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所有权保留制度是一项历史悠久的制度,尤其在近现代信用经济的发展中,以其优于传统担保方式的制度安排展现出了越来越强大的生命力。所有权保留制度以利益平衡为导向,做出了在买受人支付全部价金之前将所有权保留在出卖人处的结构安排,营造了出卖人在利益上的相对安全;但是同时,由于所有权移转的非即时性,在买受人得到所有权之前买受人的法律地位通过合同约定之占有以及债权的法律关系并不能完全解释,此时买受人还取得这样一个法律地位:其在条件成就之时(通常为价金的完全支付),即能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而不需相对人的协助,对方也不能随意撤销和侵害。对此,擅长理性思维的德国学者创立了期待权这一概念,用以描述这个受到法律保护的买受人的法律地位。但是,自从期待权这一概念创设以来,德国学界就没有停止过争议,对期待权的性质有诸多不同的看法。本文拟从制度本身入手,描述期待权精确的效力内容,并从权利内容定性权利性质,认为期待权本质上为一种取得权利的权利,并从权利的对抗性和可处分性上进一步说明期待权权利的独立性。本文包含三个部分,即引言、正文和结论。引言部分主要介绍了本文的研究对象和写作目的。正文分为四个部分:第一节从所有权保留制度的结构解析入手,对所有权保留买卖从债权和物权两个方面的权利义务内容进行分析,从传统权利结构的缺陷中找到期待权的效力之所在;第二节对期待权的理论学说进行了认真地研究和分析,试图找到研究期待权的正确的思维定位;第三节对于买受人期待权的成因及精确的效力内容进行了论证分析,认为期待权建立在物权行为和债权行为的区分以及附条件法律行为的理论之上,具有一定的利益平衡价值以及成熟的经济价值,是经由法律和权利研究的实证化而进驻到民法权利领域的概念;并通过对期待权精准的效力内容的描述,得以定性期待权权利的性质。第四节则从规范群的说明上进一步体现期待权权利的独立性,从权利的对抗性、转让性以及善意取得等方面体现期待权对于复杂法律关系的说明作用。结论部分对全文内容进行了概括和总结,指出所有权保留制度中的期待权是一项不可忽视的独立权利,作为一项取得权利的权利,它只依存于条件这一事实而发生及消灭,在所有权保留制度中具有较优的说明价值,而好的理论模型可以对若干规则提供最好的解释。