)
- [2]着作权滥用及其法律规制研究[D]. 漆茂东. 兰州大学, 2020(01)
- [3]反不正当竞争法视角下专利申请临时保护机制研究[D]. 韦照旦. 广西大学, 2019(01)
- [4]知识产权拒绝许可的反垄断法规制探讨[J]. 刘惠明,尹郝. 经济研究导刊, 2017(11)
- [5]知识产权滥用行为的反垄断法规制研究[D]. 孙静. 湖南大学, 2012(02)
- [6]中国竞争法律体系及其协调性研究[D]. 王仁富. 安徽大学, 2010(10)
- [7]知识产权滥用防止机制研究[J]. 王晓云,唐子艳. 江西科技师范学院学报, 2009(06)
- [8]科技创新市场的国家干预法律机制研究[D]. 阳光辉. 西南政法大学, 2009(05)
- [9]论知识产权滥用的反垄断法律规制[D]. 杨艳. 西北大学, 2008(08)
- [10]跨国并购的专利问题研究[D]. 曹阳. 复旦大学, 2008(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